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商标法

  (2)该申请根据前条规定提出的同条第一项所举的文件,不能认为是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但书第二项时,或者根据前条规定提出的同条第二项所举的文件不能认为是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时;
  (3)进行该申请者并非该商标权所有者时。
  (二)审查官对于商标权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未发现拒绝的理由时,须做出应予更新注册的审定。

〔商标权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商标权所有者独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但已经建立该商标权的专用使用权时,对于专用使用权者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利所独占的范围,不在此限。

〔商标权的效力达不到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的效力达不到下列商标:
  (1)将自己的肖像或者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别号、艺名或笔名或这些的著名的简称用普通使用的方法来表示的商标;
  (2)将该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商品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地、质量、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者生产、加工或使用方法或期限用普通的方法来表示的商标;
  (3)对于该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所惯用的商标。
  (二)在有了商标权的建立注册以后,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旨在不正当竞争的使用自己肖像或者自己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别号、艺名或笔名或这些的著名简称的场合。

〔注册商标等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范围须根据附于申请书上的书面材料所表示的商标而确定。
  (二)指定商品的范围须根据申请书的记载确定。

〔与他人意匠权等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商标权所有者、专用使用权所有者或者一般使用权所有者对于指定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其使用形式在与该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以前申请意匠注册的他人的意匠权或者该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以前所产生的他人的著作权抵触时,关于指定商品中的抵触部分不得使用该形式的注册商标。

〔专用使用权〕

  第三十条 商标权所有者在其商标权上可建立专用使用权。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权,不在此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