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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

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
 (昭和三十八年(1963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六十四号法律 昭和五十年(1975年)第五十一号法律最后修订)

  第一条 〔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为解决中小企业适应周围经济情况的变化,使中小企业得到发展而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实际状况的现代化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中小企业的结构改善,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以达到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国民生活的稳步提高。
  第二条 〔定义〕 本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
  1.以经营工业、矿业、运输业及其它行业(下项规定的行业及第三项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亿日元以下的公司和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
  2.以经营零售业、服务业(下项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和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公司和个人。以经营批发业(下项政令规定的行业除外)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三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和经常使用职工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和个人;
  3.以经营政令规定的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按行业为政令所确定的金额以下的公司和经常使用职工人数按行业为政令所确定的人数以下的公司和个人;
  4.企业组合;
  5.协业组合。
  第三条 〔中小企业现代化计划〕
  (一)主管大臣应听取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的意见,对符合下列各行业的属于政令规定的(以下称“指定行业”)中小企业,制作中小企业现代化计划(以下称“现代化计划”)。
  1.该行业中大部分业务活动是由中小企业者经营的。
  2.符合下列(甲)或(乙)条件者:
  (甲)实现该行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被认为对促进工业结构高级化、加强工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是特别必要的;
  (乙)该行业的企业经营是提供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和劳务,并且实现该行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被认为对稳步提高国民生活是特别必要的。
  (二)在现代化计划中,应规定下列各事项:
  1.下列(甲)或(乙)所提出的事项。
  (甲)在制造业中,对年度计划的产品性能、质量、成本及其它现代化目标和产品供应的预计情况;
  (乙)在制造业以外的行业中,按(甲)所载事项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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