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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节选)

  第2109条 共同继承人或依拍卖方法对不可分物进行共同分割之人,为保全其要求返还〔分配〕超过额或补偿权或拍卖的价金,在作成分割证书或拍卖拍定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登记时,就各分配份的财产或拍定财产有优先权;在上述六十日的期间内,就负担返还〔分配〕超过额或补偿权或拍卖卖价的财产,不得成立抵押权,以损害债权人关于要求返还〔分配〕超过额或补偿权或拍卖卖价的权利。
  第2110条 建筑人、承揽人、泥水工及其他为建筑、重建或修缮建筑物、沟渠或其他工程的工人,及为支付或偿还上述工程费用而贷与金钱,其用途已经证明的贷与人经进行两次的登记——建筑物状况记录的登记,和验收记录的登记——而保全其权利,且自第一次记录登记之日起取得优先权。
  第2111条 债权人及受遗赠人如依继承章第876条规定请求分离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自继承开始六个月内对于遗产的各种财产进行登录时,对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债权人而言,即就遗产中的不动产保有优先权。
  在六个月期限内,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代理人不得就该财产有效地设定抵押权以损害债权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
  第2112条 各种优先权债权的受让人,取得让与人的地位,得行使让与人的一切权利。
  第2113条 应完成登记手续的优先权未依照上述法定要件以保全其优先权者,并不停止其保有抵押权;但对于第三人,抵押权仅自依下述规定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三节 抵押权

  第2114条 抵押权为保证清偿债务而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抵押权在其性质上为不可分的,并就设定抵押的数个不动产的全部,和每一不动产的每一部分上存在之。
  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不问归何人所有,抵押权跟随该不动产而存在。
  第2115条 抵押权仅依法律许可的情形以及法定方式设定之。
  第2116条 抵押权分为下列三种:法律上的抵押权、裁判上的抵押权、契约上的抵押权。
  第2117条 法律上抵押权为依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抵押权。裁判上抵押权为依据裁判或司法行为所生的抵押权。契约上抵押权为依据合意及由一定方式的证书和契约所生的抵押权。
  第2118条 抵押物以下列财产为限:
  一、得为买卖的不动产及其视为不动产的附属物;
  二、收益期内同一不动产及其附属物的收益。
  第2119条 动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2120条 本法典的规定不变更海商法有关船舶及航海船舶的规定。

第一目 法律上抵押权

  第2121条 赋与法律上抵押权的权利和债权如下:
  一、已婚妇女的权利和债权对于其夫的财产;
  二、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的权利和债权对于其监护人的财产;
  三、国家、区乡、公共机关的权利和债权对于税收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财产。
  第2122条 有法律上抵押权的债权人,在以下规定的限制下得对于债务人现在的及将来取得的一切不动产行使其权利。

第二目 裁判上抵押权

  第2123条 裁判上抵押权因司法上所为的判决——不问曾否经双方辩论或缺席,亦不问其为确定的或临时的——而发生;关于私署债务证书亦得经裁判上取得债务人的承诺或司法上的确认而发生裁判上抵押权。
  裁判上抵押权,在以下规定的限制下,得对于债务人现在及将来取得的不动产行使其权利。
  公断决定,仅在法院签发执行命令时,始发生抵押权。
  在外国法院的判决,亦仅在法国法院宣告其有执行力时始发生抵押权;但政治的法律及条约有相反的规定时,不在此限。

第三目 契约上抵押权

  第2124条 契约上抵押权,仅由有处分其不动产能力之人,始得设定之。
  第2125条 在不动产上有权利之人,如其权利附有条件,或在某种情形下得解除或取消者,仅得在附有同一条件或同一解除或取消原因下,设定抵押权。
  第2126条 就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不在人的财产,当此项财产仅被许可暂时占有的情形,仅依法律所定的原因及方式,或依法院的裁判,始得设定抵押权。
  第2127条 契约上抵押权的设定应在公证人二人或公证人一人及证人二人面前按照公证书方式作成之。
  第2128条 在外国缔结的契约,不得以在法国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但政治的法律或条约对此原则有相反的规定时,不在此限。
  第2129条 契约上的抵押权,仅就在订定债务的公证书或在以后作成的公证书上具体记明现属债务人所有且经其同意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各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的各不动产上,始有效成立。债务人得就其现有的每一不动产,个别地设定抵押权。就将来的不动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2130条 债务人现有并得自由处分的不动产如不足担保债务的清偿时,得将其不足之旨记载于证书并约定以后所得的不动产应陆续作为抵押物。
  第2131条 抵押物如被毁灭或损坏以致不足担保债务的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立即清偿或增加抵押物。
  第2132条 契约上抵押权的设定仅限于所担保债额在证书上已确定时,始生效力:如债权存在附有条件或债额未确定时,债权人仅得就其明白声明估价的限度内依下述规定请求登录,债务人认为有减低的理由时,亦有权请求减低其估价。
  第2133条 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抵押物上所为的一切改良。

第四目 抵押权的顺位

  第2134条 债权人间抵押权的顺位,不问其抵押权为法律上的、裁判上的、契约上的,应依债权人按法定方式登录于抵押权登记机关登记簿上的时日先后定之,但有次条规定的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2135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无须经过任何登录,即有抵押权的成立:
  一、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因监护人为其处理事务,自监护人接受职务之日起,就监护人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二、已婚妇女,因设有奁产及订有夫妻财产契约,自结婚之日起,就其夫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妻关于其由继承所取得的奁产或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受赠的奁产的总额,仅自继承开始或赠与发生效力之日起,就夫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妻因与夫共同负担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或因其个人财产被夫出售而未予运用的价金,仅自债务发生或出售财产之日起,就夫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的规定不得影响第三人在本章公布前所取得的权利。
  第2136条 夫及监护人对于其不动产上所负担的抵押权,负公告的义务,因此应将现在一切的不动产及以后取得的不动产从速登录于抵押权登记机关登记簿上。
  夫及监护人不依前项规定请求登录,并不告知其不动产上已负担有其妻或被监护人的法律上抵押权,而同意或允许他人在其不动产上取得优先权或抵押权者,应认为假冒,处以民事拘留。
  第2137条 监督监护人应注意监护人是否因执行监护职务而立即就自己的不动产进行登录,并应督促其进行登录;监督监护人个人就上述事项负责,如有违反,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2138条 夫、监护人及监督监护人不依前条规定请求登录者,夫或监护人住所所在地或其不动产所在地的第一审法院的检察官应为登录的声请。
  第2139条 夫或妻的血亲,未成年人的血亲,或无血亲时,其朋友亦得请求此项登录;妻及未成年人亦得自行请求登录。
  第2140条 成年的夫妇在其夫妻财产契约上如约定仅就夫的某数个不动产为抵押权登录时,其他未为登录的夫的不动产免除作为妻的奁产或取回财产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的抵押物。夫妻不得约定不就夫的任何财产进行登录。
  第2141条 夫成年人的亲属会议决定仅就监护人的某数个不动产为抵押权登录时,其他不动产应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2142条 在前两条所规定的情形,夫、监护人及监督监护人仅对于个别指定的不动产,负请求登录的义务。
  第2143条 在选任监护人的证书上并未限定抵押权范围时,如就监护人全部不动产为抵押权登录已显示超过因执行监护所需提供担保的必要者,监护人得请求将其抵押权限定于足以完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所需的一部分不动产。
  此项请求权应向监督监护人提起之,并事先应得亲属会议的同意。
  第2144条 夫如取得妻的同意及其最近血亲四人的家庭会议的同意,得请求将妻由于奁产、或取回财产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而就夫全部不动产取得的一般抵押权,限定于足以充分担保其妻的权利的一部不动产。
  第2145条 对于夫及监护人所提起的诉讼,仅于听取检察官意见及进行辩论后,始得判决。如法院宣告抵押权仅限于一部不动产的判决时,就其他部分不动产所为的登录应予涂消。

第四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的登录方法

  第2146条 登录应在设定优先权或抵押权的不动产所在地的抵押权登记机关为之。如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所为的行为应宣告无效者,在上述期间内所为之登录,不发生效力。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中一人在继承开始后为抵押权的登录者,且继承仅为限定继承的情形,在债权人间亦适用前项的规定。
  第2147条 凡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同日登录者,不分别其在上午登录或下午登录,应取得同一的顺位而平等行使其抵押权,即使登记机关注明此项分别时,亦同。
  第2148条 登录应由债权人本人或第三人向抵押权登记机关,提出产生优先权或抵押权的判决或证书的原本或公证抄本为之。
  债权人应附交以印纸作成的详细声请书两分,其中一份得缮写于权利证书的公证抄本上;声请书应记载下列各事项:
  一、债权人的性名、住所、如有职业者其职业,及在抵押权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选定住所(通讯处);
  二、债务人的性名、住所、如有职业者其职业,以及关于其个人的详细叙述足以使抵押权登记机关识别何人为负担抵押权义务之人;
  三、证书的日期及性质;
  四、证书上所记载的债务原本总额,或请求登录的债权人对于依规定应估价的终身定期金、金钱以外的给付、期待权、附条件或未确定的权利所为的估价,以及附属于原本的权利的总额和清偿日期;
  五、债权人欲保持优先权或抵押权的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
  关于法律上或裁判上的抵押权,最后一款不必记载:无特殊约定的单纯抵押权的登录,其抵押权应及于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一切不动产。
  第2149条 对于死者的不动产为优先权或抵押权的登录时,得依前条第二款规定仅记载关于死者的情况。
  第2150条 登记机关应将声请书内容登录于登记簿而交还其证书或证书公证抄本及声请书一份于声请人,并应在声请书之末,附记已为登录的证明。
  第2151条 登录某一产生利息的原本或定期金的债权人,有权以前两年及本年内应付利息和定期金与原本作为同一顺位享受抵押权的利益;但关于受第一次登录保护的定期金以外的定期金以特殊登录取得抵押权者,其抵押权的权利和顺位,从登记日起算。
  第2152条 声请登录人及其代理人,或依公证书而受让其权利的人,得请求变更抵押登记簿上的选定住所,但须负责选择并指定在同一区域内的另一住所。
  第2153条 国家、区乡、或公共机关就会计人员的不动产所享有的法律上抵押权,或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已婚妇女就其监护人或夫的不动产所享有的法律上抵押权,得提出记载下列事项的声请书两份,请求登录:
  一、债权人的姓名、职业、现在住所及其在抵押登记机关管辖内的选定住所或由他人代为选定的住所;
  二、债务人的姓名、职业、住所和关于其个人的详细叙述;
  三、债务人受保护权利的种类及确定标的物的价值总额,关于期待权、附条件或未确定的权利,不必估定其价额。
  第2154条 抵押权及优先权的登录,自登录之日起十年内保有登录的效力;在十年期满前如不更新登录者,应终止其效力。
  第2155条 登录费用除另有约定者外,应由债务人负担之;除法律上抵押权外,由债权人先为垫付;在法律上抵押权的情形,登记机关为登录后得向债务人求偿登录费用。买卖的登录费用,即使出卖人请求登录时,仍应由买受人负担之。
  第2156条 对债权人提起有关登录的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之,传票应送达于本人,或送达于登记簿上所载的最后选定住所,虽债权人死亡或选定住所的主人死亡时,亦同。

第五节 登录的涂销与减缩

  第2157条 涂销登录应依有涂消权的利害当事人的同意为之,或依终审判决或有拘束力的判决的宣告为之。
  第2158条 在上述两种情形,请求涂销登录者,应向登记机关呈交记载同意的或判决的公证书的公证抄本。
  第2159条 因他方不同意涂销登录,而诉请涂销登录者,应向登录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之,但登录如为保证附条件或未确定权利的判决的受偿,而关于该判决的执行及清偿,自称为债权人者及债务人正在或应在另一法院进行诉讼者,应向该法院提起之,或移送其诉于该法院。
  但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如有争执应由已经协议的法院管辖时,此项约定,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第2160条 登录不根据法律或同意时,或登录虽系根据证书,但其证书不合法,或已失效,或已清偿,或已依法律上的方法消灭优先权或抵押权的权利时,对于此等登录,法院应为涂销的宣告。
  第2161条 依法得就债务人现在及将来所有的不动产取得优先权或抵押权的债权人,未有约定的限制,而就债务人数宗不动产进行优先权或抵押权的登录,超过担保自己债权的必要者,债务人得请求法院将其登录减缩至足供提保的不动产,或涂销其超过担保必要部分的不动产登录。此项诉讼适用第2159条关于管辖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对于契约上抵押权,不适用之。
  第2162条 就数个不动产所为之登录,如其中一个或数个不动产的价值以其未设定负担前的价值为标准,超过其担保债权原本及合法附属权利的总额达三分之一以上时,应认为超过必要。
  第2163条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如并非由契约所订定而依其性质或为期待权,或为附条件或不确定的权利时,基于债权人的估价所为的登录,亦得依前条规定认为超过必要。
  第2164条 在前条情形,法院应斟酌情况、条件实现的可能性与事实的推定,既保证债权人上述权利的担保又保障债务人合理地保留其信用的利益,而裁判其登录抵押权是否超过必要;如因某些事实的实现而使未确定债权大量增加时,不妨碍债权人依新的登录且自新登录之日起取得增加抵押权。
  第2165条 在比较不动产的价值和担保债权的价值是否前者超过后者三分之一时,关于不动产价值的计算,先依土地税登记簿或征税通知单所记税率,并按土地税登记簿或征税通知单所记税率和不动产收入的比例,以计算该不动产的收入,再就此收入额,对于房屋以十倍计,对于土地以十五倍计,以确定该不动产的价值。但审判员对于收入额得借助于上述不动产的真实借贷证书或最近作成的估价报告书或其他类似的证书,在此各种材料中取其价值的平均数,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收入额。

第六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占有优先权及


           抵押权标的物的第三人的效果

  第2166条 债权人对于不动产已为优先权或抵押权的登录者,不问该不动产转让于何人,仍保留其权利,并依债权的顺位,或登录的顺位而取得清偿。
  第2167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未依下述规定的方式消除其不动产上的负担者,基于登录的效果,仍以占有人资格负责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一切债务,并享受原债务人所得享受延期清偿的利益。
  第2168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不问担保债权总额的多寡,应偿还一切到期的利息及原本,否则须不作任何保留,抛弃其负担抵押权的不动产。
  第2169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之一时,抵押权人在送达支付命令于原债务人并送达清偿到期债务或抛弃不动产的催告于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三十日后,得请求扣押及出卖该不动产。
  第2170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其个人并不负担债务,且主债务人一人或数人仍占有担保同一债务的其他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时,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得反对出卖其所受让且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并依保证章规定的方法主张先就主债务人其他设抵押权的不动产实行追索,在此期间,应暂缓该不动产的出卖。
  第2171条 主张先就主债务人其他财产实行追索的抗辩,对于有优先权或在特定不动产上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不得主张之。
  第2172条 第三人占有不动产,其个人并不负担债务而有处分权利能力者,得抛弃其负担抵押权的不动产。
  第2173条 在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承认债务,或在法院判决其应履行债务后,仍得抛弃其不动产:抛弃并不阻止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在拍卖前,因偿还其全部债务及费用而取回不动产。
  第2174条 因抵押权而抛弃不动产者,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书记室为之;法院应给与抛弃的证书。
  法院依最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于已抛弃的不动产应指定财产管理人,关于不动产出卖的诉讼应依法定剥夺所有权的方式,向财产管理人提起之。
  第2175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致抵押债权人或优先债权人受有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但不动产因改良而发生增值时,该第三人仅在增值限度内得收回为改良所支付的费用。
  第2176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由其收到请求清偿或抛弃不动产催告之日起,如诉讼开始后停止达三年时,应由其收到新催告之日起,负责交出其在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上所收取的果实。
  第2177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于占有前已在该不动产上取得地役权及其他物权者,在其抛弃不动产,或该不动产拍卖拍定后,此等权利应即回复。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债权人,应次于对以前所有人因登录取得抵押权的一切债权人,依照自己的顺位对于抛弃或拍卖的不动产行使其抵押权。
  第2178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清偿抵押债务,或抛弃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因执行被剥夺所有权时,得依法定担保,对于主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2179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偿还债额以消除不动产负担时,应依本章第八节规定的方式。

第七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消灭

  第2180条 优先权及抵押权因下列情形而消灭:
  一、主债务已消灭时;
  二、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时;
  三、占有不动产的第三人为消除其所取得不动产上的负担而履行法定方式及条件时;
  四、时效完成时。
  债务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因产生抵押权或优先权的请求权时效届满,而取得其时效的完成。
  第三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依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时效届满,而取得其时效的完成:在时效以权利证书为根据的情形,应由登录其权利证书于登记簿之日起,开始进行其时效。
  债权人所为的登录,并不阻止法律为债务人或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利益所规定的时效的进行。

第八节 消除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方法

  第2181条 第三人如拟消除在其不动产上的优先权及抵押权时,应将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契约全部,请求不动产所在地的抵押登记机关登录之。
  登录应在登记簿上为之,登记员应给与登录证书于请求人。
  第2182条 单纯登录不动产出让证书于登记簿者,并不消除不动产上现在负担的抵押权及优先权。
  出卖人对于买受人仅移转其在出售的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因此出卖人移转不动产时亦一并移转其所负担的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2183条 新所有人有意保证自己免受本章第六节规定诉讼的效力时,应在其被诉前或在其收受第一个催告的一个月内,将下列事项,送达通知于债权人登录时所选定的住所:
  一、权利证书的节本,其中仅记载证书的日期及性质、出卖人或赠与人的姓名及详细的叙述、出卖或赠与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如为一批财产时,不动产的概括指定及其所在地区、价金及构成价金部分的负担,或以不动产为赠与时,其估价额;
  二、买卖证书登录的节本;
  三、分作三栏的表格,第一栏记载各抵押权设定及登录的日期;第二栏记载各债权人的姓名;第三栏登录债权的总额。
  第2184条 买受人或受赠人在同一证书上应声明不问债务到期与否,准备在不动产价金限度内偿付债务及抵押权的负担。
  第2185条 新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上述通知时,所有已将其权利登录的债权人,得按照下列方式,请求将不动产公开竞卖或拍卖:
  一、此项请求书应自收到新所有人送达第2183条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送达于新所有人,上述期间如各债权人的真实住所与其登录的选定住所有距离时,每五十公里增加两日;
  二、此项请求书应记载请求人的出价,超过契约订定的或新所有人声明的价金十分之一;
  三、同一通知在同一期内应送达于前所有人及主债务人;
  四、通知的原本及抄本应由为请求的债权人签名,或经其明示授权的受任人签名,在此情形,受任人有提出委任书抄本的义务;
  五、债权人应按照价金及负担总额而提供保证。
  不具备上列各款的方式者,其请求无效。
  第2186条 债权人不在前条规定期间和规定方式而请求竞卖、拍卖不动产时,该不动产的价金即按照契约订定的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最终确定,因之新所有人得依照债权人的顺位支付或提存上述价金,而消除该不动产上的一切优先权或抵押权。
  第2187条 如依拍卖方式再卖不动产时,应基于为此种请求的债权人或新所有人的请求按照实行抵押权的规定为之。
  请求人在公告上应记载约定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以及债权人所负责提出或要求提出的增加价金。
  第2188条 拍卖拍定人,除拍卖价金外,并应将买卖契约的费用、买卖的正当手续费用、登录费用、通知费用及依拍卖方式再卖所支出的费用偿付于因拍定而丧失占有的前买受人或受赠人。
  第2189条 前买受人或受赠人在拍卖不动产时因支付拍卖价金而保有不动产者,对于许可公开拍卖的判决,不负登录的义务。
  第2190条 请求拍卖不动产的债权人,如撤回其请求,即使给付其自己竞买的出价,亦不停止公开的拍卖,但其他抵押债权人均明示同意时,不在此限。
  第2191条 前买受人如为拍定人时,依法对于出卖人有权请求偿还超过原买卖契约所定价金的增额,及由每次支付此项增额之日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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