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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业务种类及方法书

  (十一)根据信托目的加以保存和改良的信托财产,或利用属于信托财产的土地所必需的财产
  第五条 根据信托业法第9条规定,有关弥补或补足的事项如下:
  第一 须进行弥补或补足的金钱信托的种类
  (一)运用方法为指定的金钱信托
  (二)运用方法为特定或指定的金钱信托
  第二 弥补或补足时及其程度
  (一)资本造成损失时,弥补全部损失或一部分损失
  (二)未达到以信托行为保证的一定的利益率时,补足其不足的部分
  (三)弥补资本、补足利益,是根据委托者的选择,以其中之一或二者合起来签定的契约进行的
  第三 弥补或补足的日期
  弥补资本是在信托终了时进行的,补足利益是在每一计算期末、信托终了或根据特约规定的其它的日期进行
  第四 弥补或补足额的计算方法及其金额
  (一)损益的计算方法
  (1)可以计入利益的如下
  1.由于处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各种收益
  2.由于信托财产的买卖、转让和作其它处理,以及偿还或清算所发生的盈余
  3.信托财产的估价利益
  4.参照其它信托目的,准许作为信托财产利益的
  (2)可以计入亏损的如下:
  1.信托报酬
  2.资本弥补和利益补足的保证费及其它特别报酬
  3.为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所需的各种费用
  4.由于信托财产的买卖、转让和作其它处理,以及偿还和清算等发生的亏损
  5.信托财产的估价损失
  6.信托财产的税捐及其它负担
  7.信托财产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
  8.参照垫付金利息、借入金利息及其它信托目的,准许作为损失的。
  (2)弥补和补足的金额
  1.资本的弥补额
  当总损失额超过总利益额时,将其超过额作为资本的损失额,根据信托契约以其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弥补额。
  2.利益的补足金额
  从总利益额扣除总损失额后的余额未达到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按保证利率计算的利益额时,其不足额即作为补足金额。另当其无余额时,则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按保证利率计算,将相当于利益金额的数额作为补足金额。
  第五 信托财产的估价损益的处理方法
  信托财产的估价损益,是原则上将其列入弥补和补足的计算之内的。但可以在信托终了时之前进行滚存,作为扣除以后的估价损益处理。
  第六 资本弥补和利益补足的有关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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