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报告是按法令规定的条件,对照调查报告,对照申请人和第三方的意见,并考虑到最后提出的专利权项而提出的。
第二十条 自专利申请日期起,或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自优先权日期起十八个月的期限内,申请人可要求推迟制定审查报告。申请人也可随时放弃延期的要求;他应提出仿造诉讼之前和在第五十五条第一段所规定通报发出之前放弃延期的要求。自依第十七条规定公布申请案起,任何第三方都可要求制定审查报告。
申请人随时都可把申请专利改为申请实用型式证书。在上一段所规定延期期限届满时,如没有人要求公布审查报告,则当局在法令规定条件下,宣布把专利申请降为实用型式证书申请。
第二十条(之二)
一、申请人如未能遵守全国工业产权局的某项指定期限,可以为恢复自己的权利而采取补救,假如他证明这样做是正当的话,同时假如这个误期故障直接导致专利申请或某项诉讼的驳回,或者直接导致任何其它权利或某种补救手段的丧失的话。
二、补救程序应于误期故障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未履行之行为应在此期限内完成。只有在未遵守的期限届满后一年之内提出补救程序,才予受理。
三、本条各款不适用于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期限,也不适用于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优先权期限。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手续履行后,即批准颁发专利证书。
所有批准颁发的证书都包括说明书,如果有附图时,也包括附图,以及专利权项,如系一件专利证书,则附有审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批准颁发专利的注录项目均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依本法第一条规定的独占权,自申请案登记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国防部长有权向全国工业产权局,完全对外保密地了解专利申请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凡正在申请专利的发明,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泄露或实施。
在此期间,专利申请不能公布,任何与专利申请相符的复制品不经准许不得泄露,而且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程序也不能开始。
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本条第一段所说的准许令随时可下达。自专利申请日期起五个月后,准许令便自动生效。
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可根据国防部长的意见,下达本条第一、二段所说的准许令。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倒数第二段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根据国防部长的要求,该条第一段所规定的禁令,可延长一年,并且还可再延长。延长后的禁令,可随时在同样条件下予以解除。
依本条而延长的禁令,申请专利的权利人有权根据受损失的程序要求得到补偿,关于补偿金额如达不成协议,由大审法庭来确定。在各审级里,辩论均应在咨询审庭里进行(咨询审庭是各审级一种审判方式,禁止旁听,不公开审判——译者注)。
第二十七条 自补偿金额判决确定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权所有者可对依第二十六条规定所给予的补偿金提出更改要求。
专利权所有者应提出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大于法庭之估计。
第三章 由专利证书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一、专利证书保护的范围由专利权项内容而定。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用于解释专利权项。
二、专利保护对象如为一操作方法,则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以此方法直接制成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专利权具有防止第三方未经专利权所有者同意进行下列活动的效力:
甲、制造、提供、贩卖、使用、进口或为上述诸目的而占有该专利的制成品;
乙、使用作为专利对象的操作方法,或者在第三方知道或众所周知而未得到专利权所有者同意下,使用该操作方法是被禁止的情况下,在法国领土内提供该专利的使用。
丙、提供、贩卖、使用、进口或为上述诸目的而占有使用作为专利对象的操作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
第二十九条(之二) 专利权的效力还在于:
一、当第三者知悉或众所周知某种手段能够,或这种手段的目的就在于实施某种发明;在此情况下,任何第三者非经专利权所有者同意,不得在法国领土内向无资格使用该发明的人出售或供应出售与该发明主要成份有关的在该领土内实施发明的手段。
二、当发明实施手段已是商业中日常流通物品时,第一款的规定不再适用。但第三方唆使其受货人犯有第二十九条所禁止的行为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