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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反托拉斯的起诉案以优先审理的法令

美国对反托拉斯的起诉案以优先审理的法令
 (1903年2月11日)

  第一条 在任何依据:1890年通过的《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限制和垄断法》;1887年2月4日通过的《商业管理法》;具有相同目的的其它法;在美国提起的民事诉讼,若美国是原告,司法部长可向法院职员提交说明,据其本人意见,该案对公众利益至关紧要,该职员要迅速将证明副本送交审理该案的巡回审判区的首席法官(若首席法官缺席,可由巡回法官代理)。接到说明副本后,首席法官(或代理巡回法官)的职责是迅速指定该巡回审判区的三名法官,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巡回法官,审理判决该案,被指定的三名法官,要尽快予以审理,判决,各方面都要加快处理。
  第二条 依据上述法律,在美国区法院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若美国是原告,对区法院最后判决的复审,只能由最高法院进行。(该法是多次修改后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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