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协议中规定了指定仲裁员的期限,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未能在该期限内指定,则必须由AAA指定。如果协议中未规定期限,AAA必须通知当事人指定。如果通知后7日内不指定,则由AAA指定。
十五、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所指定的中立仲裁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指定仲裁员,或者任何一方或双方的仲裁员已经依照第14条规定指定,而且当事人已经授权仲裁员在一定期限内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员,但在该期限内或者双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不曾指定,AAA应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如果没有规定指定中立仲裁员的期限,而且当事人未能在指定最后一个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之日起7日内指定该中立仲裁员,则由AAA指定该中立仲裁员,并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同意应由他们指定的仲裁员指定中立仲裁员,则AAA必须依照第13条规定的方式,向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提供一份从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中选列的名单。中立仲裁员的指定必须依照该条规定进行。
十六、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国籍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是美国国民或居民,则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从当事人的国家以外的国家的国民中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中立仲裁员。
十七、仲裁员人数 如果仲裁协议中未规定仲裁员人数,则除经AAA酌定,指示必须有较多人数外,争议须由一名仲裁员开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十八、仲裁员指定的通知 中立仲裁员不论是由当事人指定或由AAA指定,都必须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始前,将指定通知书连同本规则副本一份及该仲裁员接受指定的签署文件一并提交仲裁受理人。
十九、披露和异议程序 被指定为中立仲裁员的人必须向AAA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偏袒的情况,包括任何偏见,或任何由仲裁产生的财务利益或个人利益,或者同当事人或其律师过去或现在的关系。AAA从该仲裁员或其他渠道得到此类情况后,必须立即转告当事人。如果AAA认为适当,应同时也转告仲裁员和其他人。此后,AAA必须对是否取消该仲裁员的资格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该决定必须视为终决。
二十、缺额 如果任何仲裁员辞职、死亡、退出、拒绝、被取消资格或者不能履行职务,AAA可以根据它认为满意的证据宣布出席。缺额必须依照本规则相应条款予以补充,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案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