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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

〔署名权〕

  第十九条 作者在其作品的原作中或者当作品向公众提供或提示之际,有权将其本名或化名作为作者署名,也有权不署名。关于以该作品为原作的第二次作品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时原作者署名,亦同。
  (二)利用作品者,只要该作者没有特别表示,对该作品即可按作者的原署名署以作者的姓名。
  (三)作者的署名,可参照利用作品的目的和情况,在作者认为无损于应享的创作者利益时,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惯例,可以省略。

〔同一名称保持〕

  第二十条 作者对其作品和标题享有保持同一名称的权利,不得违反其意志进行改动、删削等更改。

第三章 著作权包括的权利种类

〔复制权〕

  第二十一条 复制其作品的权利,属作者专有。

〔上演权和演奏权〕

  第二十二条 为使公众直接看到或者听到其作品(下称“公开”)而进行上演或者演奏的权利,属作者专有。

〔广播权、有线广播权等〕

  第二十三条 将其作品进行广播或者有线广播的权利,属作者专有。
  (二)使用电讯接收设备公开转播被广播或者有线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属作者专有。

〔口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开口述其语言作品的权利,属作者专有。

〔展览权〕

  第二十五条 对其美术作品或者尚未发行的摄影作品按照其原作进行公开展览的权利,属作者专有。

〔上映权和发行权〕

  第二十六条 对其电影作品公开上映,或者发行其复制品的权利,属作者专有。
  (二)公开上映复制的电影作品,或者发行复制的该电影作品的权利,属作者专有。

〔翻译权、改编权〕

  第二十七条 对其作品进行翻译、编曲或变形或者改编为电影脚本、拍摄成影片等权利,属作者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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