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影响到几个州之间或同外国进行贸易、运输、无线电和电视或通讯、或生产商品的全部或大部分产业部门;
(ii)如果听任此类罢工或闭厂发生或继续下去则将危及国家的卫生与安全,它有权予以中止并得为此发布适当的命令。
(b)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起名为“为明确和限制衡平法庭等的权力范围对审判法的修正法”的1932年3月23日法的规定。
(c)有关巡回上诉法庭和最高法庭在收到根据修正后的审判法第239条和240条(美国法典第29章、第346条和347条)规定发出的调案令或证书之后,得对上述法庭发出的命令加以审查。
2.9 (a)一旦地区法庭根据本法第2·8条下令中止已经或即将危及国家健康或安全的行为或措施时,争议的有关各方有责任在本法设立的局的协助下,尽一切努力调整和解决其分歧意见。任何一方都无义务接受局提出的全部或部分的解决方案。
(b)在发出此类命令的同时,总统必须将原先对争议情况提出报告的调查委员会重新召集起来开会。六十天之后(除非届时争议已经解决),调查委员会必须向总统报告有关各方当前的态度及为解决争议而已经作出的努力,并且包括各方的表态声明和雇主为解决争议提出的最新条件。总统必须将此类报告公诸于众。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必须在这以后的十五天内,在同争议有关的每个雇主雇用的职工中,就是否接受雇主提出的最新解决方案,举行一次秘密投票,并且在投票五天之后将其结果正式送交给检察长。
2.10 投票结果被确定或在此前争议已经解决之后,检察长必须向法庭提出动议,要求撤消禁令;法庭必须随即批准动议,撤消禁令。当此类动议被批准时,总统必须向国会提出处理经过情况的全面报告,包括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举行的投票结果,以及他认为应予考虑和采取的适当行动的建议。
收集集体谈判协定等
2.11 (a)为了使雇主和职工的代表以及公众了解情况和进行参考,劳工部劳动统计局必须保存一套有关所有集体谈判协定和为解决或调解争议而达成的协议和采取的行动的全部档案。这部档案将根据劳工部长确定的适当条件供公众参阅,但不得泄漏秘密提供的特殊情况。
(b)劳工部劳动统计局有权根据局、或雇主、或职工、或其代表的请求,向他们提供有助于解决劳资争议的一切材料和实际情况,但不得泄漏秘密提供的特殊情况。
铁路劳工法的规定均属例外
2.12 本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属于历次修正的铁路劳工法规定范围内的一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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