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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保护贸易利益法

英国保护贸易利益法
 (1980年3月20日通过)

影响联合王国贸易利益的外国措施

  第一条
  (一)如果国务大臣认为——
  (甲)根据任何外国为管理或控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并且
  (乙)这些措施,在其适用或将要适用于该国领土管辖权以外由在联合王国从事商业的人进行或将要进行的活动时,对联合王国的贸易利益造成了损害或有损害之虞,国务大臣得用命令指示对这些措施适用本条规定,或适用于该命令中所指明的事项。
  (二)上述第一款之命令,就本条所适用的任何措施而言,国务大臣得用命令规定要求或由于该项命令使国务大臣得以要求在联合王国经营商业的人,将根据第一款的命令而适用第一条的那些针对他所采取的,或有采取之虞的任何规定或禁令的措施通知国务大臣。
  (三)为避免损害联合王国的贸易利益,国务大臣在认为适当时,可以向在联合王国经营商业的任何人发出指令,禁止服从任何上述规定或禁令。
  (四)国务大臣根据上述第一或第二款规定发布命令的权力依法规文件加以实施,但得由国会上院或下院的决议加以撤销。
  (五)根据本条上述第三款发布的指令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的特指的,或者绝对地或者在指令中所同意或另有特指的情况下,得禁止服从〔前述的〕任何规定或禁令;根据该款所发布的一般性的指令,将以国务大臣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六)本条中,“贸易”包括任何一项商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活动,“贸易利益”应据此作出解释。

外国法院和当局指定提供的文件和情报

  第二条
  (一)如果国务大臣认为——
  (甲)某项指定已经或可能要求联合王国境内的人向外国任何法院、法庭或当局提供任何不在该国领土管辖范围以内的商业文件或向这样的法院、法庭或当局提供任何商业情报;或
  (乙)任何当局已经或可能向联合王国境内的人指定公布任何此类文件或情报,
  如国务大臣根据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认为这种指定是不可接受的,可以发出指令禁止服从该项指定。
  (二)本条第一款(甲)项或(乙)项所述指定在下列情况下是不可接受的——
  (甲)如果它侵犯了联合王国的司法管辖权或有损于联合王国的主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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