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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五)此外,对再审抗告还可适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一项、第五款,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抗告法院对发布中间命令有管辖权。

Ⅳ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六条 无权利能力的人和社团
  除自然人和法人外,无权利能力的人和社团亦有参加卡特尔当局的程序、抗告程序和再审程序的能力。
  第七十七条 费用承担和确定
  在抗告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在公平原则下,为解决问题所必须的费用,可按法院命令,由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补偿(如果这是公平的话)。一方当事人因无根据的司法救济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费用应由其自己负担。此外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费用确定程序的规定和费用确定的裁定得强制执行的各项规定。
  第七十八条 收费和垫付款,诉讼被邀请人诉讼费的限制
  (一)抗告程序和再审程序的收费和垫付款适用民事纠纷的有关规定。对第七十条的决议要求判决收费。抗告程序收费按照上诉审规定,再审程序收费按照再审规定收费。
  (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被邀请人提起的抗告或再审程序的诉讼费用,按照被邀请人的事情及所发生的事实的意义自由裁量规定之,但不得超过五十万西德马克。
  第七十九条 律师费
  对联邦律师收费条例的第六十五条作以下补充,并作为其第六十五之一条。
  第六十五之一条 按反对限制竞争行为法的程序
  本标准用于按反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的抗告程序和再审程序。费用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第八十条 法令条例,应缴费的行为
  (一)联邦政府征得联邦参议院批准可通过法令和条例,规定有关卡特尔当局程序的有关事宜。
  (二)卡特尔当局对其程序应收费,以补偿行政管理费用。以下均为义务缴费人(义务缴费行为):
  1、按第九条第二款的登记申请,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一百零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登记申请,第二十四之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6则及第五款所指登记申请,以及第一百零二之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与第一款所指登记;
  2、根据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之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之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八之一条第三款或第六款,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之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之一条,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公务行为;
  3、发给卡特尔当局案卷副本或由他管理的登记簿的副本。
  此外还收取公告费预付款。卡特尔当局若已对合同或决议按第六条第四款授权,则可免除第六条第二款发生的公务费。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八条第四款第一项的情况,仅对无申请结果的情况收费,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的禁止联合,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联合登记申请应收费。
  (三)收费额根据卡特尔当局的人力物力消耗,并考虑缴费行为的经济意义来决定。收费比率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四之一条的情况,五万西德马克(50,000DM);
  2、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情况,二万五千西德马克(25,000DM);
  3、第二条和第三条情况,一万五千西德马克(15,000DM);
  4、第五之一条和第五之二条,七千五百西德马克(7,5000DM);
  5、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之一条第三款和第六款,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二之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六款,第一百零三之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五款的情况,五千西德马克(5,000DM);
  6、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b则,但应结合第五款的情况,第一百零二之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一百零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况,二千五百西德马克,(2,500DM)
  7、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情况,一千二百五十西德马克(1,250DM)
  8、第十七条第一款适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对有关价格建议的情况,一千西德马克(1,000DM);
  9、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况下,五百西德马克(500DM);
  10、第九十九条第四款第二项情况下,二百五十西德马克(250DM);
  11、本条第二款第三项各种发给认证副本情况下,二十五西德马克(25DM);
  12、a、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情况发布的批准或采取命令(见第二项和第六项),二十五西德马克(25DM);
  b、第十二条和第一百零四条情况下的申请登记费(见第三项至第六项),和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七款所指类型的合同或决议的有关裁定,二百五十西德马克(250DM);
  c、第十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情况下,担保价值的百分之二;
  d、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情况下,按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裁定的价款;
  e、第五十六条情况下,主要事实的费用的五分之一。
  如果卡特尔当局的人力物力消耗特别高,且考虑到应收费行为的经济价值本身在个别场合下特别高,则可加倍收费。按第一句至第三句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出于公平原因时可减低十分之一。
  (四)对于同类多次重复的公务行为或同一收费债务人的多次同类申请的收费,因行政费用总计较少,可考虑制订一次总付的收费标准。
  (五)以下情况不得收费:
  1、口头或书面要求提供情况或作其他要求;
  2、正常审案不发生收费的情况;
  3、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联邦卡特尔局原先的裁决,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已取消。
  (六)未作裁决前即已撤回的申请,按半价收费。登记申请在递交后三个月内由本人撤回时同。
  (七)应付费债务人有:
  1、第二款第二项第一则的登记申请人;
  2、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则提出申请造成卡特尔当局进行活动或对其发布裁决者;
  3、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则要求印制副本者;
  4、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结合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一项情况下,应卡特尔当局命令发布裁决时应到场的企业。
  付费债务人还包括:对卡特尔当局发出或通知给他们申明应承担支付义务者,或因法律对他人的付费义务应负责任者。有多个付费债务人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
  (八)对费用支付的请求权在费用确定后四年消灭时效。对预付款偿还的请求权在请求权发生后四年消灭时效。
  (九)兹授权联邦政府征得联邦参议院批准可按条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第二款第七款规定中对付费人债务的费用收取,以及偿还第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公告的预付款。联邦政府还可就公讼人免费,时效及收取费用以条例规定。
  (十)联邦政府征得联邦参议院批准,可按照第七十七条的原则,通过条例对偿还卡特尔局的程序费用的预付款进行规定。

第二章 罚款程序

  第八十一条 卡特尔当局的管辖权
  对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扰乱治安行为,按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意义,对扰乱治安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当局是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卡特尔当局。
  第八十二条 法院程序中州高级法院的管辖权
  (一)因第三十八条或第三十九条的扰乱治安行为而发生的法院管理程序,由有管辖权的卡特尔当局所在地所属辖区的州高级法院作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扰乱治安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者,不适用。
  (二)州高级法院的裁定由包括庭长在内的三名成员以决议做出。
  第八十三条 对联邦法院提起再审抗告
  对扰乱治安法第七十九条的再审抗告,由联邦法院作裁定。裁定若不针对案件本身,而只裁定撤销已提起抗告的裁定时,联邦法院可将案件发回作出已提起抗告裁定的州高级法院。
  第八十四条 对罚款令的恢复程序
  对卡特尔当局的罚款令的恢复程序(扰乱治安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由第八十二条所指管辖法院作裁定。
  第八十五条 关于执行的法院裁定
  为执行所必需的法院裁定(扰乱治安法第一百零四条)由第八十二条所指管辖法院发布。
  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六之一条 (已取消)

第三章 民事纠纷

  第八十七条 州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一)因本法,或因卡特尔合同和卡特尔决议发生的民事纠纷,不论争议标的价值多少,均属州法院专属管辖。
  (二)纠纷均属法院组织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意义的商事案件。
  第八十八条 诉讼合并
  因本法,或因卡特尔合同和卡特尔决议(第八十七条)所提起的诉讼,可以和法律上的或经济上直接有关的请求权作合并诉讼,但该类请求权是必须向第八十七条的管辖法院提出者。因其他请求权发生专属管辖时,亦适用同一原则。
  第八十九条 多个州法院辖区的卡特尔州法院
  (一)兹授权州政府,对按八十七条由州法院专属管辖的民事纠纷,可通过条例指定多个州法院辖区的某一个州法院管辖。但这种集中应有利于卡特尔案件的司法审理,特别应有利于保证判决一致。州政府可将此权限转授于州司法部。
  (二)通过州际条约可使某一个州法院管辖单个辖区或几个州的全部领域。
  (三)在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法院内,当事人亦可由在没有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时受理争议的法院所批准的律师代表。
  第九十条 向联邦卡特尔局报告,联邦卡特尔局参加程序
  (一)因本法,或因卡特尔合同或卡特尔决议发生的争议,法院应报告联邦卡特尔局。法院应按照要求将全部文件、记录、裁定和裁决的副本转送联邦卡特尔局。
  (二)联邦卡特尔局局长认为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须时,可从联邦卡特尔局的成员中,或争议涉及第一百零二条所指企业时,从主管监督部门的成员中,指定一名代表向法院作书面声明,解释说明事实的证据,参加庭审并发言,对当事人、证人和专家提问。该代表的书面声明须由法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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