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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

  (二)故意使用带有说明物品的性质、质量、成分、种类或产地的任何注册商标以欺骗买主者;
  (三)无正当理由占有明知贴有仿造的商标的产品者,或故意售出、经销、供应或提供属此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者。”
  第二十九条 刑法增列的第四百二十二乙条,原文如下:
  “第四百二十二乙条——下列人等处五百法郎至五千法郎的罚金并处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或单处其一:
  (一)未在其产品上使用宣布必须使用的商标者;
  (二)售出或经销未贴商标的一种或几种产品而经宣布此类产品必须贴商标者;
  (三)违反宣布必须使用某种商标的命令之规定者;
  (四)在其商标上画有‘关于工、商、服务业商标’的法律所禁用的标记者。”
  第三十条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援引于下:
  “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二甲条、第四百二十二乙条规定的刑罚,可对重犯加倍科刑。”
  第三十一条 刑法增列的第四百二十三甲条,原文如下:
  “第四百二十三甲条——此外,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间,剥夺其参加法院及工商联合会、农会和劳资调解委员会的选举权。
  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得依本法第五十甲条规定命令将判决书全文或摘要在它指定的报纸上发表或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刑法增列的第四百二十三乙条,原文如下:
  “第四百二十三乙条——违反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二甲条规定的商标,法院得宣布没收其产品和用于犯罪的工具及器具。
  在免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维持上款所述对产品和物件的扣押。
  法院亦得命令将没收的产品发还伪造或冒用或仿制商标的所有人,但不妨碍倘若提出要求便可能给予的损害赔偿。
  法庭也可命令将违反第四百二十二条及第四百二十二甲条或第四百二十二乙条各规定的商标销毁。”
  第三十三条 刑法增列的第四百二十三丙条,原文如下:
  “第四百二十三丙条——在第四百二十二乙条第(一)、(二)两款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始终应命令把经宣布必须贴用的商标粘贴在应该使用商标的产品上。
  如被告在过去五年内因违反第四百二十二乙条第(一)或第(二)款规定而受过处罚,则法庭得宣告没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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