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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际许可证贸易的反垄断法

  B、从日本购买许可证和技术秘密
  日本的许可证卖方和外国的许可证买方之间的协议不需要批准。尽管许可证交易是自由的,实际上协议要受通产省的检查,也就是说,按照外汇法必须向通产省提交申请。在对协议中涉及外汇法的有关条款审查时,通产省同时审查向外国转让许可证是否与日本的利益相抵触,如果发生抵触,则通产省予以拒绝,这样,协议就不能实施。所以建议,对于日本向外国转让许可证来说,在协议签字之前,协议双方应将有疑问的问题与通产省联系。通产省的审查方针未公布过,它是按所谓“具体情况灵活审查”(eine Prufung “case bycase”
)进行的。
  C、税收
  a)出售许可证时
  日本和西德之间有一项双重税收协定(1966年4月22日签订,1967年6月9日起生效,参见BGBI、1967年,第Ⅱ部分第871页和2028页)。按照该协定第12条规定,对于向在西德有居住地的许可证卖方所支付的许可证费(包括技术秘密报酬),在日本最高征收许可证费总额的10%的税。在西德,在对日本所征的税进行折算之后,对许可证收益全额征税。
  根据日本的国家法律,对于流向外国的许可证费要征收日本所得税和社团法人所得税,它以20%的折扣税形式支付。纳税人是外国的许可证卖方,但日本的许可证买方负责在汇兑时扣留和支付这笔税。对于德国的许可证卖方来说,20%的折扣税降为许可证费总额的10%,对于在日本有可能偏高的税额,可以援引该协定要求偿还。此外,日本法律在许可证费和工程费之间有区别,例如,后者是在向日本供应设备的范围中向外国公司支付的。这些工程费在日本不收税。
  许可证收入在西德列入工商业经营或自力工作收入的范围之中,向许可证卖方征收普通税。10%的日本税凭税单折算到德国的所得税和社团法人所得税上,也就是说,最高为按许可证收益之比率抽的德国税额。当德国税高于日本税时(通常是这种情况)则可全部折算,这样在日本所支付的税额结果被重新偿还,总税额相当于普通的德国税额。 
  只有当外国的许可证卖方在日本有工厂,且许可证在经济上可归属于他时,许可证收益只在日本的企业盈利范围中收税,在西德则免税。
  b)购买许可证时
  在从日本购买许可证时,对于德国的许可证买方向日本的许可证卖方所支付的许可证费,按照双重税收协定第12条规定,征收许可证费总额的10%的折扣税,这笔税也就是许可证卖方向德国应支付的所得税和社团法人所得税。德国的许可证买方负责扣留和支付这笔税,并对此担保。为了使在德国法律中基本规定的25%的折扣税降到10%,必须申请一张免税证。
  只有当许可证卖方在西德有工厂且许可证在经济上可归属于它时,对许可证收益才征收德国的普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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