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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发明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 通过非审判方式扣押专利,应通知专利权所有者、全国工业产权局及所有对专利具有权利的有关人士;专利扣押后,其债权人对专利权进行各种修改均不得拒绝。
  扣押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就扣押效力和出售专利等事项,提交法庭处理,以免无效。
  第四十五条 国家为了国防需要可随时依据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和国防部长的报告制定法令,全部或部分地征用申请专利或已批专利的发明。
  关于征用应付的补偿金如达不成协议由大审法庭确定。在各审级,辩论均应在咨询审庭进行。
  第四十六条 专利申请或专利所具有之权利的任何转让和修改的有关协议,都应在全国工业产权局设置的全国专利登记处登记,这样才能产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如果第三方在该协议签订日期后获得了权利,而且当他得到权利时已知有此协议,即使在该协议登记之前,也有对抗第三方之效力。

第五章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第四十七条 专利权所有者可随时放弃全部专利权或一项至数项专利权项。
  权利之放弃以书面向全国工业产权局提出,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全国专利登记处记录有此专利的质权和许可证权等物权备案,则只有在这些权利人同意时,才能接受此专利权的放弃。
  本条第二、三段的规定不适用于依第二十条规定而实行的专利放弃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所有者未按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间缴纳所规定的年费时,则专利撤销。
  自未缴纳年费的期限满期日起,专利的撤销即行生效。
  专利的撤销由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决定或者应专利权所有者或第三方的要求按法定条件确认。
  撤销决定应公而并通报专利权所有者。
  二、专利权所有者接到撤销专利通知后三个月内,如能提出未缴纳年费的正当理由,可请求恢复其专利权。
  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缴清一年或几年拖欠的年费,即予以恢复其专利权。
  第四十九条 
  一、下列情况的专利宣布无效:
  甲、按第六条到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不批专利的发明;
  乙、未对发明做出必要的明确而完整的说明,致使专业人员不能予以实施;
  丙、专利对象是申请专利时的申请内容以外者,或者专利是在单项申请的基础上颁发的,而专利对象超出了最初申请时的内容。
  二、如果专利无效的原因仅涉及到专利的某部分,则采取限制有关专利权项的方式来宣布专利无效。
  第五十条 检察署有权对某一发明专利提出专利无效的公诉。
  第五十条(之二)
  一、除非有第三方的控告,对一发明专利的撤销的判决有绝对效力。凡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申请的专利予以撤销时,撤销适用于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专利部分。
  二、凡经判决已成为法律有效的即决事项应通报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以便在全国专利登记处进行登记。
  三、当判决只是撤销部分专利权项时,专利权所有者应向全国工业产权局呈报根据判决主文修改过的专利权项草本。全国工业产权局长如认为专利权项修改草本与判决不符,则可驳回,但专利权所有者可为此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申诉。

第六章 仿造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凡对专利权所有者享受之权利,如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之二)规定者所加的任何侵害,均构成仿造行为。
  对有仿造行为的人要追究民事责任。
  但是当遇有提供、贩卖、使用或为使用和贩卖而占有仿造物品的情况时,如犯有这些事实的并非是仿造物品制造者本人,而是另外一个人,则不追究其责任,但明知故犯者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有关专利仿造的诉讼案专属大审法庭管辖。
  所有涉及专利仿造或与此关联的非正当竞争问题的诉讼只能向大审法庭提出。
  第五十三条 一、对仿造的诉讼由专利权所有者提出。
  二、如许可证合同无相反规定,一个独占权受益人也可以提出仿造诉讼,但条件是:专利权所有者在限期执行之后,未提出诉讼。
  许可证受让人依上段规定进行仿造诉讼过程中专利权所有者要参加诉讼时也可予以受理。
  三、依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或第四十条而得到权利许可证,强制许可证或征用许可证的权利人,可以提出仿造诉讼,但条件是:专利权所有者已在限期执行之后,未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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