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

  (c)委员会成员、代理人或委员会本身记下来的证词,必须书面交委员会归档。这以后,委员会得根据需要发出通知,进一步听取证词或听取论点。如果根据压倒多数的证词,委员会认为被控诉的人曾经采取或仍在采取此类不公平劳工措施,委员会得表明其事实调查结果,而且得向有关个人发出或促使当局发出一项命令,要求此人停止和不再采用此类不公平劳工措施,并采取包括让有关职工复职和补发或不补发积欠工资的明确行动,以贯彻执行本法的政策;在命令给一名职工复职时,可以要求对他进行歧视的雇主或劳工组织补发工资;而且,在确定是否要发出违犯第八条(a)款(1)项或(a)款(2)项的控诉和作决定时,必须采用同样的规章制度来作出决定,不管有关的劳工组织是否参加一个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劳工组织。此类命令还可以进一步要求此类个人经常报告他遵守命令的程度。如果委员会认为压倒多数的证词不能说明被控诉的人曾经或仍在采用此类不公平劳工措施,它必须发表事实调查的结果,并发表撤消此项控诉的命令。如果一个职工被停止工作或解职是有正当理由的,那么,委员会的任何命令都不得硬要给他复职,或补发工资。如果是向委员会一名成员、或一名或几名初审官提出的证据,这位成员或这位或这几位初审官必须给参加作证的各方发一份报告草稿,或促使有关当局发一份报告草稿,其中包括一项某种命令的建议,送交给委员会,而如果在报告提出给有关各方后二十天以内,或在委员会确定的更长时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则这项发某种命令的建议得成为委员会的命令,从而生效。
  (d)在一个案件的记录文本根据下文规定已经递交法庭之前,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经过合理的通知并按照它认为正当的方式,全部或部分修改或否定它作出或发出的任何调查结果或命令。
  (e)委员会有权向美国任何发生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地方和有关人员居住和从业的地方的上诉法庭提出请求,在受理请求的所有上诉法庭都在休假的情况下,有权在任何发生不公平劳工措施和有关人员居住或从业的地区向美国地区法庭提出请求,以便贯彻执行此类命令以及给予适当的临时制止或制约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而且必须按照美国法典第28章第2112条的规定,将听证记录送交法庭。法庭在接到此项请求后,必须向有关的人发出通知,从而受理听证情况及其中确定的问题,并且有权给予它认为是恰当的临时制止或制约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同时得制定和颁布一项法令,执行或修改委员会的全部或部分命令,执行修改了的命令,或予以否定。在委员会、其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当中没有提出过的反对意见,不得由法庭加以考虑,除非由于非常特殊的情况,可以不苛求当时未曾提出此类反对意见。委员会关于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如果就整体看记录有大量证据为后盾,必须被认为是结论性的。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向法庭请求提出补充证据,而且向法庭证明这些补充证据是实质性的并且有足够的理由说明在委员会、其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听证中没有提出此类证据,则法庭可以下令让这些补充证据递交委员会、其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加以听取并成为记录的一部分。委员会可以根据以上补充证据,修改其调查结果中的事实,或提出新的调查结果,而且它必须正式提出以上经过修改的调查结果或新的调查结果,关于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如有大量的证据作后盾,则必须整个被认为是结论性的;委员会如有修改或否定其原来的命令的建议,则必须正式提出。在向法庭正式提出记录后,只有法庭有裁决权,而且法庭的判决和法令是最终的,但是如果按上面的规定向地区法庭上诉,则此案必须经美国适当的上诉法庭的复审,而如果美国最高法院按照第28章第1254条规定下令调案,则必须经最高法院复审。
  (f)委员会对请求制止不公平劳工措施的人最后下令部分或全部满足或拒绝其要求之后,如果他认为处理不恰当,可以在发生不公平劳工措施的事实或此人居住或从业的地区向美国地区巡回上诉法庭或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正式提出书面请愿书,请求重新加以考虑,以便修改或否定委员会的命令。法庭办事员必须立即将请愿书的一份副本送交委员会,而受委屈的一方必须根据美国法典第28章第2112条的规定,将经过委员会证明的听证记录递交给法庭。在收到请愿书之后,法庭必须采取对待像委员会按照本条(e)款的规定提出申请的情况一样的程序,而且得同样有权给委员会以法庭认为恰当的临时制止或发出限制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并得同样的制定一项法令和付诸实施,全部或部分地执行或修改委员会的命令,执行修改以后的命令,或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否定;委员会对事实真相的调查结果,如果在记录中从整体来看是有大量证据为后盾的,则同样必须被认为是结论性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