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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第五条 
  (a)(1)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是非法的;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是非法的。
  (2)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阻止个人、合伙人、公司、使用上述违法方法及行为、惯例。下列情形除外:银行、第18条(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1958年《联邦航空法》规定的航空公司、外国航空公司,1921年《牲畜围场法》规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但该法第406条(b)规定的除外。
  (b)无论何时委员会有理由确信,任何个人、合伙人、公司已经或正在实行上述非法方法及行为、惯例时,若对此提起诉讼同公众利益极为相关,委员会应对上述当事人发出、送达起诉状、说明起诉的内容,并附带该起诉状送达后的30天,何时何地审理的通知。上述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并提出委员会对其上述行为不能发出停止令的原因。上述当事人,依据经委员会批准的充足理由,经申请,可以本人或由其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的证据,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委员会。经审理,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有关行为、竞争方法是本法所禁止的,委员会将提出书面报告或禁止令,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不正当竞争方法或欺骗性的行为、惯例。在提请复审期结束前,如果没有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期内提出申请,是在诉讼记录上交美国上诉法院之前,委员会可随时,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和通知,纠正或废止其依据本条发布命令的一部分或全部。提请复审期过之后,如果没有提出申请,无论何时,委员会认为事实条件和法律已变要求重审,或公众利益要求重审,委员会在通知审理和安排机会后,可重新制做、改变或修正、废止其依据本节所做报告、命令的一部分或全部。
  (c)委员会停止令中,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方法或不公正的,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的个人、合伙人、公司,在该停止令送达后的60天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其居住、营业或行为实施地的美国上诉法院申请复审,以废除委员会的停止令。法院应将申请书副本及时送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及时把诉讼记录送交法院。
  根据申请书,法院有权同委员会同时决定有关的问题,法院有权确认、修改或废除委员会的命令。
  委员会对事实的判决,若有证据支持,是终局性的。委员会的命令被确认时,法院将发布自己的命令,要求当事人遵守委员会的命令。如果任何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增加证据,必须证明增加的证据同该案相关,而且为什么在委员会诉讼中,未能提出的合理理由,法院可以命令委员会增加该证据,并依据新证据,委员会可修改其对事实的判决,或做出新判决,并把修改后的判决或新判决制作成文件。如果新判决或修改后的判决,有证据的支持,则是终局性的。除由最高法院予以审理外,法院的判决和禁止令是终局性的。
  (d)法院对确认、修改、执行、废除委员会命令的判决,是终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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