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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贷款信托法

  (一)信托公司根据第三条第1项规定提出承认申请时,必须在记载有信托契约条款的承认申请书上,附送记载信托财产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发行计划的文件提交大藏大臣。
  (二)大藏大臣在接到按上述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如果认为信托财产的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的发行计划是适当的,信托契约条款并不违反法律,且不影响对公益和受益者的保护时,必须自受理承认申请书日起30天以内给予承认。

〔信托契约条款的变更〕

  第五条
  (一)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按第四条规定已取得承认的信托契约条款时,必须将记载有申请变更的事项及变更理由的承认申请书报送大藏大臣取得承认。
  (二)在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变更承认时适用第四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将第四第(一)项中的“记载信托财产的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发行计划的文件”改为“记载由于变更该信托契约条款而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的发行计划时的有关计划文件”,将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信托财产的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的发行计划”改为“与变更有关的信托财产的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的发行计划”。
  第六条
  (一)受托者在按第五条规定,经大藏大臣承认变更信托契约条款时,必须立即发表公告,以便使对变更内容和变更持有异议的受益证券的权利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其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二)当受益证券的权利者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时,即视为同意其变更。
  (三)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者,可以请求受托者请求以假定未作变更时应有的公正价格买回有关受益证券。
  (四)受托者接到上述请求时,必须以固有资产买回与该有关的受益证券。在此情况下,不适用信托法(1922年法律第62号)第九条(受托者的利益享受限制)规定。
  (五)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告,必须发表于信托契约条款规定的日刊报纸。

〔签订信托契约的手续〕

  第七条
  (一)信托公司在决定签订贷款信托的信托契约时,必须公告下述事项;
  1.信托公司的商号
  2.信托目的
  3.信托契约的受理期限
  4.各受益证券的票面金额
  5.收益的计算日期
  6.资本的偿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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