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二)本法意义的联合是指:
  1、以合并、转换或其他方式购置另一企业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财产,
  2、购置另一企业的股份,使得该股份或股份连同其他已属于该企业的股份达到:
  a、另一企业的有投票权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或者
  b、另一企业的有投票权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或者
  c、使该企业得到股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意义的多数参股。
  属于企业的股份包括:属于第一款第二句所指相关企业的股份,或其他为该企业利益计算的企业的股份,或者,当企业所有人是商人时,也包括其所有人的其他财产。同时购置多个企业或是依次购置以上所指范围内的另一企业的股份时,相对另一企业营业的市场视为成员企业相互间的联合(共同企业)。以合同,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决议购置股份,如果购置者因此得到股份公司情况下即作为有百分之二十五投票权资本的股东的法律地位,亦得被视为联合。对一个企业持股视为有投票权。
  3、通过与另一企业订合同,由此
  a、设立一个股份公司法第十八条意义的康采恩,或者扩大原康采恩企业的圈子,或者
  b、另对一个企业负有责任,为企业的利益而经营企业,或者将其全部或部分利润转到该企业。
  c、将另一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生产租给该企业,或者用其他办法转让给该企业。
  4、企业监督委员会、经理部或其他管理性质的机构至少一半成员是另一个企业的各该部的成员。
  5、造成一个或几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控制性影响的任何其他种类的企业间联合。
  (三)成员企业事先如果已经是本第二款意义下的联合,则应被视为联合,但此种联合不会导致已经存在的企业间的联系发生根本性的增强时除外。信用机构在企业设立,增资之时或在其本身营业范围内,购置另一企业的股份,目的为在市场上出售,若不行使该股份的表决权,且在一年以内完成该项出售时,均不视为企业联合;设立企业时,在设立后第一次股东大会上行使发言权不作为企业联合。联合的成员企业如果是第一款第二句意义的相关企业,则控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视为加入了联合。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进行联合,视其为控制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的联合。
  (四)以下情况中,报告义务人为:
  1、合并或转换情况下,接管企业或新设企业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法人或合伙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或章程规定的代表人;
  2、其他情况下:
  a、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的所有人;
  b、第二款第一、二项情况下,出售人或其代理;法人或合伙情况下,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代表人;本b则情况准用第三款第三句。
  (五)报告须写明联合的形式和每一成员企业的如下情况:
  1、名称或其他标志,分支机构的地点或所在地;
  2、营业种类;
  3、出现第一款第一句的前提条件时,应写明市场比重,包括职工人员和销售额的测算与估计资料,对信用机构和建筑储蓄银行以结余额代替销售额,对保险企业则以保险收入代替。
  4、当按第二款第二项购置另一企业股份时,须写明购置额度以及其所包含的总参股份额。成员企业若是本第一款第二句意义的相关企业,则第二句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要求的内容中对其相关企业应另加以康采恩关系的标志,相关企业间相互参股的情况。
  (六)联邦卡特尔局可要求任一成员企业提供该企业在联合前结束的营业年度所达到的关于市场比重的测算和估算资料,某一特定种类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的资料。当成员企业是本第一款第一句意义的相关企业时,联邦卡特尔局还可要求其提供所相关企业的情况。它也可以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情况。准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款和第九款。联邦卡特尔局必须规定完成提供情况的合适期间。联邦卡特尔局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权限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之一条 关于控制市场的假定
  (一)在不损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假定作为联合控制的情况是:通过联合产生了突出的市场地位或加强了市场地位,以至:
  1、在联合前结束的营业年度里的销售额至少达到二百亿西德马克的企业和另一个企业联合,且该另一企业是一个:
  a、在中小企业的市场比重总计至少达到三分之二市场份额的市场上的企业,且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全体市场比重达到了百分之五,或者
  b、在一个或多个市场上的控制企业,在刚结束的营业年度里,销售总额至少达到一亿五千万西德马克,
  2、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在联合前结束的营业年度里总销售额达到至少一百二十亿西德马克,且至少有两个成员企业各至少达到十亿西德马克的销售额;但是,当联合满足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句的前提条件,且联合企业如果未在上一日历年度销售额至少达到七亿五千万西德马克的一个市场上活动时,本假定不成立。
  (二)多个企业整体控制市场时作为联合控制,此时:
  1、该多个企业包括了三个或三个以下的企业,且他们共同在一个市场占最高的市场比重,该比重总和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
  2、该多个企业包括了五个或五个以下的企业,且他们在一个市场上共同具有最高的市场比重,该市场比重总和达到三分之二,
  除非,这些企业证明,就他们之间的竞争来讲,联合之后仍然存在着竞争条件,或者企业的全体在与其他竞争者的关系上并无突出的市场地位。当有关的企业在刚结束的营业年度里的销售额低于1.5亿西德马克,或全体联合的成员企业的市场比重总和不高于百分之十五,则不适用第一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句第二项一般不受影响。
  (三)测算销售额和市场比重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句至第六句以及第八句至第十句。
  第二十四条 联合控制
  (一)可以预见通过联合会出现控制市场的地位或是加强控制市场的地位时,卡特尔当局具有以下各项规定的权限,但成员企业能证明通过联合产生了更好的竞争条件,且因此改善克服了市场被控制的缺点时除外。
  (二)第一款的情况出现时,卡特尔当局要禁止联合。联邦卡特尔局一旦获知联合的计划就可以禁止联合,对已经执行的联合,联邦卡特尔局仅可在收到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完整报告后一年期间以内禁止之。准用第二十四之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则至第五则。下禁止令之前,对成员企业所在地之州最高主管当局应给予提意见的机会。联邦卡特尔局按第一款若已发布裁决,则未经联邦经济部长批准不得实行联合或加入联合。凡违反禁止令所为的法律行为一概无效。但对于合并、转化、并入或设立企业的合同以及股份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间合同,一旦已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或在合作社登记簿上登记,并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时,不适用上述原则。联邦卡特尔局禁止的,但却已经实行的联合必须解散,但得到联邦经济部长颁发的联合批准者除外。
  (三)当个别情况下联合对竞争的限制可由联合对整体经济的好处加以补偿,或联合因对公共有突出利益而成为合理的,联邦经济部长可因申请而颁发联合批准,但此时亦须考虑成员企业在本法生效范围外的竞争能力。仅当限制竞争的规模不致损害市场经济的秩序时,才能颁发批准,批准可附以限制和规定。该种限制和规定对正常活动和管理的成员企业不适用。第二十二条不受影响。
  (四)批准联合的申请须在一个月期限以内书面提交联邦经济部,期间自第二款第一句所指联邦卡特尔局裁决送达之日起算。如果对联邦卡特尔局的裁定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句和第二句中所规定的期间内已提起起诉,则请求批准的申请期间自联邦卡特尔局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刻起算。联邦经济部长应对该申请在本第一句和第二句所指期间限满之后四个月内对请求批准的申请作出决定。在作决定之前应给予成员企业所在地之州最高州主管当局以诉说意见的机会。
  (五)如果成员企业违反批准书中的某一项规定的话,联邦经济部长可以撤回批准,或通过限制令改变批准,或令其遵守其他规定。如果成员企业通过恶意欺骗威胁,贿赂或报告假情况取得批准,联邦经济部长可以撤销批准。
  (六)当限制竞争可以不用恢复原状的方式清除时,可解散已经执行的联合。对下列情况,联邦卡特尔局可下令采取措施解散联合:
  1、当联邦卡特尔局的第二款第一句所指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成员企业已向联邦经济部长申请对联合的批准,申请已驳回,或在第五款情况下撤回或撤销已变为不可撤销的。
  此时,为保护第三者的利益,必须采取一种少浪费,减少成员企业负担,但能达到目的的措施。
  (七)联邦卡特尔局可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其命令:
  1、一次或多次进行一万至一百万西德马克的罚款,督促义务解散人立即采取命令中的措施,
  2、因某一成员企业的属于另一成员企业的股份或必须算作另一成员企业的股份所产生的发言权,禁止其行使;或者,行使该种发言权,或者行使的方式,应当由联邦卡特尔局批准,
  3、宣布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所指类型的合同对联合无效。对于合并、转换、并入或设立企业的合同,以及股份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间合同,如在商业登记簿上或合作社登记簿上的登记已发生法律效力,则不适用第一句的原则。
  4、任命一名被委托人作为解散联合义务人作必要的意思表示或采取必要的实际行为。对委托代管期间的权利范围应加以规定。就被委托人和义务负责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第六百六十六条至第六百七十条。被委托人可向义务负责人要求合理报酬。
  (八)对下列情况不适用第一款至第七款:
  1、成员企业在上一结束的营业年度总销售额低于五亿西德马克;或者
  2、当一个不独立的在上一结束的营业年度总销售额不高于五千万西德马克的企业和另一企业合并;但一个销售额至少达到四百万西德马克的企业和另一个销售额至少达到十亿西德马克的企业联合时除外,或者
  3、如果在所涉及的市场上,至少五年以来一直供应有商品和劳务,且上一日历年度的营业额低于一千万西德马克。
  估算销售额时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句至第十句。
  (九)如果联合使出版业、报纸和杂志的生产和推销业或其附属部分的竞争出现了第一款意义的限制,则不适用第八款第一句第二项。
  第二十四之一条 申请登记联合计划
  (一)联合计划可向联邦卡特尔局申请登记。以下联合计划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局申请登记。
  1、联合的成员企业中有一个在上一结束的营业年度内销售额达到二十亿西德马克;或者
  2、至少两个联合的成员企业在上一结束的营业年度内销售额达到十亿或十亿以上西德马克;或者
  3、按照州法,该联合还须经过法律或其他州一级行政措施才能生效者。
  申请登记准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第二项和第六款的申请,以申请时刻代替联合时刻;对合并或转化的情况,参加联合的成员企业的代表人或拟定代表人均有申请义务。仅当申请书包括了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所指各项内容时,申请书才有效。申请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和材料准用第四十六条第九款。
  (二)将联合计划向联邦卡特尔局申请登记后,如果该局在申请书到达后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它已参加审查了联合计划,且申请书到达后四个月期间内对其已作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所规定的裁定,联邦卡特尔局才得禁止该项联合,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允许联邦卡特尔局在四个月期限后禁止联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