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条 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
(1)一个或几个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经清算和一个股份两合公司合并,其方式为将每个公司的财产以整体转让给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则要提供股票。
(2)第355条的内容适用于此种合并。股份两合公司的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替代股份公司的董事会。
第4章 矿业联合公司和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
第357条 矿业联合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合并
(1)一个或几个具有法人性质的矿业联合公司可以不经清算和一个股份公司合并,方式为将每个矿业联合公司的财产以整体转让给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则要提供股票。
(2)假如由下列章程中不出现其他事宜时,那么第339条第(2)款、第340条至第347a条、第351条至第352b条、第353条的内容都适用于上述合并事项。矿业联合公司的法律代理人和矿业联合公司股东会议相当于转让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和大会。
(3)对于第340c条第(1)款所述的决议来说,在转让矿业联合公司方面至少要有所有矿业股票的四分之三的多数。章程可以规定一个较大的多数和其他的要求。决议必需经公证人公证。该决议需经矿山管理局确认才能生效,该管理局根据矿业法主管批准该章程。只有在妨碍公众利益时,矿山管理局才可以拒绝批准。
(4)如果矿业联合公司未进行商业注册,那么也就不能在矿业联合公司所在地进行合并商业注册。
(5)矿业联合公司的法律代理人和矿业联合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如果存在一个监事会的话)应该作为总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如果是由于合并使矿业联合公司、矿业联合公司股东和矿业联合公司的债权人遭受此种损失的话。第349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第350条的内容也都适用。
第358条 矿业联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
(1)一个或几个矿业联合公司(具有法人性质的)可以不经清算与一个股份两合公司合并,其做法是将每个联合公司财产以整体转让给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则要提供股票。
(2)第357条的内容适用于此种合并事项。股份两合公司的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可代替股份公司的董事会。
第5章 不同法律形式的公司的合并
第358a条 将财产转让给一个股份公司或一个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或者组建一个新的股份公司或一个新的股份两合公司的合并,也可以采取同时接收方式进行或者在一个或几个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和矿业联合公司(具有法人性质的)同时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第1章至第4章的规定所含内容都适用。
第二部分 财产转让
第359条 财产转让给公权社团
(1)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可不作清算将其全部财产转让给国家、州、乡镇联合会或乡镇。
(2)第339条第(2)款,第340条第(1)款、第(2)款第1至第3点、第6至第8点,第340a至340c条,第340d条第(1)至第(5)款,第341条,第345条第(1)款第1项、第(2)、(3)款,第346条第(3)款第2项第(4)款第2项、第(5)款、第347条第(1)款第1项和第3项、第(2)款,第348至350条,第352至352c条适用于转让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财产转让按第354条第2款第2项规定执行。根据第349条、第352条和第352a条规定,财产转让应在转让公司所在地商业登记册而不在接管公司所在地的商业登记册中登记注册。在转让的公司所在地商业登记册中注册后转让的公司即行消失,其原有财产连同债务转让到接管公司名下。财产转让只涉及回付的方式和数额。而不以股票相交换。
第360条 财产转让给互惠保险协会
(1)从事保险业务的股份公司可不作清算将其全部财产转让给互惠保险协会。
(2)下述条文在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适用于本条所指的财产转让:第339条第(2)款、第340条至第341条,第345条,第346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第一项、第2项,第(5)款、第(6)款,第347条,第348条至第352c条。财产转让只涉及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不以股票相交换。
(3)互惠保险协会最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实际投票数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章程可规定更高的多数票和其他必要条件。
(4)转让的公司须聘任一名代管人接受报酬,财产转让须在该代管人向法院证明其确已收到报酬后才可登记入册。
(5)根据保险监督法第14条规定作出的批准的证书必须附在财产转让登记注册申报书中。
第361条 其它形式的财产转让
(1)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签订的转让全部公司财产的合同如不按第339条至第360条规定实行转让,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方能生效。股东大会决议至少需经作出决议时能代表四分之三基本资金的多数票通过。章程可规定更高的资本多数票和其它必要条件。第341条第(1)款适用于转让合同。
(2)转让合同必须自召集股东大会之日起在公司营业所出示供股东审阅。如股东提出要求,应立即将合同抄本分发给每个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应展示转让合同,开始讨论时,董事会应对合同作出说明。合同应作为附件附在记录中。
(3)如果因公司财产的转让而决定解散公司,应按第264条至第273条规定执行。转让合同缮写本或经公证的抄本应附入公司解散申报书中。
第三部分 转变
第1章 股份公司转变成为股份两合公司
第362条 前提
(1)股份公司可以转变成为股份两合公司。
(2)转变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至少要有一位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决议至少需经作出决议时能代表四分之三的基本资金的多数票通过。章程可规定更高的资本多数票和其它必要条件。决议应确定公司名称和其它实行转变所必需的章程修改内容。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的参与须经公证人公证。章程修改须经负无限责任股东批准。
(3)在决定转变的股东大会上须提交一份结算,在结算中按结算日的价格来确定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以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开始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赔偿之日起制订结算。如果这一结算日是在作出转变决议之后,那么结算必须在作出转变决议前六个月期限内的某一结算日制订出来。第175条第(2)款适用于此。资产负债表必须附在记录中。
(4)转变按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6条至第51条规定执行。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可以代替创建人。
第363条 股份两合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1)股份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转变前公布根据哪些法律条文来组成股份两合公司的监事会。这一通告最晚必须在作出转变决议前两个月公布。第97条第(1)款、第(2)款、第98条、第99条所含内容是适用的。
(2)如在规定期限内向第98条第(1)款规定的主管法院提出上诉或不发出前述通告,股份两合公司须按照本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和企业组织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组成监事会,除非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全部由股东监事会成员组成。
(3)如尚未选出职工监事会成员,转变工作不因此而受到阻碍。
第364条 转变的申报
在作出转变决议的同时,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中申报注册。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的参与证书原件或经官方认可的抄件应附在转变申报书中,以供公司所在地法院留存。
第365条 登记注册的作用
自进行转变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以股份两合公司的法律形式继续存在。对业已形成的债务,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也负有无限责任。
第2章 股份两合公司转变成为股份公司
第366条 前提
(1)一个股份两合公司可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全体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变成为一个股份公司。
(2)转变决议须确定公司名称、董事会的组成方式和其他为实行转变所必须的章程修改内容。
(3)在决定转变的股东大会上必须提交一份结算。如果在作出转变决议前某一结算日作出的结算对与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的辩论起决定性作用,应提交该结算,否则则应提交在作出转变决议前六个月期限内的某一结算日按有关规定作出的结算,供与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展开辩论时用。第175条第(2)款所含内容是适用的,结算应作为附件附在记录中。
(4)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成按照第363条执行。
第367条 转变的申报
在作出转变决议的同时,董事会成员须在商业登记册中申报注册,董事会成员的聘任书原件或经官方认可的抄件须附在转变申报中供公司所在地法院留存。
第368条 登记注册的作用
自进行转变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以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继续存在。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退出公司。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对转变登记注册前形成的公司债务仍负有责任。
第3章 股份公司转变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369条 前提
(1)一个股份公司可经股东大会决议转变成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2)转变决议须经全体股东通过。没有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指定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如在股东大会后三个月内不提出拒绝转变的书面通知,并根据公司要求证明其自召集股东大会之日起为股票持有人,即被视为赞成转变。拒绝转变的意见只能在股东大会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声明形式收回。
(3)在转变决议经十分之九以上的基本资金多数票通过,且公司在作出转变决议时股东少于50名的情况下,转变决议可不按第(2)款规定经全体股东同意,没有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指定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在股东大会后三个月内向公司提出书面通知,并按公司要求证明其自召集股东大会之日起为股票持有人的情况下,才被加以考虑。计算资本多数票时,公司自己的股票和按第71d条第四项和第71b条规定不享受权力的股票不得计入基本资金。章程可确定更高的资本多数票和其他必要条件。
(4)根据第(3)款规定可经多数票决定进行转变的公司必须在转变通告中附加声明愿以现款赔偿的方式换取反对转变的股东的营业股份,否则,转变通告将不能作为符合规定的议题列入议事日程。
(5)转变决议须确定公司的名称和其它实行转变所必须的章程修改内容。
(6)营业股份的票面价值可与股票的票面价值不一致。营业股份的票面价值不得低于50西德马克,并且必须能被10除尽。在所确定的营业股份票面价值与股票的票面价值不一致时,营业股份票面价值的确定须经不能以其股票总面值参与的股东的同意。这些股东的赞同意见须经公证人公证。如票面价值的确定受第2项规定的制约,可不必经上述股东的同意。
第370条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1)股份公司董事会须在转变前发出通告说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成立监事会或应以哪些法律条文为依据成立监事会。上述通告最迟必须在作出转变决议前两个月发出。第97条第(1)款、第(2)款第一项,第98条、第99条所含内容是适用的。
(2)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向第98条第(1)款规定的主管法院提出上诉或不发表通告,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根据适用于股份公司监事会的法律条文组成自己的监事会,除非股份公司监事会全部由股东监事会成员组成。
(3)尚未选出职工监事会成员不影响转变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71条 转变的申报
(1)在作出转变决议的同时,经理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中申报注册。由申报人签名的注有股东姓名、职业、住址和股本数额的股东名单须附在申报书中。不公开的股东必须在股票证书和化成股票的营业股份的标记栏内注明其姓名、职业、住址和股本数额。
(2)在申报根据第369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的转变时,董事会须说明公司是否按时收到第369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通知,如公司已经收到这样的通知,董事会还须说明,这些通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被收回。如这些通知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董事会应对股东没有提供公司要求的股票持有证明作出解释。
(3)在申报根据第369条第(3)款的规定所决定的转变时,董事会须说明出席股东大会或让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和未出席股东大会也未让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但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公司的股东人数。有必要时,董事会应对股东没有提供公司要求的股票持有证明作出解释。
第372条 登记注册的作用
自进行转变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形式继续存在。基本资金变为股本,股票变为营业股份。第三者对股票的权力也随之变为对营业股份的权力。
第373条 股票的兑换
股票与营业股份的兑换按第7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执行,集股按第226条第(1)款、第(2)款关于股票失效的规定执行。股票兑换无需经法院批准。
第374条 保护债权人
在公布转变注册前拥有正当要求的债权人,只要在转变注册公布后六个月内申述债权要求,而自己无法要求偿还债权,可以得到债权保护。在注册通告中须指出债权人的这一权利。
第375条 提出异议的股东
(1)每个在记录中声明反对转变的股东可在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公司以现款赔偿的方式购买其在公司的营业股份。现款赔偿的数额按照第320条第(5)款第5项规定执行。两个月期限根据商业法典第10条规定自在商业法典登记册中登记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由第306条规定的法院提出决定现款赔偿的建议,这一期限则以联邦司法部公报公布这一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营业股份的转让成本由公司负担。本法第33条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与第1项中提到的营业股票的购买并不矛盾。
(2)股东不能以公司提供的现款赔偿不合理为借口来否认转变决议。如公司提供的现款赔偿确实不合理,第306条规定的法院可根据建议作出公正的裁决。如果公司不提供现款赔偿或提供不合理的现款赔偿,而股东不在否决期限内对此提出申诉或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申诉或被法律驳回,也应按上述办法处理。
(3)每个在记录中声明反对转变的股东都有权提出建议。股东必须在按照商业法典第10条规定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注册后二个月内提出建议。如果股东提出申诉对转变决议表示异议,这一期限应从法律驳回或撤回申诉之日开始计算。诉讼程序按照第306条规定执行,合同一方由公司出面,局外股东一方由在记录中声明反对转变的股东出面。
(4)第(1)款不触及股东以其它方式出让其营业股份的权力。按章程规定的支配限制与在按第(1)款规定期限的转让互不矛盾。
第4章 股份有限公司转变成为股份公司
第376条 前提
(1)一个股份公司可经公司大会决议转变成为一个股份公司。
(2)公司转变时,可引用本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合同的有关规定。如转让营业股份须经各股东批准,则转变决议必须经股东的同意方能生效。如果股东除了投资外对公司还负有其它义务而又由于第55条的限制性规定在转变时不能履行这种义务,转变决议也须经这些股东的同意方能生效。
(3)转变决议必须确定公司名称和实行转变所必需的公司合同的修改内容。赞成转变的股东的姓名应写入记录。
(4)如所确定的股票票面价值高于50西德马克且与营业股份的票面价值不一致时,股票票面价值的确定须经所有不能以其营业股份总面值参与的股东的同意,其同意意见必须经公证人公证。本法第17条第(6)款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不许分配营业股份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无效。
第377条 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1)第363条第(1)款和第(3)款所含内容是适用的。
(2)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向第98条第(1)款规定的主管法院提出上诉或不发表公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也有职工监事会成员参加,股份公司监事会在转变时必须根据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组成。如股份有限公司原来没有监事会或有监事会但没有职工监事参加,股份公司在转变时只能由股东组成监事会。
第378条 建立的检查和股东的责任
(1)只要下述条文不发生变化,同样适用于转变;第26条、第27条、第32条至第35条,第38条、第46条至第53条;赞同转变的股东即为公司创建人。
(2)在第32条规定的报告中必须说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过程和状况。
(3)各种情况均须经一名或几名检查员按第33条第(2)款规定进行检查。
(4)第52条第(1)款规定的两年期限从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第379条 转变的申报
在作出转变决议的同时,董事会成员应在商业登记册中申报注册。董事会成员的聘任书原件或被官方认可的抄件须附交给公司所在法院。此外,监事会成员的姓名、职业、住址表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和证实检查员的报告已提交给工商同业会的证明必须附在申报书内。
第380条 注册通告内容
除了转变注册内容外,转变注册通告中还应注明监事会成员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第40条第(2)款所含内容适用于此。
第381条 登记注册的作用
自进行转变注册之日起,公司便以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继续存在。股本变为基本资金,营业股份变为股票。第三者对营业股份的权力也变为对取而代之的股票的权力。
第382条 营业股份的兑换
营业股份对股票的兑换按第73条规定执行。合并营业股份按第226条关于股票失效的规定执行。营业股份的兑换不必经法院批准。
第383条 提出异议的股东
(1)每个在记录中声明反对转变的股东都可将其股票供公司支配。董事会所给股东确定一个最短为三个月的除名期限,除名期限只有在转变注册后方能确定。除名期限必须特别通知给上述股东,否则必须在公司公报上公布三次。
(2)公司应立即代表股东将供其支配的股票通过证券经纪人以官方交易所价格、在没有交易所价格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拍卖转卖出去。第226条第(3)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内容是适用的。
(3)第(1)款、第(2)款并不触及股东自己转让股票的权力。按章程规定的支配限制与在第(1)款规定期限内的转让互不矛盾。
第5章 矿业联合公司转变成为股份公司
第384条 前提
(1)一个具有法人性质的矿业联合公司可经矿业联合公司大会决议转变成为一个股份公司。
(2)决议必须经相当于四分之三以上的矿业股票多数票的通过。章程可确定更高的多数票和其它条件。决议须经公证人公证。决议须经负责确认章程的矿山管理局批准方能生效。矿山管理局只有在违背公众利益情况下才能拒绝批准。
(3)决议须确定公司名称,此外,还应包括为实行转变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赞同转变的矿业股东的姓名须写入记录。
(4)基本资金的票面价值总额不得超过矿业联合公司扣除债务后所剩的财产。总票面价值不得少于十万西德马克。
(5)如果股票的票面价值高于50西德马克且与矿业股票的票面价值不一致时,股票面值的确定须经不能以其矿业股票总额参与的矿业股东的同意。矿业股东的同意意见须经公证人公证。
(6)第377条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第385条 登记注册的作用
(1)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矿业联合公司便以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继续存在。矿业股票变为股票。第三者对矿业股票的权力变为对取而代之的股票的权力。
(2)其它按第378至380条、第382、383条规定执行。
第6章 法人社团或组织转变成为股份公司
第385a条 前提
(1)一个法人社团或组织可转变成为一个股份公司。
(2)只有享有法律权力并符合联邦法或州法规定的法人社团或组织,才能进行转变。保险公司转变须经有关行业监督当局批准。
(3)由法人社团或组织转变成的股份公司必须按照联邦法和州法有关规定来确定股份公司的章程、股票持有人及股份公司创建人。
(4)只要本章的条文不发生变化,第一编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除第2条、第28条和第29条外)的规定均适用于转变。
第385b条 建立的检查
(1)在第32条规定的报告中,必须说明法人社团或组织的经营过程和状况。
(2)各种情况均须由一名或几名检查员按第33条第(2)款规定进行检查。
第385c条 转变的生效
自股份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注册之日起,法人社团或组织即以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继续存在。
第7章 互惠保险协会转变成为股份公司
第385d条 前提
(1)一个不小于保险监督法第53条所指的互惠保险公司可以转变成为一个股份公司。按照第385e条第(1)款规定参与基本资金以每个协会会员在基本资金总面值中至少拥有五西德马克分享权的互惠保险协会才可进行转变。
(2)转变须经协会最高代表会议决定。董事会最迟应在召集最高代表会议时将议事日程和转变决定的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会员。通知中应指出第4项至第6项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的多数票和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最高代表会议决议需经实际投票数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如果最迟在最高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至少有一百名协会会员通过挂号信提出异议,转变须经实际投票数的十分之九多数票通过才能决定。章程可确定更高的多数票和其它必要条件。
(3)决议应确定公司的名称、基本资金、股票的票面价值和其它实行转变所必须的章程修改内容。
(4)基本资金的票面价值不得高于协会扣除债务后剩下的财产。基本资金不得少于十万西德马克。基本资金可参照可比较的以股份公司为法律形式的保险公司的基本资金数额高度来确定。如保险监督当局在发放营业许可证时要求新成立的保险股份公司拥有比这更高的基本资金,新成立的保险股份公司在原协会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实现这一要求。如因原协会财力所限不能实现第3项规定的基本资金,应以每个按照第385e条第(1)款规定参与基本资金的成员尽可能拥有全额股票或尽可能高的分享权为标准来衡定。
(5)只有在提高票面价值后全额股票全部归原协会会员所有的情况下才能将股票的票面价值增加到50西德马克以上。
(6)如果在章程中股份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发放新股票,以使基本资金增加到一定的票面价值,授权时不能给董事会排除股东购买权的决定权。
(7)转变决议须经监督当局批准,如转变决议违背本法关于转变的规定,监督当局可拒绝批准。
第385e条 协会会员参与股份公司
(1)转变决议应确定协会会员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自作出决议之日算起,参加协会时间不满三年的会员不包括在内。
(2)如果不是所有的协会会员在基本资金中得到相同数额的股份,应按下述标准中的一条或几条标准来确定参与:
①保险金额的高低;
②保险费的高低;
③人寿保险中的担保储备金的高低;
④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标准;
⑤章程规定的财产分配标准;
⑥参加协会的年限。
如果只是一部分基本资金以相同数额的股份供会员参与,相同数额的股份的票面价值必须为五西德马克。
第385f条 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成按第377条规定执行。
第385g条 建立的检查。转变的申报和注册公告的内容
第26条,第27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2)款,第38条,第47条至第53条,第378条第(3)款、第(4)款在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适用于转变。转变的申报和注册公告的内容按第379条和第380条规定执行。注册公告应说明协会会员参与股份公司的标准。
第385h条 登记注册的作用
自进行转变登记之日起,协会就以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继续存在。按照转变决议规定,协会会员变成为股东。
第385i条 提出异议的会员
每个在最高代表大会三天前通过挂号信对转变提出异议的协会会员和每个在最高代表大会记录中声明反对转变的最高代表成员可将其股票或属于他的分享权供公司支配。股票和分享权转让给公司,及股票和分享权的价值计算按第383条第(1)款第2项至第4项,第(2)款和第(3)款执行。
第385k条 分享权
(1)如转变使某一股票的一部分归为某一会员所有,这一股票的分享权可单独转让或继承。
(2)如果股票分享权合成为一个全额股票并由一人拥有,或是几人将所有的分享权合成为一个全额股票并决定共同使用股票权,则可行使股票权,包括行使要求出具股票证书的权力。
(3)股份公司应从中促成分享权聚合为全额股票。
第385l条 对股东的要求
(1)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注册后,股份公司应立即向每个股东书面通知注册公告的内容、股票数额和票面价值以及归属于股东的分享权并要求股东领取属于他的股票。通知还应说明第385k条关于分享权的规定。
(2)在按第(1)款规定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公司还应在公司公报中发布通知,要求股东领取属于他们的股票。第(1)款第1项所含内容对此是适用的。对在要求通知公布后六个月尚未领走的股票,公司应发出出售警告。出售警告至少应以在公司公报上公布三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最后一次警告必须在按第1项规定发表的要求通知公布满一周年以前公布。
(3)最后一次警告公布六个月后公司可将尚未领走的股票通过股票经纪人以交易所价格,在没有交易所价格的情况下以公开拍卖的形式出售,出售股票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第226条第(3)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内容是适用的。
(4)只要领走或按第(3)款规定出售的股票的票面总值不超过基本资金的十分之六,公司股东大会就不得作出按照法律或章程需经资本多数票通过的决议。在同一时间内,董事会不能通过授权的方式来提高基本资金。在必要情况下,监督当局可准许公司执行第1项规定的例外,以避免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第8章 合作社转变成为股份公司
第385m条 前提
(1)一个已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可以转变成为一个股份公司。只有在合作社每个社员至少有五西德马克票面价值的分享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转变。
(2)转变须经全体大会决议通过。合作社董事会最迟应在召集全体大会时将转变决议的议事日程和提议书面通知给全体社员。通知应说明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规定的通过决议的多数票和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全体大会的决议须经实际投票数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如果至全体大会前三天为止至少有一百名社员(社员数在一千名以下的合作社有十分之一)的社员以挂号信形式提出异议的话,转变决议须经实际投票数的十分之九多数票通过。决议须经法院证明或公证人公证。章程可规定更高的多数票和其它必要条件。
(3)在作出转变决议前,检查协会应查询转变是否符合社员和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特别应查询的是确定基本资金时是否遵守了第(4)款第3项的规定。检查协会的鉴定应在作出转变决议的全体大会上宣读。检查协会有权列席合作社全体大会。
(4)决议须确定公司名称、基本资金、股票票面价值和实行转变所必须的章程修改内容。基本资金的票面价值不得超过合作社扣除债务后所剩的财产。基本资金票面价值不得少于十万西德马克,且应尽量以全额股票或尽可能高的分享权分归到每个社员手中。
(5)下述条文在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适用于转变:第26条,第27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2)款,第38条,第47条至第53条,第377条,第378条第(3)款、第(4)款,第385d条第(5)款、第(6)款,第385i条。
第385n条 合作社社员参加股份公司
转变决议应规定,在作出转变决议前的上一个营业年度结束时,在将其营业股金与留在社里的社员的营业股金合并起来的情况下,社员可参与基本资金。如果在转变时出现某一股票的一部分分属某一社员的情况应按第385k条和385l条第(1)款至第(3)款、第(4)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执行。
第385o条 转变的申报和股份公司的登记注册
转变决议应由合作社董事会在合作社登记册中申报注册。与此同时,股份公司应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在商业登记册中申报注册。其它按第379条和380条规定执行。
第385p条 登记注册的作用
自进行转变登记注册之日起,合作社便以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继续存在。合作社社员变成为股东。第三者对营业股金的权力变为对取而代之的股票的权力。
第385q条 保护债权人
如果股份公司根据商业法典第10条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宣布破产,每个根据第385p条第(1)款规定成为股东的社员,包括已将其股票转让出去的社员在章程规定(本法关于经济合作社规定的第6条第3点)范围内都有补款的义务。本法第105至115a条,第116条和第117条中有关经济合作社的规定是适用的。
第9章 股份两合公司转变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386条 前提
(1)一个股份两合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征得全体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同意后方可转变成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2)在决定转变的股东大会上必须提交一份结算。如果在作出转变决议前某一结算日作出的结算对与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的辩论起决定性作用,应提交该结算,否则应在作出转变决议前六个月的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结算,以利与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展开辩论。第175条第(2)款所含内容是适用的。结算应作为附件附在记录中。
(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按第370条规定执行。
第387条 登记注册的作用
(1)自进行转变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形式继续存在。基本资金变为股本,股票变为营业股份。第三者对股票的权力变为对取而代之的营业股份的权力。
(2)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退出公司。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对转变注册前形成的公司债务的责任保持不变。
第388条 关于转变成为一个股份公司的规定的使用
只要上述规定不发生变化,就可以使用关于股份公司转变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第10章 股份有限公司转变成为股份两合公司
第389条 前提
(1)一个有限公司可以转变成为一个股份两合公司。
(2)转变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至少有一名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参加。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的参加须经公证人公证。章程修改内容须经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批准。
(3)决定转变的股东大会须提交一份结算。结算应以结算日的价格确定公司的财产和债务。结算应以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开始参与公司利润和亏损那一天为结算日制定出来。如果这一结算日在作出转变决议之后,结算应在作出转变决议前六个月期限内的某一结算日制定出来。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是适用的。结算应作为附件附在记录中。
(4)第26条,第27条,第32条至第35条,第38条,第46条至第53条适用于转变。赞同转变的股东和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变成为公司创建人。第52条第(1)款规定的两年期限自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
(5)股份两合公司监事会的组成按第363条规定执行。
第390条 转变的申报
在作出转变决议的同时,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应在商业登记册中申报注册。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参加公司的证书原件或经官方认可的抄件应附交给公司所在地法院。
第391条 登记注册的作用
自进行转变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以股份两合公司的法律形式继续存在。股本变为基本资金,营业股份变为股票。第三者对营业股份的权力变为对取而代之的股票的权力。对业已形成的债务,个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仍负有无限责任。
第392条 关于转变成为一个股份公司的规定的应用
只要上述规定不发生变化,或者是缺少董事会的状况没有改变,就可使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转变成为股份公司的规定。
第11章 矿业联合公司转变成为股份两合公司
第393条
(1)一个具有法人性质的矿业联合公司可以转变成为一个股份两合公司。
(2)第389条至第391条的内容在不发生变化或在缺少理事会情况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适用于转变。关于矿业联合公司转变成为股份公司的规定也适用于转变。
(3)股份两合公司监事会的组成按第363条规定执行。
第五编 特殊规定、处罚规定和附则
第一部分 有关地方社团参加时的特殊规定
第394条 监事会成员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