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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二)如果没有第一款所指代表,应卡特尔当局的申请,卡特尔、经济和行业联合会所在地主管初级法院可任命一名代表。卡特尔当局可依职权或依第三人申请提出申请。待缺额已填补,法院可撤回任命。
  第三十七条 无权利能力的卡特尔成员的责任
  对无权利能力卡特尔的委任人在执行其应作工作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按本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由该卡特尔的成员对损害负连带责任。

第七章 禁止程序,特别解决款

  第三十七之一条 禁止程序
  (一)按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句或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无效或不成立的合同或决议,卡特尔当局可禁止其执行。
  (二)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或第十二项应禁止的行为,卡特尔当局可禁止企业或企业协会的该类行为。
  (三)企业若因其相对中小型竞争而具有能够从根本上影响市场状态的市场权力,卡特尔当局则可对其直接或间接不公平地阻止竞争和持久地损害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
  第三十七之二条 特别解决款
  (一)某企业故意或过失出现卡特尔当局按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或第一百零三条第六款作裁定加以禁止的行为,并在裁决送达之后要求进行“特别解决”(mehrerlos)时,卡特尔当局可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或按第七十条第三款认定后,命令该企业向卡特尔当局交纳相当于额外解决的款额(特别解决款)。当损害赔偿责任已按第三十五条,或已通过罚款完成了特别解决,则不适用第一句。特别解决款只允许在裁决按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年之内采用。
  (二)特别解决款的执行如果过严而显失公平,则应命令限制适当的款项或停止执行。
  (三)特别解决款的额度可估计。应缴款额须以数字规定。
  (四)如果已得到执行特别解决款命令的企业向卡特尔当局提交一项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按该裁决它应就同一滥用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卡特尔当局可以命令,关于提交特别解决款的命令可不再继续执行。如果特别解决款已交付给卡特尔当局,且该企业向受损害者已证明了,对已生效的裁定上所指的损害赔偿已作支付,则卡特尔当局应将已交付的特别解决款中相当于证实已作为损害赔偿的款额退还给企业。

第二篇 扰乱治安

  第三十八条 扰乱治安行为
  (一)扰乱治安是指:
  1、对于根据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句,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六条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或决议,无视其无效或不成立。
  2、对卡特尔当局按第三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七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或第五款,第一百零二之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六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或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生效的裁决宣告为无效的合同或决议,故意或过失忽视其无效性。
  3、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即使用担保。
  4、对按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之一条第三款或第六款,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或第五款,第一百零二之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六款第一项或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已生效的裁决,当该类裁决明确指向罚款规定时,仍故意或过失违反之;
  5、对按第五十六条或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临时处分(中间命令)、按第六十三条的命令、或按第三十八之一条第三款或第六款的可执行的裁决,只要其明确规定罚款,仍故意或过失违反之;
  6、对卡特尔当局在已经生效,且不可撤销的裁决所规定的附加条件,当裁决中明确有罚款规定时,仍故意或过失违反之;
  7、制造或利用不正确的或不完全的报告,以求为自己或他人得到按本法的批准,或偷偷登记一项竞争规则,或造成卡特尔当局在第二条、第三条、第五之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或第五之二条第二款情况下不提异议,或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情况下不发布禁止,或在第二十四之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情况下不作通知;
  8、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句或第二十四之一条第四款的各项禁止,或参加反对各该禁止的违犯活动,或是违反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的禁止;
  9、申请或鼓动卡特尔当局作一项裁定,或提出一项他按第十三条拥有的权利,目的在于给他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
  10、受人怂恿或建议与犯有第一项至第九项扰乱治安行为的人合作;
  11、建议用同一形式的行为避开本法所指的禁止或卡特尔当局依本法发布的裁定;
  12、向自己的供货对方建议,在向第三者转销货物时要求一个规定的价格,或要求其使用一定的价格构成方式,或要求其遵守一个规定的价格上限或下限。
  (二)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在本第一项情况下,第一款第十二项,不适用于:
  1、中、小企业联合会在其成员圈子内使用的属以下情况的推荐和建议:
  a、建议促进了成员相对大规模营业或大规模经营的企业的营业能力,从而改善了竞争条件;
  b、已对建议对象说明,建议无拘束力,且执行建议不受经济的、社会的或其他方面的压力;
  2、建议的最终目的是使用统一的标准和型号,且如果
  a、第一项b则条件已满足;且
  b、建议提出人已将建议向卡特尔当局申请登记,申请书上已附合理化协会的意见,申请书未附该意见时视为申请无效;
  合理化协会的建议不需要明确的标志以示没有拘束力,也不需要附向卡特尔当局的登记申请。
  3、经济和行业联合会的建议书包括:为适用统一的标准合同条件。交货条件和付款条件,包括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意义的现金和限期付款时的折扣付款条件所作的建议,适用第一项b则和第二项b则,但适用第二项b则时将申请书中所附的意见书改为附经济、行业会的意见书。
  (三)如果卡特尔当局认定:第二款所指前提条件并未满足,或虽曾满足过但现在又不能满足了,或建议书表现出第一款第十一项或第十二项所指的滥用,卡特尔当局则可宣布不允许第二款所指各类建议书,并提出新的同类性质的建议书。
  (四)对扰乱治安行为可处以一百万西德马克以下的罚款,超过该款额的三倍时,可按对违反行为要求的特别解决款处理。特别解决款款额可估算得出。
  (五)当第一款所指扰乱治安行为通过印刷品加以扩散时,其法律后果的时效按扰乱治安法规定。
  第三十八之一条 对滥用无拘束性 价格建议的监督
  (一)当企业转销一种和另一制造商的处于竞争下的同一商品时,该企业的商品若已注册,则以下无拘束性的价格建议不适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
  1、已明确指出建议无拘束力,但包含规定的价格表者除外,建议通过时并无经济的、社会的或其他压力;
  2、建议是被期待着的,所建议的价格与接受建议者大多预期的价格相符。
  (二)本第一款意义的注册商品是指:建议产品价格的企业在交货时已保证了通常的或改进的质量,并且将标志来源产地的特征记号(公司名称、字式或图式标志)已装在
  1、货物上;
  2、对消费者提供说明的包装或装璜上;
  3、容纳出售状态货物的容器上;
  第一句亦适用于一定规格的农业产品。自然发生的,小量的,生产者已尽其所能但仍不可避免的质量波动可不考虑。
  (三)如果卡特尔当局认定,建议书表现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或第十二项所指的滥用,特别是以下滥用,则可宣布不允许第二款所指建议书,并提出新的同类性质的建议书:
  1、建议书单独或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一起,从整体经济关系上以不公平的方式使商品涨价,或阻止商品降价,或限制其生产或销售:或者
  2、建议书借建议对象多数提出价格一事来欺骗消费者:或者
  3、建议价格在多数场合下明显超过在本法生效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范围内事实上常见的价格;
  4、通过建议企业的销售规划或其他措施,在并无实际原因的情况下,排斥某些企业或某些顾客团体销售商品。
  (四)为审查第三款的条件是否出现,卡特尔当局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情况。适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第九款。卡特尔当局应规定提供情况的合适期间。卡特尔当局按第四十六条的权限不受影响。
  (五)卡特尔当局在按第三款作裁决之前,应要求企业停止已发生的滥用。
  (六)卡特尔当局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可禁止其使用第一款所指类型的建议:
  1、两项不可撤销的根据第三款的裁决;
  2、两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或第十二项的罚款惩处;或者
  3、一项不可撤销的根据第三款的裁决和一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罚款惩处。
  同时,必须注意到该类企业会继续被宣布为扰乱治安和滥用建议。在特别情况下如果能证明这种款假定:第三所指类型的滥用或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或第十二项的扰乱治安行为不会再发生,则卡特尔当局可应企业申请取消禁止。
  第三十九条 其他的扰乱治安行为
  (一)犯以下行为者为扰乱治安行为:
  1、故意或过失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第四十六条,提供不正确的,不完全的情况,或不及时提供情况,或者违反第四十六条不提交,不全面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营业方面的资料,或是拒绝耐心等待审查;
  2、故意或过失不及时提出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句,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句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申请书和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报告,或是填写的是不正确,不完全的内容;
  3、故意或过失在按第二十四之一条第一款第二句的申请上填写不正确或不完全的内容。
  (二)对上述扰乱治安行为可处以五万西德马克以下的罚款警告之。
  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已取消)

第三篇 主管机关

第一章 卡特尔当局

  第四十四条 管辖权
  (一)卡特尔机关根据本法的任务和权限按以下规定分配:
  1、联邦卡特尔局(第四十八条):
  a、对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卡特尔,承担不属于联邦经济部长的那些任务和权限;
  b、对第十六条意义的合同和第三十八条意义的各种类型的建议;
  c、对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之一条意义的联合,承担不属于联邦经济部长的那些任务和权限;
  d、当限制竞争,歧视行为,或竞争规则对市场影响的作用超过一个州的领域时;
  e、对联邦邮局和联邦铁路。
  2、联邦经济部长:
  在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结合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结合第三句、第五句的各种情况;
  3、其他所有情况下,属州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最高州机关。
  (二)对保险企业,建设银行或从事银行或储蓄业务的企业,或该类企业的协会,依本法规定一个罚款金额时,卡特尔当局应在征得业务主管当局同意后才发布罚款处分。未得其同意时,卡特尔当局应将此事提交联邦经济部长,并以部长指示代替同意。在得不到同意时,如果卡特尔当局和业务主管当局就是州机关,则应由州法规定的某一管辖机关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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