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托)业务种类及方法书
第一章 业务的种类
第一条 本行接受的信托种类及金钱信托的种类如下:
第一 信托的种类
(一)金钱信托
(二)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
(三)有价证券信托
(四)金钱债权信托
(五)动产信托
(六)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信托
(七)地上权信托
(八)土地租赁权信托
(九)包括(综合)信托(对信托业法第4条各号所列举的财产,将二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财产,以一项信托行为而接受的信托)
第二 金钱信托的种类
(一)运用方法为特定的金钱信托
(二)运用方法为指定的金钱信托
(三)运用方法为非特定和非指定的信托
第二条 除上述业务外,本公司并营的业务如下:
(一)保护寄存
(二)债务担保
(三)不动产买卖媒介
(四)不动产租赁媒介
(五)金钱借贷媒介
(六)办理收取公债、公司债或股票缴纳金
(七)办理支付公债、公司债或股票的本金利息或分红金
(八)执行有关财产遗嘱
(九)会计检查
(十)代理财产的取得、管理、处理或租赁事务
(十一)代理财产的整理或清算事务
(十二)代理债权催收事务
(十三)代理债务履行事务
第二章 业务的方法
第三条 接受信托时收容的财产种类如下:
(一)车辆及其它运输用设备
(二)机械用设备
(三)夹金及其它贵金属
第四条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种类如下:
(一)金钱
(二)公债、公司债、股票和期票及其它有价证券
(三)信托的受益权
(四)金钱债权
(五)车辆和其它运输设备及机械用设备
(六)土地及其附着物
(七)地上权及土地租赁权
(八)由信托财产发生的天然的或法定的成果
(九)外币
(十)夹金及其它贵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