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过去已积累了很多引进技术的经验。最近,日本企业为进行技术出口或在国内进行技术交流,也具备了解决签订技术引进合同时所发生各种问题的能力。此外,对这些问题能够给以适当帮助的专家,也逐渐增多。
唯有在中小企业中,缺乏引进的经验,并且没有享受到适当帮助的机会。对这些企业来说,过去由于政府对它们引进技术进行个别审查或事前商谈,也许对签订合理的合同有所借鉴。因而,目前有必要暂按下述方法,为希望引进技术的企业,建立能够给以适当帮助的体制。
首先,在政府和民间的适当部门实行“咨询服务”。这种部门,为使用者提供外国技术最新情报,需要时,亦可为使用者签订具体合同给以帮助。
其次,在民间的适当部门,要为引进技术者编写签订合同的通俗解说的入门书。
除建立上述对各企业实施帮助的体制外,对某些行业已实行的共同引进技术,作为合理的合同的方向亦应加以研究。
〔与专门、委员会报告的关系〕
用上述写入门书的方法,实施自由化的措施。在放宽《外资法》限制后,有关涉及到与《专利法》、《垄断禁止法》的关系而出现的问题,要在具体研究自由化措施之前,委托专门委员会加以研究,取得另纸报告。
该审议会很希望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希望有关政府机关理解这一报告精神,给予充分考虑。
第四 结语
最近,技术革新是惊人的,先进各国仍然不断地强调缩小技术差距的必要性。
日本的经济,由于不断努力革新技术,已出现高速度发展。但是,为使日本经济今后进一步繁荣和发展,仍须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审议会考虑日本经济和技术的现状,同时又把适应严酷的环境所应该前进的道路同引进技术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得出了这个结论。
政府尊重审议会答复的意见,愿采取必要的措施迅速实施当前的自由化措施。
当前,日本对技术援助合同保留有限的、过渡的限制。这在参加“经济合作开发组织”的国家中是唯一的国家。1963年9月,在《关于日本国政府作为经济合作开发组织的加盟国而承认义务的该组织与日本国政府间的谅解备忘录》中已经表明,以完全自由化为最终目标。鉴于此,应考虑日本国民、经济界、政府在经济效率化方面所取得的效果以及技术革新方面的进展,同时,政府应尽可能迅速地掌握好转时机,为缩小限制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