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1983年6月1日生效)
一、当事人的协议 如果当事人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依照其专利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认为当事人已将本规则作为他们仲裁协议的一部分。凡应用本规则时,均须以仲裁开始时该规则及修正案的内容为准。
二、仲裁庭的名称 任何由当事人组成的、旨在依照本规则解决双方争议的仲裁庭称为“专利仲裁庭”。
三、受理人 如当事人双方同意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或当事人双方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依照其专利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且已按该规则开始仲裁,即认为当事人已指定AAA为仲裁受理人。受理人的权限和义务限于当事人协议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
四、职责的委托 AAA所负本规则项下各项职责可由仲裁庭受理人或AAA指定的其他官员或委员会代为履行。
五、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 AAA必须制定并保持一部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包括具有专利法方面的经验及(或)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并依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从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六、仲裁庭的办事处 仲裁庭的总办事处为AAA总部,但它可指派任一地区办事处受理仲裁案。
七、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可按下列方式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1)提请仲裁的一方必须将其欲进行仲裁的意图通知另一方(要求),在通知中必须说明争议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
(2)提请仲裁的一方必须向AAA任一地区办事处提交上述通知副本三份,连同合同的仲裁条款副本三份,并按受理费用表规定交纳适当的受理费。AAA必须将提交仲裁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被要求仲裁的一方,可在接到AAA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AAA提交答辩,一式两份;同时必须将答辩副本一份送交对方。如果提出反诉,反诉中必须说明反诉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如果在答辩中提出金额要求,则须在提交答辩的同时,按受理费用表的规定向AAA交纳适当的费用。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则视为仲裁要求被拒绝。不提交答辩并不延迟仲裁的进行。
八、要求的变更 要求提交后,如果任何一方要提出任何新的或者不同的要求,则必须书面提交AAA,同时必须将副本一份邮寄对方,对方必须在邮寄日后20日内向AAA提交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