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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商标法

  (八)如未提出异议,商标即予注册。
  (九)联邦司法部长有权以法令规定提出异议的方式,特别是专用书式。司法部长可以以法令将此权限授予专利局局长。
  第六条 〔对注册的裁决〕
  (一)若专利局确认商标并不相同,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予注册。
  (二)若专利局确认商标是相同的,应即拒绝注册。如果申请人主张,虽有此裁决,他仍有注册的权利,应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权利。诉讼须在确认商标是相同的裁决确定之日起的一年内提起。申请人胜诉后的注册,自最初申请注册之日生效。
  (三)专利局确认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据以提出异议的一种或数种商标相同时,在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否注册的判决确定前,可停止审查其他异议。
  (四)申请公布(第五条第(二)款)后,撤回申请或拒绝注册,均应予以公布。
  第六条之一 〔提前注册〕
  (一)申请人释明其有合法利益必须提前注册商标时,专利局依申请人的请求,应不依第五条第(一)款命令公布申请,如已命令公布申请,应不依第五条第(二)款公布申请,而将该商标注册。
  (二)上述请求,至迟应于收到公布命令后两周内以书面向专利局提出。在此期间内应按收费表缴纳费用;不缴纳时,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商标注册后应依第五条第(二)款公布。对商标注册可以提出异议。第五条第(三)款至第(七)款和第(九)款准用于异议程序。
  (四)专利局确认商标并不相同,应将异议驳回。如确认商标相同,依第(一)款注册的商标应予注销。商标注销后,视为从未注册过。以上规定并不影响到第六条第(二)款第二至第四句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于此准用之。
  第七条 〔废除〕
  第八条 〔权利的移转〕
  (一)由商标的注册申请或商标注册而生的权利,可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转让给第三者。此项权利转让与他人时,要同时将与商标有关的企业或企业之一部分转让。任何以他种形式转让的约定无效。权利承继人向专利局证明其承继后,专利局应依承继人的请求将转让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上。请求时应按收费表缴纳费用;不缴纳时,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转让未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权利承继人不得主张由商标注册所生的权利。
  (三)专利局应送达给商标所有人的命令和决定应送给在注册簿内注册为所有人的人。如注册簿上注册所有人已死亡,专利局可以自行决定,或者视为已送达生效,或者调查继承人以便送达。
  第九条 〔保护期〕
  (一)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自提出申请之次日起,为十年。
  (二)保护期可以续展,每次为十年。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九年后,或者对于保护期已经续展的商标,自最后一次续展满九年后,按收费表规定缴纳续展费,并对要求继续保护的每类或每小类缴纳分类费后,续展才发生效力。如此项费用在保护期满后两个月内尚未缴付时,应按收费表缴付迟纳金。两个月的宽限期期满后,专利局应即通知商标所有人,如上述费用与迟纳金在保护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不缴纳,或者在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如此期间较保护期满后六个月为迟时)仍不缴纳,该商标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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