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时间和地点 仲裁员必须确定每次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当事人彼此间协议不要通知或者协议变更时间和地点,AAA最迟应在开庭审理前5日将时间和地点通知书邮寄各方当事人。
二十二、委托律师担任代表 任何当事人可以由律师代表。打算由律师作代表的当事人,必须将该律师的姓名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AAA。通知最迟应在所确定的该律师首次出庭之日前3日发出。如果一开始即由律师提请仲裁,或者由专利律师向对方作出答辩,则视为已经通知。
二十三、速记记录 如果某一方当事人请求以速记方法记录证言,AAA必须做出必要的安排。提出请求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第50条规定支付速记费。
二十四、译员 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AAA必须为提供译员做出必要的安排。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必须负担译员服务费。
二十五、出庭 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员必须维护开庭审理的机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表有权在开庭审理时出席。此外,任何其他证人提供证言时,仲裁员有权要求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必不可少的人以外的任何证人回避。一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是否有权出庭,必须由仲裁员酌定。
二十六、休庭 仲裁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决定休庭。如果当事人全体同意休庭,仲裁必须决定休庭。
二十七、宣誓 在进行首次开庭审理或审查所提交的文件之前,每一个仲裁员可以作就职宣誓;如果法律要求宣誓,则必须宣誓。仲裁员可以自行决定请证人在作证前宣誓,并由适当的有资格的人监视。如果法律有此要求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此要求,则必须宣誓。
二十八、决定取决于多数 仲裁员在一人以上时,仲裁员的一切决定必须至少由多数方作出,除非仲裁协议或法律明确规定要全体同意。
二十九、程序的顺序 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仲裁员将安排一次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预审,规定所需解决的问题及确定无争议的事实。为符合仲裁结案迅速的特点,仲裁员必须在预审时确定:(1),有关文件和其他材料的范围及提供这些文件和材料的具体安排,任何被传唤的证人的身份,以及为使一方当事人谈出仅限于他所了解的事实而具体安排一些开庭审理;和(2),为解决争议而作进一步开庭审理的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