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完成第三十条甲、乙、丙项所列举行为的人,则不视为第一款所指的有资格使用发明的人。
第三十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专利权利范围:
甲、行为之完成限于私人范围内并无营利目的。
乙、行为之完成限于为实验专利发明。
丙、根据医生处方在药房内临时性和小量的药物制造及此种制药活动。
第三十条(之二)
专利权所有者或在其同意下,把专利产品投放法国市场后,在法国领土上有关该专利产品所发生的行为,不包括在专利权利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前,或优先权申请前,在本法有效的领土内,任何人已善意据有作为专利对象的发明。虽然专利已存在,有权以本人名义实施该发明。
本条所承认的权利,只能转让给与此权利有关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之二)
一、根据专利权所有者想公开提供使用其发明的请求,并且该专利根据全国专利登记目录,并不属独占许可证时,任何专利只要经审查报告鉴定无陈旧性,不影响获得专利,则此专利可经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决定,按许可证规章予以呈核办理。
二、上段所指的申请应当包括一项声明:专利权所有者授权任何公法法人或私法法人以合理报酬获得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但专利许可证只能是非独占性的。如果专利权所有者与受让人之间达不成协议,则报酬金额由大审法庭确定。受让人有权随时放弃许可证。
三、当专利依专利许可证规章办理的决定生效后,第四十一条所订的专利年费则予以减收,但过去已满期的年费除外。
四、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可根据专利权所有者的请求,撤销已做出的决定。决定撤销后,上款规定的年费减收的待遇亦行取消。但此项撤销决定对于已获得或已签订的专利许可证无效。
第三十二条 专利权所有者或其权利继承人自专利批准起满三年,或自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末开始实施或未认真有效地准备实施专利发明,或者放弃实施已达三年以上,而且经申诉后,仍被认为无适当理由,在此条件下,任何公法法人或私法法人均可按后列各条款条件,获得该专利的强制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申请强制许可证要向大审法庭提出,此申请要具备下述的证明,即申请人未能从专利权所有者获得实施许可证,以及申请人具有有效的和确实的手段能将发明实施。
强制许可证只能是非独占性的,取得此许可证有特定的条件规定,特别是在许可证使用期限、适用范围,以及为此许可证应付予的补偿金额等方面。这些条件可以根据专利权所有者或受让人的申诉,由法庭这判决加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终止强制许可证所赋予之权利,要呈报法庭批准,否则无效。
征用许可证所具有的权利不能出让,也不能转让。
第三十五条 强制许可证的领取人如未满足领取该许可证时所订的条件,则专利权所有者,必要时连同其它受让人得经过法院撤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利用改进第三者的已取得专利发明而取得一项改进专利时,此改进专利的持有者未经原发明的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不得实施自己的改进发明;而原发明的专利权所有者未经改进发明的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亦不得实施已取得专利之改进发明。
如果一项改进发明专利对原发明专利来说是一重大技术进步,大审法庭经征询检察署意见后,得根据公众利益依改进发明的专利权所有者的申请(此项申请不能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满期前提出),授予其非独占许可证,使其可以使用原发明专利。原发明的专利权所有者向法庭提出申请后,也可获得改进发明的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五条条款均适用。
第三十七条 药品、制药方法、药制品所需的物品以及制造此种物品的方法等,如已颁发专利,而公众是在质量低劣、数量不足或价格昂贵等条件下才能使用这些药品时,出于公共卫生利益的需要,应卫生部长要求,可按下列条款规定,对这些药品按征用许可证制度呈核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对专利实行征用许可证的决定公布日期起,凡有资格的人均可向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申请发给实施许可证。许可证由上述部长根据有关条件酌定颁发,有关条件主要是关于许可证的期限,适用范围,不必担负许可证的补偿金。自部长的决定通报各有关方面日期起,许可证即行生效。
如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与卫生部长之间达不成协议,补偿金的数额由大审法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