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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业务种类及方法书

  信托终了,信托财产不能换成现金时,只要不违背信托目的,并根据信托行为取得权利者的同意,可以信托财产的现状进行交付。此情况下不进行资本弥补和利益补足。
  第六条 运用方法为指定的金钱信托中,对有资本弥补的契约(贷款信托除外),在每计算期末将该计算期末的贷款金等余额乘以1000分之10以内的比例后的金额转入信托财产中的债权偿还准备金帐户。
  上述债权偿还准备金帐户的金额,于下一计算期转回到利益。
  第七条 根据信托业法第10条规定,将信托财产作为固定资产时的财产种类和价格算定方法如下:
  第一 财产的种类
  证券交易所有法定行情的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
  第二 价格算定方法
  (一)价格的算定是根据本行营业所所在地的交易所,或以信托契约规定的交易所的行情中扣除100分之1以内后的价格。
  (二)上述行情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普通交易行情或本公司在履行所负担的对受益者债务的当天最接近终了交易所市场的最终行情。
  (三)本行在履行所负担的对受益者债务的当天和在其3天以前以内无行情时,由受益者或委托者(既无受益者又无委托者时,则由信托行为规定的其他权利者)及本行的承认按最近的行情算定价格。
  第八条 根据信托法第57条规定解除金钱信托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运用方法为特定的金钱信托,即使由委托者享受全部信托利益,信托也不作为解除。但当委托者或归属权利者符合下述各项中某一项申请时,可以视情况解除信托。
  (1)委托者死亡时
  (2)委托者由于天灾地祸和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大部分财产失掉时
  (3)委托者如不依靠信托财产即无法还清债务时
  (二)根据上述规定附则,解除信托时可以其信托财产的现状进行交付。在领取时将其信托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违约损害金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领取。
  第九条 由本行领取的报酬额的计算方法如下。但对其中第二至第七中信托处理上有困难的,由受益者或委托者(既无受益者又无委托者时,则根据信托行为规定的其他权利者)与本行签订协定,另行领取相当的报酬。
  第一 金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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