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如果服从该项指定将损害联合王国的安全或者是联合王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
(三)本条第一款(甲)项所述指定在下列情况下也是不可接受的——
(甲)如果它不是为在外国提起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之目的而发出的;或
(乙)如果该指定要求一个人说明他拥有、保管或掌握何种与任何此类诉讼有关的文件,或者为任何此类诉讼的目的提供除该项指定中所特指的文件以外的任何文件。
(四)根据本条第一款发布的指令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特指的,或者绝对地或者在此类案件中或者在指令中所同意或另有特指的情况下,得禁止服从〔前述的〕任何规定;根据该款所发布的一般性的指令,将以国务大臣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五)为了本条的目的,一项请求或要求,如果是在能够或本来能够发出一项具有同样效果的规定的情况下提出的,应视为作出指定;并且
(甲)根据任何一个外国法院、法庭或当局的规定,向联合王国境内的人发出的任何提供文件或情报的请求或要求,
(乙)由这种法院、法庭或当局发出的指定,要求向其所指定的人提交或提供任何文件或情报的,应视为要求向该法院、法庭或当局提交或提供文件或情报的限令。
(六)本条中的“商业文件”和“商业情报”分别指与任何一项商业活动有关的文件或情报,“文件”包括记录或储存资料的任何记录和设备。
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
(一)除依下述第二款的规定,任何人没有合理原因不遵守根据第一条第二款发出的指令或明知而违反根据该条第三款和第二条第一款发出的指令的行为是一项犯罪行为。
(甲)按照起诉状作出有罪判决时,判处罚金;
(乙)按照简易程序作出有罪判决时,判处不超过法定最高额的罚金。
(二)一个既非联合王国和其属地的公民又非在联合王国注册成立的团体法人,在联合王国以外的任何违反根据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二条第一款所发布之指令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指的犯罪行为。
(三)除非由国务大臣,或得到总检察长或北爱尔兰总检察长的同意,不得在英格兰、威尔士或北爱尔兰对违反上述第一款的行为提起任何诉讼。
(四)根据本条规定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的诉讼,可以在该人所在地,向享有管辖权的联合王国法院提起。
(五)上述第一款“法定最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