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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

〔关于时事问题评论的转载〕

  第三十九条 报纸或杂志上登载发行的关于政治、经济或社会时事问题的评论(具有学术性质者除外),其他报纸,杂志可以转载,也可以进行广播或有线广播。但已表明禁止利用者不在此限。
  (二)根据前款规定被广播或有线广播的评论,可以使用电讯装置进行公开转播。

〔政治演说等的利用〕

  第四十条 公开进行的政治演说或陈述及在审判手续(包括行政厅举行的审判等准审判手续,在第四十二条中同)中的公开陈述,除将同一作者的作品编辑利用外,不论采取任何方法,都可以利用。
  (二)在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机关举行的公开演说或陈述,除前款规定者外,如被认为符合正当的报道目的时,可以在报纸或杂志上登载,或者进行广播或有线广播。
  (三)根据前款规定被广播或者有线广播的演说或陈述,可以使用电讯设备进行公开转播。

〔报道时事事件的利用〕

  第四十一条 以摄影、电影、广播等方式报道时事事件时,构成该事件或在该事件过程中所见或所闻的作品,在符合正当的报道目的的范围内,可以复制,并在报道该事件时加以利用。

〔在审判手续中的复制〕

  第四十二条 作品在审判手续上有必要时,和为立法或行政目的需要用作内部资料时,可以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复制。但按该作品的种类、用途及其复制部数和形式,如对著作权者的利益构成损害时,不在此限。

〔翻译、改编等的利用〕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下列各项的规定而能利用作品时,可以按照该各项所列方法,依该各项所列的规定利用该作品:
  (1)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的翻译、编曲、变形或者改编;
  (2)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或者前二条的翻译。

〔广播事业者的暂时录制〕

  第四十四条 广播事业者为自己广播的需要,可以将无损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而能广播的作品,用自己的手段或者同样能够广播该作品的其他广播事业者的手段,进行暂时性的录音或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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