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可就其图案设计专利权设立专用实施权。
(2)享有专用实施权者,在其设立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以实施该注册图案设计及其类似图案设计为业的专有权利。
(3)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转移等)、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放弃)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适用于专用实施权。
(通常实施权)
第二十八条
(1)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有权就其图案设计专利权许诺他人以通常实施权。
(2)享有通常实施权者,根据本法的规定,或者在其设立行为所定的范围内,享有以实施该注册图案设计或者类似图案设计为业的权利。
(3)专利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共有)、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放弃)和第九十九条(注册的效果)的规定,适用于通常实施权。
(取决于先使用的通常实施权)
第二十九条 因不了解有关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自己创作了该图案设计或者类似的图案设计,或者因不了解有关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被该图案设计或类似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创作者知悉,在申请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时(根据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适用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在第十九条中、在第五十二条中适用专利法第一五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在第五十七条中适用专利法第一七四条第一款中适用专利法第一五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分别适用该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视为已提出手续补充书时,则作为原来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时或提出手续补充书之时),现在在日本国内已有实施该图案设计或类似的图案设计实施事业者或准备实施该事业者,因而关于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图案设计专利权,只能在该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图案设计及事业的目的范围内,享有通常实施权。
第三十条 (取决于请求无效审判专利注册前实施的通常实施权),略。
第三十一条 (图案设计专利权等有效期满后的通常实施权),略。
第三十二条 (图案设计专利权等有效期后的通常实施权),略。
第三十三条 (设立通常实施权的裁定),略。
第三十四条 (通常实施权的转移等),略。
第三十五条 (抵押权),略。
第二节 侵犯权利
第三十六条 (请求停止权),略。
第三十七条
(1)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对于侵犯自己图案设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或有可能侵犯者,可以请求停止其侵犯或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