(四)前条第一款但书及同条第五款至第六款的规定,准用于第二款的共同行为。
第七章 损害赔偿
(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行私人垄断或不当交易限制的使用不公正交易方法的事业者,对被害者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一)事业者证明其没有故意或过失,也不能免除前款规定的责任。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消灭时效)
第二十六条 前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不是在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之三或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审决确定以后,或在没有进行这些规定的审决的场合不是在根据第五十四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决之后,不能主张裁判上的这种权利。
(二)前款的请求权在同款的审决确定之日起经过三年的时候,时效即因此消灭。
第八章 公正交易委员会
第一节 组织和权限
(任务、所辖)
第二十七条 为了达到本法的目的,设置公正交易委员会。
(二)公正交易委员会属内阁总理大臣所辖。
(职权行使的独立性)
第二十八条 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委员长和委员独立行使职权。
(组织、委员长和委员的任命、身份)
第二十九条 公正交易委员会由委员长及委员四人组成。
(二)委员长和委员从年龄三十五岁以上、具有关于法律或经济的学识经验者中,由内阁总理大臣征得两议院同意后任命。
(三)委员长的任免由天皇认证。
(四)委员长和委员是国家公务员。
(委员长和委员的任期)
第三十条 委员长和委员的任期是五年。但是,补缺的委员长和委员的任期是前任的残任期。
(二)委员长和委员可以连任。
(三)委员长和委员年龄达到六十五岁时退职。
(四)委员长和委员的任期届满或发生缺额的场合,因国会闭会或众议会解散不能得到两议院的同意时,内阁总理大臣可以从前条第二款规定的有资格者中任命委员长或委员。在这种场合,应该在任命后最初的国会中得到两议院事后的承认。
(委员长和委员除下述各项场合外,在任中不得违反其意志而罢免):
1.受到禁治产、准禁治产或破产宣告;
2.受到惩戒免官处分;
3.违反本法的规定而处以刑罚;
4.处以禁锢以上刑罚;
5.因身体残废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决定不能执行职务;
6.在前条第四款的场合没有取得两议院事后承认时。(罢免委员长和委员者)
第三十一条 (删除)
第三十二条 在前条第一项或第三项到第六项的场合,内阁总理大臣应该罢免该委员长或委员。
(委员长的权限)
第三十三条 委员长掌管一切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会务,代表公正交易委员会。
(二)公正交易委员会应该预先从委员中确定委员长有故障的场合代理委员长者。
(议决方法)
第三十四条 公正交易委员会如果没有委员长及二人以上委员出席,不能进行议事和议决。
(二)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议事以出席者的过半数决定。在可否同数时,由委员长决定。
(三)公正交易委员会要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决定,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都必须有除本人外的全员的一致。
(四)关于委员长有故障的场合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根据前条第二款规定代理委员长者被看作是委员长。
(事务局、职员)
第三十五条 为了处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事务,在公正交易委员会下附设事务局,除事务局长外,设置所需要的职员。
(二)为了进行一部分审判程序(审决除外),在事务局下设置五名以内的审判官。
(三)审判官由公正交易委员会从事务局的职员中对进行审判程序有必要的法律及经济知识经验而且被认为能够公正进行判断者中选定。
(四)在第一款的职员中,检察官的职务必须给予在任命时担任律师或具有律师资格者。
(五)前款担任检察官的职员所掌职务只限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案件。
(事务局的组织)
第三十五条之二 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事务局官房处,设置如下三个部:
经济部
交易部
审查部
(官房)
第三十五条之三 官房掌管如下各项事务:
1.关于局内事务的综合调整;
2.关于涉外、公报及文书;
3.关于人事、会计、物品管理及卫生福利;
4.关于审判事务;
5.关于审决的执行及课征金的征收;
6.关于其他不属于其他部的事务。
(经济部)
第三十五条之四 经济部掌管如下各项事务:
1.关于事业活动及经济实态(包括与垄断状态有关的情况)的调查;
2.关于认可、承认、同意、协议及处理的请求(属于其他所掌管的除外);
3.关于经济法令等的调整。
(交易部)
第三十五条之四之二 交易部掌管如下各项事务:
1.关于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定;
2.关于再销售价格商品的指定;
3.关于转包价款支付迟延等防止法的施行;
4.关于不当赠品及不当招徕防止法的施行(属于其他所掌管的除外);
6.关于零售商业调整特定措施法规定的指示。
(审查部)
第三十五之五 审查部掌管如下各项事务:
1.关于案件的审查;
2.关于劝告及审判开始的决定;
3.关于课征金的缴纳命令;
4.关于告发及对裁判所紧急命令的申述等;
5.关于审决等执行后的监督。
(地方事务所)
第三十五条之六 在公正交易委员会下作为地方分支部局设置札幌地方事务所、仙台地方事务所、名古屋地方事务所、大阪地方事务所、广岛地方事务所、高松地方事务所及福冈地方事务所。
(二)前款地方事务所的位置及管辖区域用政令规定。
(职员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之七 公正交易委员会所属职员的任免、惩戒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项,依国家公务员法(昭和22年法120号)的规定。
(委员长和委员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委员长和委员的报酬另定。
(二)委员长和委员的报酬在任中不得违反其意志而减额。
(委员长、委员、职员的特定行为的禁止)
第三十七条 委员长、委员以及以命令任命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职员,在任中不得进行下述各项之一的行为:
1.成为国会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会的议员或积极从事政治活动;
2.除内阁总理大臣许可的某些场合外,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务;
3.经营商业,从事以其他金钱上的利益为目的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