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914年1月1日颁布 1914年1月1日实施)
第一条 本法创立的委员会,称为联邦贸易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推荐和批准。一政党的委员不能超过3名,第一任委员从1914年9月26日起,任期3年、4年、5年和7年,每一委员的任期由总统指定,其继任者的任职期限为7年,但继任委员空缺者只在被继任委员的空缺期间内任职,委员在其任职届满后可继续任职,一直到任命出继任者为止。总统从具有委员资格的人中,选出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不得从事其它实业、休假或其它职业。总统可依据委员的工作无效、玩忽职守、渎职,解除该委员的职务、委员会委员的空缺,并不影响在任者行使委员会的全部权力。
第二条 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指定一名秘书,其薪金同美国法院法官的一样。委员会有权雇佣和确定其履行职权时,所需雇佣的律师、专家、检验者、职员和其它雇佣费用,该费用国会将随时予以拨付。
除上述秘书、律师、专家、检验者、每一委员的职员外,委员会的所有雇员都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要依据委员会规章或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所有费用,包括调查中接送委员的必要费用,以及依据委员的命令,雇佣人员的费用,华盛顿区以外履行公务的费用,由委员会依据清单予以批准和支付。
在其它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之前,委员会可租办公室自用。总会计办公室将接受和检查委员会的所有开支帐户。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办公室设在华盛顿,但委员会可以在其它地方行使其权力。委员会委员或由委员会指定的检验者,可在美国任何地方进行调查。
第四条 本法的
“商业”是指州际间的、与外国的商业、或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或准州之间、准州与其它州、外国,或哥伦比亚区同其它准州、外国间的商业。
“公司”是指任何为自己盈利或为其成员的盈利成立的,拥有资本份额或资本股票的公司、托拉斯、或联合会,合伙除外。
“文件性证据”包括所有的文件、报告、通信、会计帐簿、财务记录及公司记录。
“商业管理法”是指1887年2月14日通过的《商业管理法》,以及该法的修正、补充部分;1934年的《通讯法》及其修正、补充部分。
“反托拉斯法”是指1890年7月2日通过的《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垄断和限制法》1894年8月27日通过的《为了国家收入和其它目的,减少税收法》第73~76条;1913年2月13日通过的,对1894年8月27日的《为了国家收入和其它目的、减少税收法》第73.76条的修正案;1914年10月15日通过的《保护商业和贸易免于垄断和限制及其它目的,对现存法律的补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