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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

  (二)当出现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并就有关行为进行审决时,与该行为有关的排除命令失去效力。
  (三)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用于排除命令。

〔都道府县知事的指示〕

  第九条之二 都道府县的知事根据第三条的规定进行限制或禁止或者认为有第四条规定的违反行为时,对于该事业者,可以指示其停止该行为或者发布与停止该行为有关的公示。

〔向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措施请求〕

  第九条之三 都道府县的知事在根据第九条之二的规定进行指示的场合,如该事业者对其指示不听从时,为了停止该条规定的违反行为或者防止该条规定的违反行为不再发生,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公正交易委员会请求按照这项法律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
  (二)当出现前款规定的请求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应就对该违反行为采取了措施通知该都道府县的知事。

〔报告的征收和进入检查〕

  第九条之四 都道府县的知事认为有必要按照第九条之二的规定进行指示或者按照第九条之三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请求时,可以向该事业者或其它与该事业者的事业在关系的事业者征收有关赠品或表示的报告,或者派其职员进入该事业者或其它与该事业者的事业有关系的事业者的事务所、事业所及其它与其事业有关的场所,检查帐簿文书及其他物件,或对有关人员提出质问。
  (二)根据前款的规定进入检查或者提出质问的职员,必须携带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书,并向有关人员出示。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需要进行犯罪搜查的无须解释。

〔对都道府县知事的指挥监督〕

  第九条之五 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按照这项法律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的都道府县的知事,可指挥监督。

〔公正竞争规约〕

  第十条 事业者或者事业者团体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就有关赠品或表示的事项,为防止不当地引诱顾客和确保公正的竞争,可以缔结或者设定协定或规约,并接受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认定,如果需要变更以上缔结或者设定的协定或规约,同样需接受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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