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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发明专利法

  第三十九条 除第三十七条所指的发明的专利权所有者外,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为满足国民经济之需要,可限期任何专利权所有者实施其发明。
  限期执行后一年内仍未产生效果;或由于发明仍未予以实施,或在质量、数量上发明的实施制造仍不够充分,严重损害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则行政法院得对限期执行的专利改为实行征用许可证制度。
  如果专利权所有者提出了正当理由,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亦并行不悖,则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可按后列之规定把专利的限期执行年限延长一年。
  自公布对该专利实行征用许可证的法令之日起,凡有资格的人均可向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申请发给征用许可证。此种许可证只能为非独占性的;许可证由上述部长根据有关条件酌定颁发,有关条件主要是关于许可证的期限、适用范围,但不包括许可证应付的补偿金。自部长的决定通报各有关方面之日起,许可证即行生效。
  关于补偿金的数额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大审法庭确定。
  第四十条 国家因国防需要、随时可颁发许可证征用作为专利或专利申请案的发明,不论是国家本身,或是由国家付款实施此发明。
  此种征用许可证,由国防部长提出要求,根据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的决定颁布。该决定确定除许可证补偿金以外的其它条件。自提出征用许可证的要求之日起,许可证即行生效。
  关于补偿金额的数额如达不成协议由大审法庭确定。在各审级里、辩论均在咨询审庭里进行。
  第四十一条 每件专利申请或专利均应付年费。年费缴纳最迟不得超过行政法院的法令所规定的日期。
  未能在上述日期内缴纳年费时,应在该限期延长的六个月内予以补缴、但要缴纳此延长期限内的附加税金。

第四章 专利的产权问题

  第四十二条 
  一、专利申请的共有或专利的共有按下述规定办理:
  甲 各共有人均可实施发明为己所用,但必须付予其它未实施发明或未出让实施许可证的共有人以公平的补偿,关于补偿金额如达不成协议,由大审法庭确定。
  乙 各共有人都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仿造提出诉讼。但应将法院传票通报其它共有人,如不能证明业已通报时,即应对诉讼延缓判决。
  丙 各共有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向第三方出让实施发明的非独占许可证,但必须付予其它未实施发明或未出让实施发明许可证的共有人以公平的补偿。关于补偿金额,如达不成协议,由大审法庭确定。但是应将出让方案通报其它共有人,并且附有每份额的出让价格。
  在通报后三个月内,其它共有人的任何人均可反对许可证的出让。但必须买进拟出让许可证的那一方应有份额。
  上段所述限期内,如各方未达成协议,则金额由大审法庭确定。各方自判决之日或上诉裁决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放弃许可证的出让或放弃对共有产权方面的购买,但不能影响由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由放弃者一方负担。
  丁 未经共有人一致同意或未经司法机构批准,不得出让独占许可证。
  戊 各共有人都可随时出让自己应有的分额。
  自通报出让方案起三个月内,共有人有先买权。如就价格问题达不成协议时,则由大审法庭确定。各方自法院判决或上诉裁决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放弃共有产权方面的出售或购买,但不能影响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由放弃者一方担负。
  二、民法中的第八一五条及其属款、第一八七三——一条及其属款,以及第八八三条及其属款对专利共同申请和专利共有产权不适用。
  三、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任一共有人,均可通报其余共有人,放弃共有产权的自己所应有的份额。自向全国专利登记处登记放弃权利时起,或如是一项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案则自通报全国工业产权局放弃权利时起,此共有人不再对其余共有人负有任何义务;如无另外的协议时,其余共有人即可依他们在共有产权中的权利大小,分享被放弃的份额。
  四、本条各条款在无相反规定时方适用。
  共有人可随时建立其超出本条款以外的有关共有产权的规约。
  第四十三条 专利申请案和专利所固有的权利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这些权利可全部或部分地成为独占的或非独占的许可证出让的标的。
  如受让人违反上段为其许可证所规定的权利界限时,则可援引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固有权利来反对受让人的行为。
  除第二条规定情况外,依本条第一段规定的权利转让并不损害第三方在此转让前所获有之权利。
  依本条头两段规定进行的转让的有关协议或许可证协议均以文字确认,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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