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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票据法

  第五十条 未发退票通知和退票通知延迟的免责。
  (1)如退票通知的延迟并非为当事人能控制的情况所造成,亦不能归咎于该当事人之怠职、处置不善或疏忽,该当事人可免除责任,但该延迟原因一消失,应以合理努力发出通知。
  (2)在下列情况下,退票通知可以免除:
  (a)虽经合理之努力,本法所要求的通知仍不能发至或未送至应负责任之出票人或背书人;
  (b)明知或默示放弃退票通知。可在发出通知前或漏发通知后表示放弃此等通知;
  (c)凡属下列情况之出票人可免发退票通知:
  ①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
  ②付款人为一虚拟之人或无缔约行为能力之人;
  ③出票人为汇票向其提示要求付款之人;
  ④付款人或承兑人本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承兑或支付汇票的义务;
  ⑤出票人撤销支付。
  (d)凡属下列情况之背书人可免发退票通知:
  ①付款人为一虚拟之人或无缔约行为能力之人,而背书人在为汇票背书时知悉这一事实;
  ②背书人为汇票向其提示要求付款之人;
  ③汇票之承兑或作成是为背书人融资之目的。
  第五十一条 汇票公证记录或拒绝证书。
  (1)如国内汇票遭到退票,只要持票人认为合适,得视具体情况对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作成公证记录。但为保留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追索权,则无需对此等汇票作成公证记录或拒绝证书。
  (2)如一张表面看来是国外汇票的汇票因拒绝承兑而遭退票,必须及时作出拒绝承兑证书;如汇票因拒绝付款而遭退票,以前又未因拒绝承兑而退票,则应及时作出拒绝付款证书。如未按此要求办理,则出票人和背书人可解除责任。如汇票从表面看来并非国外汇票,则无需对退票作成拒绝证书。
  (3)已作成拒绝承兑证书的汇票得在以后作成拒绝付款证书。
  (4)根据本法规定,如对汇票作出公证记录或作成拒绝证书时,公证记录须在退票日作出,如及时对汇票作成公证记录,则拒绝证书可延至公证记录开始日以后作成。
  (5)如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以前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或停止付款,持票人得对汇票作成拒绝证书,作为对抗出票人和背书人时取得更好的保障。
  (6)汇票须在退票地作成拒绝证书,但如:
  (a)一张经邮局提示的汇票在遭退票后通过邮局退回,须在汇票之退回地于退回日对汇票作成拒绝证书,如该退回之汇票系在营业时间内收到;如并非在营业时间内收到,则在不迟于下一营业日作成拒绝证书;
  (b)一张以汇票受票人以外之其他人之营业处所或居住地为付款地的汇票因拒绝承兑而遭退票,须在汇票上明确表示之付款地,对汇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并无需再向受票人提示付款。
  (7)拒绝证书须附有汇票副本,且须由作成拒绝证书之公证人签署,记载以下内容:
  (a)要求对汇票作成拒绝证书的申请人之姓名;
  (b)拒绝证书作成的地点和日期;及作成之原因或理由;提出之要求,以及所给予的回答(如有的话);或无法找到受票人或承兑人之事实。
  (8)如汇票遗失或毁灭,或被错误扣留而使有权持有之人无法占有,即得凭汇票副本或说明详情之书面作成拒绝证书。
  (9)如发生任何免于发出退票通知的情况,也可免于作成拒绝证书。如造成延迟的原因并非为持票人所能控制,且不能归咎于持票人之怠职、处置不善或疏忽,则持票人对延迟作成公证记录或拒绝证书可免除责任。但延迟原因一经消失,应以合理之努力作成公证记录或拒绝证书。
  第五十二条 持票人对受票人或承兑人应负之责。
  (1)如汇票已获一般承兑,为使承兑人对汇票负责,并非必须提示付款。
  (2)如按保留承兑的条件,持票人必须提示付款,如若汇票未明确规定,承兑人不能在汇票到期时因未提示付款而解除责任。
  (3)为使汇票承兑人对汇票负责,并非必须要对汇票作成拒绝证书或向承兑人发出退票通知。
  (4)如持票人提示付款,应向被要求付款之人展示汇票,在获得付款后,持票人须将汇票立即交付给该付款的当事人。

当事人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受款人手中的资金。
  (1)就汇票本身而言,不能作为过户证书而将受票人手中持有以备付汇票之资金过户转让,如汇票受票人未按本法要求对汇票承兑,即对汇票不负责任。但此款规定在苏格兰不适用。
  (2)在苏格兰,如汇票受票人手中持有以备付汇票之资金,则在向受票人提示汇票时,可作为过户证书而将汇票上所开列之金额过户转让给持票人。
  第五十四条 承兑人的责任。
  汇票的承兑人,在其承兑汇票后,即:
  (1)根据承兑的文义,保证对汇票付款。
  (2)不能向正当持票人否认:
  (a)出票人的存在;签名之真实性;开立汇票之行为能力和权力;
  (b)如汇票付给出票人的指定人,则不能否认出票人背书的行为能力,但对背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负鉴定之责。如汇票付给第三人的指定人,则不能否认受款人的存在及背书人的行为能力,但对背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负鉴定之责。
  第五十五条 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责任。
  (1)出票人在开立汇票后,即:
  (a)保证按汇票文义在其正当提示时被承兑或付款。如汇票遭到退票,则在对退票已履行必要之手续后,将对持票人或任何被迫付款之背书人作出赔偿;
  (b)不能向正当持票人否认受款人之存在及其当时背书之行为能力。
  (2)汇票背书人在对汇票作出背书后,即:
  (a)保证按汇票文义在其正当提示时被承兑并付款。如汇票遭到退票,则在对退票已履行必要之手续后,将对持票人或被迫付款之后手背书人作出赔偿;
  (b)不能向正当持票人否认出票人的签名及所有前手背书在各方面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c)不能向其直接的或以后以被背书人否认汇票在其背书时是有效和实际存在的,以及当时其对汇票有效的所有权。
  第五十六条 非当事人在汇票上签名与背书人负相同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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