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大臣如果认为,经营属于指定行业企业(以下称“指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和经营指定企业的其它法人中小企业者合并、或向经营指定企业的其它法人中小企业者投资、或与经营指定企业的其它中小企业者共同投资设立经营指定企业的法人(限于公司或企业组合),而对该指定企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有显著促进、并且达到该中小企业者在该指定行业有关现代化计划中规定的现代化目标时,按政令规定,对指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可予以批准。
(二)主管大臣如果认为,经营特定事业的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得到认可的商工组合等的成员中小企业者,按批准的结构改善计划和经营指定企业的其它法人中小企业者合并、或向经营特定企业的其它法人中小企业者投资、或与经营指定企业的其它中小企业者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特定企业的法人(只限于公司和企业组合),而对该特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的企业现代化有显著促进时,按政令规定,对该特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可予以批准。如认为,经营特定企业以外的指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与经营特定企业的依同款规定得到认可的商工组合等成员中小企业者按批准的结构改善计划进行合并,而对该特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的企业现代化有显著促进时,对该指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也予以批准。
(三)主管大臣如果认为,经营特定企业的依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得到认可的特定商工组合等成员中小企业者,按批准的结构改善计划与经营指定企业的其它法人中小企业者或得到认可的关联企业的法人中小企业者进行合并、或向经营特定企业的其它法人中小企业者投资、或与经营指定企业的其它中小企业者或得到认可的关联企业的中小企业者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特定企业的法人(限于公司和企业组合),而对经营该特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的企业现代化有显著促进时,按政令规定,对该特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可予以批准。
如果认为,经营特定企业以外的指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与经营特定企业得到同款认可的特定商工组合等成员中小企业者按批准的结构改善计划进行合并而对该特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的企业现代化有显著促进,而经营与该指定企业有关联的受到同款批准的关联企业的中小企业者,亦按照批准的结构改善计划与经营特定企业的受到认可的特定商工组合等成员法人中小企业者进行合并、或向经营特定企业的法人中小企业者投资、或与经营特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特定企业的法人(限于公司和企业组合),因合并和投资而对该特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者的企业现代化有显著促进时,对该关联企业的中小企业,同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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