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议的重要性未超过一州范围时,对第一款第二句和第二款内容,以最高州当局代替联邦卡特尔局。
(四)对一个受拘束的顾客或另一企业因执行第十六条所指的有拘束力的价格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九十一条 仲裁合同不成立
(一)就第一条至第五之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a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之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所指类型的合同或决议所生争议的仲裁合同,或就第三十五条意义请求权的仲裁合同,若未赋予当事人以权利使其每次均可不要求仲裁裁决而要求普通的法院的裁决,则均不成立。就第六条所指类型的合同或决议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的仲裁合同,若未赋予当事人以权利使其每次可不要求仲裁裁决而要求普通的法院的裁决,若未向卡特尔当局申请颁发批准时,均无效。
(二)若就第一款意义关于已发生的争议已签订仲裁合同,不得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三)1895年9月5日的“关于利用版权和使用保护权利的法律”(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294页)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不受影响。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九十二条 州高级法院的卡特尔庭
州高级法院设卡特尔庭。它对按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句,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向其提交的事实以及对最终判决的上诉,和对按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其他裁定的抗告作裁定。
第九十三条 多法院辖区的卡特尔高级州法院,对行政和罚款事务的管辖权
(一)一个州若设有多个高级州法院,则对按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句,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应由高级州法院专属管辖的法律案件,可由州政府通过法令规定由一个或数个高级州法院或最高州法院专属管辖,但这种集中应有利于卡特尔案件的司法审理,特别应有利于保证判决一致。州政府可将此权限转授于州司法部。
(二)通过州际条约可使某一个州高级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管辖单个辖区或几个州的全部领域。
第九十四条 上诉和抗告管辖权
对最终判决的上诉和对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管辖法院的其他裁定所提的抗告,其裁定准用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九十五条 联邦法院的卡特尔庭
在联邦法院设卡特尔庭,它对以下司法救济作裁定:
1、在行政法案件中:
对高级州法院裁定的抗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对不批准的抗告(第七十四条);
2、在罚款程序中:
对州高级法院裁定的抗告(第八十三条);
3、在其他因本法,或因第一条至第八条,第二十九条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发生的民事纠纷中:
a、关于州高级法院最终判决的上诉的再审,
b、关于州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六之一条情况对最终判决的上诉的再审,
c、对州高级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之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与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五百六十八之一条案件的裁定的抗告。
(二)卡特尔庭在法院组织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意义的罚款案件中,作为刑事法庭,在其他所有案件中作为民事法庭。
第九十六条 专属管辖、强迫中止
(一)按本法对裁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专属管辖法院。
(二)某项争议的裁决若全部或部分依赖于一项按本法作出的裁定时,在按本法有管辖权的当局和法院作裁决之前,法院应中止程序。争议当事人可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法院认为是必要的裁定。
第九十七条 (已取消)
第五篇 本法适用范围
第九十八条 国营企业、管辖范围
(一)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属国营,或由其管理、经营的国营企业,亦适用本法,但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本法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所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即使其造成原因是在本法管辖范围外,亦适用本法。第六条第一款意义的出口卡特尔,其任一成员企业所在地若在本法范围内,亦适用本法。
第九十九条 联邦邮局,联邦铁路,承运人
(一)本法不适用于联邦邮局,包括柏林州邮政,联邦铁路,其他公共交通的有轨铁路方面的合同;运送货物和人员及经营运送货物及人员的企业所通过的合同,以及根据这些企业的企业协会的决议和建议就运送劳务及其副业所作的决议,如果这些合同、决议和建议所依据的报酬和条件已通过法律、条例或根据某项法律或某一条例加以规定和被批准者,亦不适用本法。合同和决议包含的内容如属本法所指者,但按其他条例需经特别批准时,亦适用上述同一原则。
(二)第一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不适用下列情况:
1、海洋、沿海和内河船运企业的合同,航空线运输企业的合同、以及该类企业协会的决议和建议,但是他们的运送应到达或进行在本法管辖范围以外,且有利于其他该类企业和协会的合同、决议或建议的直接执行;
1a、运送人员的企业的合同及该类企业协会的决议和建议书,如果是出于公共交通利益,为达到建立必要的设备、满意地利用、发展和修改“人员运送法”第八条第三款意义的交通网的目的;
2、码头和机场企业合同以及该类企业协会关于其工作和设备条件,要求报酬方面的决议和建议;
3、在联邦德国机场、海港和内河港上包装和运送货物及贮存货物的企业及其在机场码头,内河港上的附属服务企业,以及在沿海和内河码头介绍服务,介绍装运和托运,包括使用出入港口的引航拖船企业间合同以及该类企业协会的决议和建议;
4、沿海和内河航运企业间的合同及其协会的决议和建议,如果仅限于按已规定的交通利益,为自己规定货物运送条件,时刻表和包装、运送货物的分配额;
5、装运企业协会的建议,和装运联合会的协会关于货物的铁路和载重卡车联运的条件和报酬的建议。
(三)对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准用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七款。
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没有必要在卡特尔登记簿上登记。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类型的建议由作建议的协会向卡特尔当局申请登记。申请书上须附有运输者协会的意见。
(四)第二款第1a项所指类型的合同决议及其修订和补充须经向其批准机关报告才得有效。该类机关将此报告转交卡特尔当局。关于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类型合同,决议和建议的裁定,由卡特尔当局商谈,批准机关同意后作出。
第一百条 生产者协会
(一)生产者的企业、生产者企业协会和生产者联合会的协会的合同和决议,如果对生产或农产品销售或对农产品的精制和加工设施的利用,并不采取价格限制,则不适用第一条。生产者联合会的合同和决议必须立即向卡特尔当局报告。合同和决议不得排除竞争。
(二)有关农产品的分级、标志或包装的合同不适用第十五条。
(三)下列情况不适用第十五条:
1、生产者企业或生产者企业协会对其种子的顾客适用“种子交易法”(1975年6月23日公布文本,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1534页);或者
2、按照1976年4月20日“动物养殖法”(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045页)所批准的养殖企业或养殖协会对多阶段繁殖的繁殖用动物的顾客;
从法律上和经济上对转销售协定一个定价,或将给予顾客的该同一条件强制要求在转销售时提供给最终用户。
(四)生产者企业或生产者企业协会与企业或企业协会所订的合同,涉及农产品生产、贮存、精制、加工或销售时,不适用第十八条。
(五)本法所指的农产品是指:
1、农业经济方面,蔬菜园、水果园、花园或葡萄园的产品以及养蜂业和渔业产品;
2、第一项所指产品精制或加工后的商品,其精制或加工一般应通过生产者企业或生产者企业协会进行,并按照联邦参议院批准联邦政府发布的条例个别命名。
(六)本法所指生产者企业是指生产第五款第一项所指产品的企业。种植和动物养殖企业以及从事该类营业活动的企业,均作为生产者企业。
(七)林业生产者企业协会的决议,如果对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采取价格限制的话,不适用第一条。林业生产者企业协会是指森林经济联合会、森林经济合作社、林业联合会、产业总合作社和类似的联合会,但其活动范围不超过或基本上不超过一个边界或是一个村镇,且他们成立或即将成立是为了共同执行林业方面的措施。
(八)若按以下各法和依以下各法的规定批准了按第一章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时,不适用本法:
1、1977年8月3日公布文本的“谷物法”(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521页)。
2、联邦法律公报第7844—1卷第三册公布文本,1976年12月14日对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二十五项最新修改后文本的“糖业法”。
3、联邦法律公报第7842—1卷第三分册公布文本,并经过1976年12月14日联邦法律公报第3341卷第一分册最新修改的“牛奶和脂肪法”。
4、1977年3月21日公布文本的“畜牧与肉类法”(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477页)。
第一百零一条 联邦银行、煤炭和钢铁联合会,烧酒垄断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法。
1、“德意志联邦银行”和“恢复建设信用银行”;
2、按联邦法律公报编号612—7卷第三分册公布的最后文本,并经1980年7月3日对该法第二条的最新修改的文本(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761页)的“烧酒垄断法”,和联邦法律公报编号612—10卷第三分册公布的最后文本并经1980年7月3日对该法第四条的最新修改的文本(联邦法律第一卷第761页)的“火柴垄断法”,所发生的劳务及报酬;
3、1951年4月18日设立煤炭和钢铁的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另有专门规定者。
第一百零二条 信用机构和保险企业
(一)下列情况下,第一条,第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不适用于信用机构或保险企业的合同和建议,以及该类企业协会的决议和建议:
1、合同、决议或建议:
a、其有关内容根据批准的法律或联邦银行业监督机构,联邦保险业监督局或州保险业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且该类机构按私人保险企业监督法进行监督;
b、已经向主管监督部门申请登记,且该主管监督部门已将申请副本转交卡特尔当局。
2、合同、决议或建议已逾期三个月。
第一句所指逾期不影响本条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适用。对第十五条意义的合同以及个别签订的共同保险,转保险,以及银行机构的银行贷款业务中承担的个别风险,并无申请登记的义务。
(二)监督部门须对申请登记表的内容细节加以规定。在申请表中应对限制竞争行为说明理由。仅当报告书符合监督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包括了限制竞争的理由时,申请书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