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委员会根据本条(b)确定了不正当的竞争方法或欺骗性、不公正的行为及惯例,并发出最后停止令,委员会可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对违反的个人、合伙人、公司处以民事处罚。违反人(1)在停止令成为终局性的以后(不管违反人是否服从该停止令);(2)并且实际上知道该行为是不公平的、或欺骗性的,根据本条(a)(1)是非法的。则对其每一违反行为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处罚。
(C)若继续违反委员会关于不正当竞争方法及不公正的、或欺骗性行为的规则或本条(a)(1)其每违反一天,将作为一单独的违法行为,法院将考虑从前这种行为的历史、支付能力、对继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依据公正所要求的其它方面,来决定民事处罚的数量。
(2)如果确定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的停止令,在依据上段(1)(B)提起的民事处罚诉讼中,没有发出、诉讼中的事实问题需重新审查。
(3)对于民事处罚诉讼,如果和解或解决是以公开说明其原因并得到法院的批准,则委员会可以和解或解决该民事处罚诉讼。
第六条 委员会还具有下列权力
(a)随时收集、编制和调查有关从事商业或其活动影响商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的组织、经营活动及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但依据本法第18第(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银行以及《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除外,委员会也可调查上述个人、合伙人、公司与其它人合伙人、公司之间的关系。
(b)通过一般命令或特殊命令,要求从事商业或其活动影响商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银行及第18条(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除外,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其组织、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信息,以及其与其它个人、合伙人、组织、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供信息等的方式要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供年度报告或特别报告,或只提供年度报告、或只提供特别报告。报告要经宣誓或按照委员会的规定,在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特别期限要经委员会批准。
(c)在美国提起的防止、限制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诉讼中,最后禁令发出时,依据禁令的目的、方式,根据司法部长的申请予以调查,是委员会的职责。要把调查结果转交司法部长,并在其自由裁量权内将报告公开。
(d)根据总统的指示,或参众两院任何一院的指示,调查公司已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有关事实。
(e)根据司法部长的申请,对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公司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整该公司经营的建议,以便使该公司按照法律维持其组织、管理和经营。
(f)随时将获得的上述信息,为了公众的利益予以公开,向国会编制年度报告或特别报告,并向国会提出增加立法的建议。并按照最有利于公众利用和接受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上述报告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