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Ⅱ 抗告

  第六十二条 对卡特尔当局裁决的抗告
  (一)允许对卡特尔当局的裁决提起抗告。抗告可以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理由。
  (二)在卡特尔当局进行程序的当事人均有权提起抗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三)如果申请卡特尔当局就禁止发布裁决,且申请者声称他有权利执行裁决,则得对此项裁决提起抗告。当卡特尔当局对执行裁决的申请,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在合适期限内作出决定时,则作为禁止。该禁止视同驳回。
  (四)卡特尔当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州高级法院对抗告裁定有专属管辖权,在第二十四条的第二十四之一条情况下,联邦卡特尔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高级州法院有专属权,它对联邦经济部长的裁决提起的抗告亦有同一权利,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停止作用
  (一)如果提起抗告的裁决造成以下情况,抗告有停止作用:
  1、按第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五款,或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取消、撤回或修订批准的条件;或者
  2、按第三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之一条,第三十七之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或第五款,第一百零二之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六款,第一百零三之一条第三款,或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应作裁决。
  (二)如果通过一项裁决颁布了按第十四条的批准,或采取了按第五十六条的中间命令,则对该裁决提起抗告时,抗告法院可命令,抗告程序全部或部分结束后,或已设定担保后,已提起抗告的裁决即发生效力,该项命令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
  (三)第五十六条准用于抗告法院的程序。
  第六十三之一条 立即执行,命令和恢复停止作用
  (一)当为公共利益或为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所必须时,卡特尔当局可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情况下发布立即执行裁定的命令。
  (二)第一款的命令可在提起抗告前发布。
  (三)抗告法院可应申请对下列情况全部或部分恢复停止作用:
  1、按第一款发布命令的前提条件尚未发生或不再存在;
  2、对已提起抗告的裁决的合法性存在较大的怀疑;或者
  3、执行会产生对当事人不公正的后果,这种后果并不是重大的公共利益所要求的;
  当抗告没有停止作用时,卡特尔当局可暂缓执行。当第一句第三项的前提发生时,应予暂缓。当第一句第二项或第三项的前提发生时,抗告法院可应申请命令全部或部分给予停止作用。
  (四)第三款第一句或第三句的申请允许在抗告前提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应由申请人释明。如果裁决在作裁定前已被执行,法院可命令取消执行,停止作用的恢复及命令可视有无担保或其他附加规定而提出。亦可对其规定限期。
  (五)对第三款的申请所作的决定可随时修改或撤销,决定如果与申请相符则不能撤销。
  第六十四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根据某项裁决已发布按第十四条的批准,且对该项裁决提起抗告后又加以改变或撤销,则根据对裁决提起抗告而采取措施的当事人,须对有关人由此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赔偿请求权自最终裁定送达有关方后六个月消灭时效。
  第六十五条 形式和期间
  (一)抗告应在一个月期间以内向作出裁决的卡特尔当局书面提出,期间自卡特尔当局的裁定送达后起算。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情形下,如果已提出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批准申请,则对联邦卡特尔局的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的裁决的抗告,其期间自联邦经济部长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作出裁决送达后起算。在该期间内向抗告法院提出抗告即视为足够。
  (二)对申请未作裁决时(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抗告不受期间约束。
  (三)抗告应有根据,提交抗告根据的期间是一个月,期间自提交抗告后起算,应抗告法院院长申请,可予以延长。
  (四)抗告根据必须包括:
  1、对提起抗告的裁决申请作修改或取消的范围,
  2、提出抗告的事实和根据。
  (五)抗告书和抗告根据必须由一名德国法院批准的律师签字。卡特尔当局的抗告不适用此规定。
  第六十六条 抗告程序的当事人
  (一)抗告法院程序当事人有:
  1、提起抗告人;
  2、作出提起抗告的裁决的卡特尔当局;
  3、与裁决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和社团,卡特尔当局应其申请邀请其参加程序。
  (二)对最高州当局的裁定提起抗告时,联邦卡特尔局应当参加程序。
  第六十七条 强制使用律师
  (一)在抗告法院,当事人必须由一名德国法院批准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表之。卡特尔当局可由当局的一名成员代表。
  (二)应当事人申请,应允许一名书面委任的经济审核师或内行进行发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在该范围内不适用。
  第六十八条 口头辩论
  (一)抗告法院依据口头辩论对抗告作裁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不经口头辩论作出裁定。
  (二)当辩论日期已及时通知当事人或其非法定代理人时,则仍可进行口头辩论并作出裁定。
  第六十九条 调查准则
  (一)抗告法院依职权调查情况。
  (二)法院院长应尽力消除形式缺陷,解释意义不清的申请书,提出有意义的申请书,补充不足的实际内容,提出有利于认定和判断事实的必要说明。
  (三)抗告法院可对当事人提出:在规定期限里做各项必要说明,提出证据,提交手中全部文件及其他依据。延误该期限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而不考虑尚未提交的证据而作出裁决。
  第七十条 对抗告所作的裁定
  (一)抗告法院根据程序中得到的经过确认的全部结果,自由裁量、通过决议作出裁定。裁定必须根据当事人有机会对其发表意见的事实和证据作出。
  (二)抗告法院如果认为卡特尔当局的裁决是不允许的或是不成立的,则应撤销之。如果裁决原来就收回过或发生过类似情况,且抗告人就此认定他有合法权益,抗告法院则可应申请宣告卡特尔当局的裁决原来就是不允许的或是无根据的。
  (三)按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或第一百零三条第六款的裁决,如果因事后事实的改变或以其他方式而失效,抗告法院可应申请宣告在何种范围和在何时裁决是有根据的。
  (四)抗告法院若认为拒绝或是不作裁定是不允许的或是无根据的,法院则宣告卡特尔当局有责任将已提起抗告的裁决执行下去。
  (五)卡特尔当局如果错误地使用过“按其自由裁量”,或超越了法定的裁量界限,或按裁量所作的裁决损害了本法的意义和目的,则其裁决是不允许的和无根据的。法院按第一句审查时,不得干涉卡特尔当局和联邦经济部长对整个经济形势及其发展的评价。
  (六)决定应附具理由,向当事人送达时应附以关于司法救济的说明。
  第七十一条 查阅案卷
  (一)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及第二款的当事人可以查阅法院案卷,并可自费请办公所负责得到经公证的副本或摘抄副本。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二)查阅有关卡特尔当局准备程序的案卷应得到保存案卷或收集各方意见的办公所同意才得进行。案卷包括卷宗、副卷宗、签定书和其他提供情况的文件。为保守工厂秘密,企业秘密,或营业秘密等重要原因而禁止查阅时,卡特尔当局应禁止批准查阅这类资料。如果拒绝查阅或不允许查阅案卷,裁决书上引用该类资料时仅限于已报告的内容。
  (三)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所指当事人,抗告法院可按案卷保管人的意见给予上款规定的同样范围的案卷查阅权。
  第七十二条 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
  抗告法院的程序准用以下规定,但另有规定时除外:
  1、“法院组织法”关于可公开性,维护会议秩序,法院用语,审判员会议和投票的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2、“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官的回避和拒绝,诉讼程序代理人和诉讼支持人,依职权送达、传唤、日期、期间、关于当事人本人到场的命令,关于多种程序的合并,关于证人和专家鉴证以及其他证明程序,以及关于延长期限时恢复原状的各条规定。

Ⅲ 再审

  第七十三条 批准的和无需批准的再审
  (一)州高级法院批准再审时,关于州高级法院就主诉讼标的所作决定应向联邦法院提起再审。
  (二)以下情况必须批准再审:
  1、应对一项具有根本意义的法律问题作裁定,或者
  2、为法律发展或为保证一致判决要求一项联邦法院的裁定,
  (三)州高级法院必须在裁定书中写明批准或不批准再审。不批准应说明理由。
  (四)程序有以下缺陷,且已被驳回时,对抗告法院裁定的再审不需要批准:
  1、未按规定任命作决定的法院;
  2、一名依法剥夺行使法官职权的法官参加了作出裁定,或者因利害关系而曾经成功地回避过的人参加了作出裁定;
  3、曾拒绝依法听取一名当事人的意见;
  4、对进行程序未作明示或默示同意的当事人,在程序中未由本法规定的代表人代表;
  5、口头辩论时违反了程序公开的规定,裁定却依此作出,或是
  6、裁定书未附具理由。
  第七十四条 对不批准的抗告
  (一)对不批准再审的抗告可单独通过提出不批准抗告书。
  (二)联邦法院对不批准抗告以决议作裁定,并附具理由,决议可不经口头辩论作出。
  (三)不批准抗告应在一个月期间之内提交州高级法院。期间自被抗告的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四)对不批准抗告适用本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项和第五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法院组织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关于审判员评议和投票的规定。抗告法院对发布中间命令有管辖权。
  (五)不批准再审时州高级法院的裁定在联邦法院决定送达之时生效,批准再审时抗告期间自联邦法院的决定送达之时起算。
  第七十五条 抗告权利人,形式和期间
  (一)卡特尔当局及抗告程序当事人有权提起再审抗告。
  (二)仅当裁定违反法律时才得提起再审抗告。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七项可适用。卡特尔当局违反第四十四条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不得作为再审根据。
  (三)再审抗告应在一个月期间以内以书面提交州高级法院。期间自提起抗告的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四)对提起抗告的裁定中认定的事实,联邦法院受其拘束。但参照这些认定会造成允许和有理由提起再审抗告时除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