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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1980年9月24日修改后新文本)

第一篇 限制竞争行为

第一章 卡特尔合同和卡特尔决议

  第一条 限制竞争的协议无效
  (一)企业或企业协会为共同的目的所订的合同以及企业协会的决议,其目的如果是限制竞争,且影响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市场情况,则无效。本法另有规定者不适用上述原则。
  (二)法人的股东是企业时,该法人的股东大会决议视为企业协会的决议。
  第二条 条件卡特尔
  (一)关于统一使用标准合同条件,共同交货条件,付款条件(包括现金和限期付款时的折扣付款条件)的合同和决议,不得视为第一条所指合同和决议。本规定不涉及价格或价格的构成。
  (二)进行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申请时须证明,因第一款的合同或决议而发生关系的供货人和顾客已经适当方式征求其意见。他们的意见应附在申请书上。
  (三)本条第一款的合同或决议,在向卡特尔当局提出申请后三个月期限内未被其驳回者,得生效。仅当第十二条第一款所指条件发生时,才能据以提出驳回。
  第三条 回扣卡特尔
  (一)第一条不适用于供货时关于回扣的合同和决议,但该回扣必须表现真正的劳务价值,且不会造成对不同经济阶段的不合理的不同待遇,或是对同一经济阶段的不同顾客的不合理的不同待遇。经济阶段是指对每次交货,在接受货物时均付出同样的劳务。
  (二)进行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申请时须证明,本条第一款的条件已发生,且已经适当方式征求过适用于回扣规则的经济阶段的意见。其意见应当附在申请书上。
  (三)本条第一款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在向卡特尔局提出申请后三个月期限内未被其回者,得生效。在下列情形下卡特尔当局必须驳回:
  1、不能证明第一款所指条件已发生和已经听取过适用回扣规则的经济阶段的意见;或者
  2、合同或决议对于生产或商业或适当考虑消费者利益时明显地有损害作用;特别是使得开办某一经济阶段的营业活动加重困难;或者
  3、申请书公布一个月之后(第十条第一款)与该商品有关的市场参加人证明,他因为该合同或决议受到不公平的差别待遇。
  (四)当提出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原因时,卡特尔当局在第三款第一句所指限期之后,仍可将第一款意义的合同或决议宣告无效。
  第四条 结构危机卡特尔
  因销售减少而发生持续的需求变化时,卡特尔当局可因申请将第一条所指类型的就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方面的合同或决议的批准颁发给企业,如果这些合同和决议为按计划得到适当的符合需求的生产能力是必须的话,同时它们的执行应遵守考虑整体经济和全体利益的规则。
  第五条 合理化卡特尔
  (一)第一条不适用于只关于统一适用标准或型号的合同和决议。按第九条第二款进行申请时须附有合理化协会的意见。本法意义的合理化协会是指:协会章程规定的任务是:进行和审核标准化或型号化项目提出的计划,并且使有关的供应商和顾客以适当的方式参加。
  (二)卡特尔当局应申请可对第一条类型的合同和决议给予批准,如果合理化的进行是一种经济活动,并可从根本上提高参加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生产能力或经济效率,对企业的经济管理或组织方面的关系加以改善,从而更好地满足需求。合理化应当以合适的状态与有关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相适应。
  (三)如果价格约定方面的合理化通过合同或决议实现,或通过共同采购或销售组织,(辛迪加)实现合理化,则仅当合理化的目的依其他方式不能达到,或合理化是公共利益所期待的情况下,才得批准。合理化的结果应当以合适的状态与有关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相适应。
  (四)本第二句中所指在经济领域中规定统一方法去描述合同标的或价格分类的合同和决议不属第一条所指,但它们不得包含关于价格或价格构成的规定。如果某经济领域里的商品和劳务,仅仅根据描述即可发表其报价书,并且该商品和劳务的性质在订合同时无法调查,则亦适用第一句。
  第五之一条 专门化卡特尔
  (一)第一条不适用于通过专门化达到经济活动合理化的合同和决议。但它们不得妨碍市场上的基本竞争状况,当合同和决议以第五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方式的约定实现专门化,而且这类约定对实现专门化是必要的,则仍适用第一句。
  (二)在按第九条第二款进行申请时,应当证明第一款所指条件已具备。
  (三)第一款所指的合同和决议,在向卡特尔当局申请后三个月期限未被驳回时,得生效。不能证明第一款所指条件已具备时卡特尔当局须驳回申请。对第一款所指合同和决议的修订和补充进行申请时,如该种修订和补充未改变参与企业的范围,且这种专门化亦未扩展到其他商品和劳务,则第一句所指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五之二条 中小企业的协作便利
  (一)第一条不适用于企业间采取第五之一条以外方式的达到经济合理化的合同和决议,如果这样做不会过多影响市场的竞争,而且这种合同和决议可使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
  (二)第五之一条第二、三款准用。
  第六条 出口卡特尔
  (一)第一条不适用于遵守本法适用范围以外市场竞争管理原则的担保和促进出口方面的合同和决议。
  (二)卡特尔当局根据申请必须批准第一条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如果本第一款所指规则亦适用于本法适用范围内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且这种规则还使本法生效范围外的市场上将失效的竞争管理规则有效。第十五条与本条并无冲突。提出申请时应附有有关的国内制造商和顾客的意见。
  (三)当合同或决议或其执行方式发生以下情况时,卡特尔当局可不颁发第二款所指批准;
  1、损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签订的国际协定中所承认的关于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的基本规则;或者
  2、可导致在本法适用范围内较重大地限制竞争,且属保持竞争的意义之外。
  (四)为结束第二款所指的有关规则,卡特尔当局可在一定范围内授权给当事人。
  第七条 进口卡特尔
  (一)如仅涉及到本法适用范围内进口的规则,当德国买方没有,或没有具备竞争能力的报价人时,卡特尔当局可应申请批准第一条所指类型的合同或决议。
  (二)准用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句和第三款。
  第八条 特别卡特尔
  (一)第二条至第六条的条件虽未出现,但在例外情况下有必要为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限制竞争时,联邦经济部长可应申请批准第一条所指的合同和决议。
  (二)当一种直接危险危及某一经济部门绝大多数企业的存在,但不能或不能及时采取其他法律的或经济政策上的措施,而限制竞争对消除这种危险是适宜的,则可按第一款颁发批准。这种批准只允许在特别严重的个别情况下颁发。
  (三)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子句准用。
  第九条 申请在卡特尔登记簿上登记
  (一)按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颁发了批准的合同和决议均须在卡特尔登记簿上登记。
  (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之一条第一款,第五之二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合同和决议,其修改及补充,仅当向卡特尔当局申请登记后才得生效。在第五条第一款第一子句的情况下,当申请书附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的合理化协会的意见时,申请才有效力。第五条第四款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必须立即向卡特尔当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合同和决议均须在卡特尔登记簿上登记,但不包括第六条第一款的例外。
  (三)第一款与第二款所指合同和决议的终结和取消得在卡行尔当局申请登记,并应在卡特尔登记簿上登记。
  (四)卡特尔登记簿由联邦卡特尔局管理。在卡特尔登记簿上应登记如下事项:
  1、营业所名称或其他标志及地点,或是成员企业的所在地;
  2、成员企业的同人或股东名称,地址,法人成员企业的法定代表;
  3、卡特尔的法律形式和地址;
  4、委托的代表人(第三十六条)或其他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法人卡特尔的法定代表人;
  5、合同和决议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有关商品和劳务的指标,卡特尔的目的,打算采取的措施,适用期限,解除、退出和脱离卡特尔事宜。
  6、对1—5中事项的修改补充;
  7、合同和决议的终结和取消;
  8、卡特尔当局所规定的期限,限制、批准的条件和附带条件,以及撤销批准或由卡特尔当局对合同和决议作无效宣告。
  (五)申请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卡特尔当局提出。
  (六)允许任何人查阅卡特尔登记簿。
  (七)联邦经济部长得通过法规决定设立和管理卡特尔登记簿的详细事宜,法规不必得到联邦参议院批准。
  第十条 公告
  (一)以下各事项应在联邦广告报上公布。
  1、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八条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其申请颁发批准的申请书;
  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之一条第一款和第五之二条第一款所指类型的合同和决议的登记申请书。
  3、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类型的推荐的登记申请书;
  4、按第九条第四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在卡特尔登记簿上登记的事实情况;
  5、按第二十三条所指联合,以及为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联合要求颁发批准的申请书。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公告内容适用第九条第四款第三、五、六各项。上述第三项的公告内容适用第九条第四款第五项。对推荐申请过登记者、及推荐使用当事人亦应作公告。上述第五项公告的内容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第一句及第二句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已进行了第一款所指申请和在卡特尔登记簿登记的申请时,作登记公告时仅须提及对申请书和登记申请书已作公告即可。
  第十一条 颁发批准和撤回
  (一)按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八条颁发的批准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期间。
  (二)应申请可按第一款规定延长批准。仅当成员企业已就此向卡特尔当局声明且已得其同意后才得颁发延长批准。声明须由具体企业在批准期期满前三个月亲自提出。
  (三)批准书可附限制条件和附加条件。
  (四)以下情况下,批准书可撤回,或通过限制令或增加条件修改,或增设附加规定:
  1、当作决定所依据的关系已发生根本变化,或者
  2、当卡特尔或其成员企业违反批准书上的附加规定行事。
  (五)以下情况下,须撤回批准书,或通过限制令或增加条件改变之,或增设附加规定:
  1、当批准是通过申请人或其他人以违法手段,例如恶意奸诈、威胁而得来的;
  2、当卡特尔或成员企业滥用批准书授与的豁免适用第一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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