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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票据法

  (3)支票的出票人或帐户人被解除责任后,该支票之持有人应取代出票人或帐户人成为银行的债权人,对被解除责任之金额,有权要求银行偿付。
  第七十五条 撤销对银行的授权。
  银行支付由其客户开立的以该银行为受票人的支票的责任和授权,将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付款的取消。
  (2)客户死亡的通知。

划线支票

  第七十六条 一般和特别划线的定义。
  (1)如支票在跨越其票面上有下列加注,即构成划线,支票亦就成为一般划线支票:
  (a)在两条平行线之间载有“和公司”字样或任何编语,加上或不加上“不得流通”字样;或
  (b)仅仅为两条平行线,加上或不加上“不得流通”字样。
  (2)如支票在跨越其表面上加注银行名字,加上或不加上“不得流通”字样,这一加注即构成了划线,支票就成为特别划线给该银行的支票。
  第七十七条 出票人划线或支票在开出后划线。
  (1)支票可由出票人作成一般划线或特别划线。
  (2)如支票未经划线,持票人可作成一般划线或特别划线。
  (3)如支票已作成一般划线,持票人可作成特别划线。
  (4)如支票被一般划线或特别划线,持票人可加上“不得流通”字样。
  (5)如支票已被特别划线,被特别划线的该银行作为托收,可再将支票特别划线给另一银行。
  (6)如一张未划线的支票或一张一般划线支票寄给银行以作托收,银行可将此支票特别划线给本行。
  第七十八条 划线是支票的重要部分。
  本法准许的划线是支票的重要部分。任何人涂抹划线,或除非为本法所准许加列或改变划线,都是非法的。
  第七十九条 银行对划线支票的职责。
  (1)如支票特别划线给超过一家银行,除非划线给其托收代理的银行,否则受票银行得拒绝付款。
  (2)如划线支票的受票银行仍对这类支票作出付款,或将一般划线支票支付给银行以外的其他人,或将特别划线支票支付给划线的该银行以外或其托收代理的银行以外的其他人,应对由于此等付款而使支票真正所有人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但如支票在其提示付款时看来未经划线,或虽经划线已被涂抹,或未经本法准许加列或改变,银行对支票的付款系善意且并无疏忽,则银行对之不负责任,也不承担任何义务。银行之付款不因下述原因而被查问:支票已被划线,或划线被涂抹,或未经本法准许加列、更改,以及将票款付给银行以外,划线的该银行以外,或根据具体情况其托收代理的银行以外之其他人。
  第八十条 划线支票对银行和出票人的保护。
  如划线支票的付款银行善意且无疏忽地对支票作出付款。如为一般划线,向银行付款;如为特别划线,向划线的该银行或其托收代理的银行付款。对支票作出付款的银行和出票人(如支票已为受款人所持有)分别享有之权利和所处之地位与票款已付给支票的真正所有人时同。
  第八十一条 划线支票对持票人的影响。
  如某人取得一张载有“不得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并不享有也不能给予较其直接前手获得的对支票的更好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对托收银行的保护。
  如银行善意地和无疏忽地代其客户收取一般划线支票或特别划线给该行的支票票款,而该客户对此款项并无权利或权利存有瑕疵,则银行并不仅因收取此等款项而对支票的真正所有人负责。

第四节 本票

  第八十三条 本票之定义。
  (1)本票为一项书面之无条件支付之承诺,由一人开致另一人,并由出票人签名,保证凭票或在规定日期,或在某一可预定之日期,将一定金额之货币付与规定之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2)一张以本票形式付给出票人指定人的票据,按本条含义并非本票,除非而且只有在出票人背书后,才能成为本票。
  (3)一张本票不能仅由于含有以附属担保品作为抵押并有权出售或处理之条款而被认为无效。
  (4)一张本身是或从其表面看来是在大不列颠群岛开立和付款的本票是国内本票,任何其他本票是外国本票。
  第八十四条 交付的必要。
  本票在交付给受款人或来人之前应属缺项的和不完整的本票。
  第八十五条 连带责任本票。
  (1)本票得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开立,根据本票文义,得对本票共同负责或连带负责。
  (2)如载有“我承诺付款”之本票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签名,该本票被认为是连带负责之本票。
  第八十六条 见票即付之本票。
  (1)如见票即付之本票已被背书,必须在背书后的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若未如此提示,背书人即被解除责任。
  (2)确定何为合理时间时,应考虑票据的性质、商业惯例和交易的具体情况。
  (3)见票即付的本票被流通转让后,如提示付款超过本票开立后的合理时间,就因所有权有瑕疵而对持票人的影响而言,只要其并不知情,该本票即不作为过期。
  第八十七条 提示本票要求付款。
  (1)如本票上规定在一特定地点付款,为使出票人负责,必须在该地提示付款。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使出票人负责,并不一定必须提示付款。
  (2)为使背书人对本票负责,必须作出提示付款。
  (3)如本票上规定在一特定地点付款,为使背书人负责,必须在该地提示付款;但如本票上付款地仅是以备忘录方式标出时,在该地提示足以使背书人对本票负责,但如在其他各方面都符合条件,则在其他地方向出票人提示即可。
  第八十八条 出票人责任。
  本票的出票人在开立本票时:
  (1)保证将根据本票的文义作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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