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破坏公共秩序或者败坏良好风气的图案设计;
二、可能与他人的有关业务物品发生混淆的图案设计。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申请)
第六条
(1)希望取得图案设计专利注册者,必须填写具有下列事项的申请书,并附上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图案设计图纸,呈报专利厅长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或者住处,如果是法人则为代表人的姓名:
一、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
二、提出申请的年月日;
三、图案设计创作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住处;
四、有关图案设计的物品。
(2)在通商产业省另有规定时,则可以呈报能够表现图案设计的照片、雏形或者样品,以代替前款申请注册的图案设计图纸。在这种场合,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照片、雏形或者样品的区别。
(3)拟申请注册的图案设计,为类似自己已经注册的图案设计或者正在申请的图案设计时,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其已经注册的图案设计或者正在申请注册的图案设计申请书的号码。
(4)在该图案设计所属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只靠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图案设计物品的记载或者申请书上所附的图纸、照片或雏形不能理解该图案设计的物品质料或者尺寸以致不能辩明该图案设计时,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该图案设计物品的质料或者尺寸。
(5)图案设计物品的形状、花样或者色彩,基于该物品的功能而有变化时,就其变化过程前后的该形状、花样或色彩或者将它们结合起来的工艺设计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情况并说明该物品的功能。
(6)按照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呈报的图纸、照片或者雏形涂上图案设计的彩色时,对于白色或者黑色的任何一色可免涂彩色。
(7)根据前款规定而免涂彩色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加以注明。
(8)根据第一款规定呈报的图案纸上记载的图案设计或者根据第二款规定呈报的照片或雏形上表现图案设计时,如果该图案设计物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是透明的,则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
(一种图案设计申请一次)
第七条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必须按照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物品划分,一种图案设计申请一次。
(成套物品的图案设计)
第八条 (1)两种以上的物品,在习惯上成套销售和使用者,凡是构成产业通商省令规定的成套物品(以下称“成套物品”),而其图案设计又成为统一的整体时,则可当作一种图案设计申请专利注册。
(2)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构成成套物品的图案设计只限于根据第三条、第五条和下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允许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才可以取得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优先)
第九条 (1)如有同样或者类似的两个以上图案设计在不同的日期提出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只限最先申请的人,才可进行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2)在同一天内提出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有两个以上同样或者类似的图案设计时,只能由申请人经过协商而决定的一个图案设计申请人取得专利注册。如未达成协议,或者不能进行协商时,任何一方都不能进行该图案设计的专利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