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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第四十一条 〔裁决的时间〕 除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员应当在审理终结后三十日内迅速作出裁决。如果放弃口头审理,则从最后的材料和证据转送到仲裁员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裁决的方式〕 裁决必须以书面作出,而且应该或者由独任仲裁员签名,或者在有多数仲裁员时,至少由仲裁员的过半数签名。裁决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加以执行。
  第四十三条 〔裁决的范围〕 仲裁员可以在当事人协议的范围内,决定任何在仲裁员看来公正和合乎平衡的补救或免除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实际履行。仲裁员在裁决内应当决定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仲裁费和费用。在应向美国仲裁协会交纳执行费或费用的情况时,仲裁员应当作出有利于美国仲裁协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基于调解的裁决〕 如果当事人的争议在仲裁过程中,得到调解,仲裁员根据他们的请求,可以在裁决中列入经同意的调解条款。
  第四十五条 〔向当事人送达裁决〕 裁决或裁决的正确副本一经按照当事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寄与该当事人或其律师,或者将裁决亲手交付,或者以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将裁决送交,均为合法交付裁决,当事人应即接受。
  第四十六条 〔为司法程序提供文件〕 美国仲裁协会根据一方当事人书面请求,并以该当事人的费用,向该当事人提供由美国仲裁协会所拥有的与仲裁有关的司法程序中需要的任何文件的经证明的复本。
  第四十七条 〔向法院申请〕
  (甲)一方当事人就仲裁事项提出司法诉讼,不得视为该当事人放弃仲裁的权利。
  (乙)美国仲裁协会不是和仲裁相关的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当事人。
  (丙)适用本规则的当事人被视为同意:任何就仲裁事项有管辖的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可以就仲裁裁决进行判决。
  第四十八条 〔行政管理费〕 美国仲裁协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应当制定行政管理费用表和退款表以补偿其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开支。此项费用额和退款额以提起仲裁时和退款时有效的表中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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