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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1、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同意延长该期限;或者
  2、尽管第一句已提到一个月期限,但联合已被执行了,或者在四个月期限尚未满时联邦卡特尔局已按第一句作了通知;或者
  3、被执行的联合和申请的内容不同;或者
  4、联合尚未执行,或者,联邦卡特尔局就联合在第一句所指的通知中或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所发的禁令中的根据已发生了根本变化;
  5、由于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或其他企业不正确的或是不完全的情报,造成联邦卡特尔局疏忽了第一句的通知或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的禁令的发布;或者
  6、联邦卡特尔局未能接到或未按时接到第二十三条第六款或第四十六条要求提供的情况,因而促使了第五项所指的行为。
  (三)申请联合计划的登记并不影响按第二十三条对联合进行报告的义务。按第二十三条报告时可以引用申请登记联合计划时提交的材料。
  (四)联合计划如果已按第一款第二句申请登记,则在第二款第一句所指一个月期限满之前,当联邦卡特尔局按第二款第一句作了通知时,则在四个月期限满之前或协定的延长期期满之前,不允许实行联合或是参加实行该项联合;除非联邦卡特尔局在第二款第一句所指期限满之前已书面通知申请人:联合计划未达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先决条件;违反禁令的法律行为无效。对于企业合并、转化、并入或设立的合同以及股份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九十二条意义的企业间合同,一旦已在商业登记簿或合作社登记簿上登记并发生法律效力后,不适用上述原则。
  第二十四之二条 垄断委员会
  (一)为正常鉴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企业集中化的发展和适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之一条,设立垄断委员会。它由五名成员组成,他们必须具有专门的国民经济学的,企业经济学的,社会政治学的,技术的或经济法方面的知识及经验。
  (二)垄断委员会成员既不得就职于政府机构、联邦立法机构或州立法机构,亦不得是联邦、州或其他公法人的公职人员,但可以是高等学校教员或专门科学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他们也不得作为经济协会或雇主组织或职工组织的代表人,也不得与常设机构或商业事务方面有什么关系。在被当选为垄断委员会成员的前一年,他们也不得担任过同类职务。
  (三)垄断委员会应就企业康采恩化的现状,可预料的发展写鉴定书,并从经济政策、特别是从竞争政策的观点写鉴定书。并应适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之一条。该委员会亦应当根据他们的意见对本法有关规定提出必要的修改。
  (四)垄断委员会仅仅受依本法设定的委托的拘束。他们的活动是独立的。如果少数人对鉴定书文字有不同意见,则该少数人可将其不同意见在鉴定书中明确表达出来。
  (五)垄断委员会每两年在6月30日前,第一次是在1976年6月30日之前提出一份鉴定书,总结前两个结束的日历年内的状况,并提交联邦政府。按第一句规定的鉴定书应立即交给联邦立法机关并同时由垄断委员会公布。联邦政府应在适当的期间内听取立法机关对该鉴定书的意见。此外,垄断委员会可根据其判断另外再提出鉴定书。联邦政府亦可委托该委员会提出增补鉴定书。垄断委员会应按第四句和第五句将鉴定书提交联邦政府并公布之。联邦经济部部长应在请他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作出裁定的个别场合下听取垄断委员会的鉴定意见。
  (六)垄断委员会成员应由联邦政府建议由联邦总统召见。每年7月1日,在按第五款第一句提交鉴定书时撤换一名成员。撤换顺序将在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抽签决定。联邦总统应联邦政府的建议同时,即任命一名新成员,任职期四年,允许再次任命。联邦政府在建议新成员时应听取垄断委员会的意见。成员有权利对联邦政府作出声明,然后辞职。提前撤换一名成员时,应任命一名新到成员在被撤换成员的任职期任职。准用第四句至第六句。
  (七)垄断委员会的决议要求至少三名成员同意。垄断委员会自己选举一名主席。垄断委员会订有工作章程。
  (八)垄断委员会设办公所,办公所的活动是:获取和总结关于垄断的原始资料,为垄断委员会会议作技术上的准备,出版和公布签定书以及完成其他管理方面的事务。
  (九)垄断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办公所人员对其咨询活动及垄断委员会明确作为机密的咨询材料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保密责任亦涉及提交垄断委员会并明确作为机密的情报。
  (十)垄断委员会成员得到一次性补偿报酬,其旅费可报销。联邦经济部长应就此和内务部长商洽后规定下来:联邦承担垄断委员会的费用。

第四章 限制竞争的行为和歧视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相互协调的行为,禁止造成限制竞争
  (一)按本法不作为合同拘束内容的由企业或企业协会协调一致采取的行为,要禁止。
  (二)企业或企业协会不得以安排某企业不利或允诺给予其利益的手段,促使企业进行按本法或本法的原因,卡特尔当局裁决其不算作以合同拘束的行为。
  (三)企业或企业协会不得强迫其他企业:
  1、参加第二条至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意义的合同或决议;或者
  2、与其他企业进行第二十三条意义的联合;或者
  3、为限制竞争,在市场上采取一致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中断供货或货源,禁止歧视
  (一)企业或企业协会不允许为有意不公平地伤害某些企业而要求另一企业或企业协会中断供货或中断货源。
  (二)第二条至第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三条意义的控制市场的企业,企业协会,以及价格受第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拘束的企业,在同类企业一般均参加的一种营业中既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地阻止另一企业,亦不允许在缺乏实质合理根据时直接或间接对同类企业加以区别待遇。当企业和企业协会与某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货人或需求人有一定方式的关联,且没有足够的或可期望的可能性把这种关联转移到和另一企业的关联,则适用第一句。当需求者对供应者除通行的营业上的价金减低,或其他报酬外经常要求特别的酬金,且同类需求者均未得到这些时,对第三十七之一条第二款的禁止程序应假定:特定商品和劳务的供货人和需求人按第二句意义的方式相互关联。
  (三)控制市场的企业和第二款第一句意义的企业协会,不允许利用其市场地位使其他企业在营业往来中在无实质合理的原因时向他们提供优惠条件。第一句亦适用于本第二款第二句意义的企业、企业协会及与他们相关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拒绝吸收到经济联合会或行业联合会
  (一)当拒绝一个企业加入一个经济联合会或行业联合会,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的不平等的待遇,且造成对该企业在竞争中的不公平的影响,则卡特尔当局应有关企业申请可下令联合会吸收之。质量证明协会亦是本法意义的经济联合会。
  (二)裁决可附加规定。
  (三)准用第八条第四款第一项和第五款。

第五章 竞争规则

  第二十八条 竞争规则的概念,在竞争规则登记簿上登记
  (一)经济联合会和职业联合会可建立其业务范围内的竞争规则。
  (二)本法规定的竞争规则是指,规定企业在竞争中的行为规则,其目的是反对竞争中的违反公正原则的,或违反适合商品和劳务有效竞争原则的竞争行为,鼓励竞争中符合这些原则的行为。
  (三)经济联合会和职业联合会可向卡特尔当局申请,将竞争规则在登记簿上登记。已登记的竞争规则的修改和补充均须向卡特尔当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登记的作用
  (一)当事人关于义务遵守已登记的第二十八条意义的竞争规则的约定,不作为本法第一条意义的合同或决议。
  第三十条 程序
  对同一经济阶段的非成员企业,提供竞争规则所涉及的交货人和顾客的经济和行业联合会,有关经济阶段的联邦机构,卡特尔当局必须提供给他们陈述意见的机会。卡特尔当局可以公开地将关于登记的申请进行口头谈判,谈判中的每个人均可对登记提出反对意见。
  第三十一条 拒绝登记、失效、注销
  (一)卡特尔当局可以拒绝登记竞争规则的申请,如果这种规则或有关这种规则的本法第二十九条意义的协约违反了反对不公正竞争法,“减价法”,或帝国总统关于保护经济令的第一部分(“搭配法”)(联邦法律公报第三卷,43—4—1,并通过1974年3月2日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其文本,见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469页),及其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或其他法律规定。
  (二)经济和行业联合会对他们已在登记簿上登记的竞争规则,须向卡特尔当局备案后才得取消。
  (三)卡特尔当局事后如确认,已具备按第一款拒绝登记的前提条件,或者就取消竞争规则已经按第二款向他备案,卡特尔当局必须命令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告
  (一)以下各项必须在联邦广告报上公告:
  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
  2、按第三十条第二句进行的口头谈判的约定日;
  3、登记,修改和补充竞争规则;
  4、按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注销竞争规则;
  (二)公布第一款第一项的申请时应说明,申请进行登记的竞争规则已存放卡特尔当局供大众查阅。
  (三)如果已经进行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登记申请,择要公布申请书视为公布了登记。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管理竞争规则登记簿
  对设立、管理竞争规则登记簿的有关事宜,得由联邦经济部长征得联邦议会批准后颁布条例规定。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卡特尔合同和决议的形式
  卡特尔合同和卡特尔决议(见第二条至第八条)以及包含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所指类型的限制合同须以书面订立,并由当事人在书面决议、书面章程或书面价格目录表等类文件上签字。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不能适用。
  第三十五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制止
  (一)故意或过失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卡特尔当局或抗告法院根据本法所发布的裁决,当规定或裁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时,违反者对违反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违反根据第二十七条发布的裁定时,受害人可对非财产性损害要求以金钱合理补偿。
  (二)按第一款意义故意或过失违反卡特尔当局或抗告法院发布的裁决者,当裁决或认定按第七十条第三款是不可撤销的时候,应赔偿裁定送达前所发生的损害。
  (三)为促进工商业利益,各种协会可在第一款情况下提出制止请求,但该类协会应有提起民事诉讼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卡特尔代表
  (一)没有权利能力的卡特尔、经济和行业联合会应在其章程上任命代表,并授权其在本法规定的对卡特尔当局的事务中,抗告程序中(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二条)和程序中代表卡特尔、经济和行业联合会。代表的姓名、地址应通知卡特尔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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