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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

  (1)尽一切努力就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达成协议并保持协议,包括在对此类协议的条款提出作任何修改时要事先及时给以通知的规定;
  (2)一旦在集体谈判协定的条款或执行问题上产生争议,而争议的一方请求开会,或打算参加协定的一方请求开会时,立即安排这次会议并努力使会议迅速解决此项争议;
  (3)如果此项争议开会不能解决,局应立即充分参加局为协助解决争议而根据本法召集的会晤。
  2.5 (a)特此设立国家劳工管理小组,组员十二人,由总统任命,其中六人从企业行政管理方面有名望的人物中挑选出来,其余六人从劳工方面有名望的人物中挑选出来。组员任期三年,但是当一名组员在到期前留下空缺时,填补空缺的新组员的任期只是前任组员剩下未完的时间,而被总统任命的第一批组员中,四名的任期为一年,另四名的任期为二年,剩下四名的任期为三年。小组组员在进行小组的公务活动时,每天报酬为二十五美元,在离开居住的地方去处理公务时,得按实际开支领取旅行和生活津贴。
  (b)经局长请求,小组有责任就避免产业争议和调停争议及自愿解决争议的方式、特别是对影响到国家公共福利的争议的解决办法,提出意见。
  国家紧急状态
 
 2.6 一旦美国总统认为实际发生的罢工、闭厂,或罢工、闭厂的威胁牵涉到几个州或同外国有关的整个或大部分贸易、商业、运输、无线电和电视、或电讯产业部门或生产商品的部门,如果听任其发生或继续下去,将危及全国卫生或安全时,他可以指定一个调查委员会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且在他规定的时间内向他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包括一份关于争议真相的声明,其中包括有关各方的表态声明,但不得包括任何建议。总统必须将报告的一份副本正式交给局,并且将内容公诸于众。
  2.7 (a)调查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和总统认为必要的委员数人组成,它有权根据情况需要,在美国任何地方开会和进行活动,举行公开或秘密的听证会,以便弄清发生争议的原因和情况。
  (b)调查委员会委员实际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每天应得报酬五十美元,外加必要的旅行和生活津贴。
  (c)为了使根据本章规定指定的任何委员会得以进行听证或调查,此类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中得享有修正后于1914年9月16日通过的联邦行业委员会法(修正后的美国法典第19部分、第15章、第49和50条)第九和十条的规定(关于证人出席作证和提供帐册、证件与文件等)。
  2.8 (a)总统在收到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之后,可以指示检察长请求有关各方所属的任何美国地区法庭下令中止此类罢工或闭厂,如果法庭发现此类罢工或闭厂、或罢工或闭厂的威胁可能带来以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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