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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

  (a)派定的权力建议——财政部长,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一起,应对于遵循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C为使该法的目的生效而制定的条例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1990年10月1日以前,向国会提交关于此节中财长当局扩大问题的建议以及它们认为适当的其它类似建议。
  (b)总审计长研究和建议——总审计长应当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C节对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的法规进行研究,并对本法中为保护投资者和使第15C节(b)。
  (2)生效所作的修订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并在1990年3月31日以前向国会提交关于本节中财长当局扩大问题的建议以及他认为适当的类似其它建议。
  104 政府证券交易体系的研究
  (a)研究要求——总审计长,经与联邦储备理事会、财政部长以及该委员会协调和磋商,应对政府证券二级市场目前的交易体系的性质进行研究,包括——
  (1)在实时(计算机输入数据并显示结果所需时间——译者)基础上政府证券交易中出价和报价可得性的程度和形式;
  (2)在二级市场上政府证券中间商、服务的可得性的程度和形式;
  (3)政府证券行情表和政府证券中间商的服务在符合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和本款目的条件下能否得到。
  (b)公开听证会——除了通过观察、公开文件审查、会见和其它收集信息办法收集信息以外,在进行研究过程中至少召开一次共同公开听证会。
  (c)报告和建议总审计长的报告应当在本法发布后六个月之内向国会提交。
  105 证券交易委员会立法研究
  (a)一般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已获授权和指示对1933年证券法第3(a)(2)节(15U.S.C.77c(a)(2))中对由银行担保的证券豁免的运用以及对已担保证券的保险单的运用进行研究。上述研究应包括分析——
  (1)该第3节(a)(2)中担保条例对投资者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影响;
  (2)该第3节(a)(2)中担保条例对在银行和保险公司间以及国内和国外担保人间的竞争的影响;
  (3)由保险单担保的债务证券是否、并在何情况下应当根据1933年证券法给予注册豁免;
  (4)对于这种豁免对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影响的分析;
  (5)该委员会认为有关的其它问题。
  (b)磋商——在根据(a)小节要求进行研究时,该委员会应当与财政部、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以及其它联邦级银行管理机构进行磋商并要求提出意见。
  (c)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在本法发布日后六个月内向国会提交有关下述内容的报告——
  (1)根据本节研究的结果;
  (2)在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应采取的行动建议;
  (3)立法建议。

第二款——存款机构

  201 存款机构
  (a)对美国法典第三十一款第三十一章进行修订——现对美国法典第三十一款第3121节进行修订,在其结尾增加下述内容:
  “(h)(1)财长应通过法规形式规定根据本法发行的债务的保护和使用的标准。以及其它其本金和利息由合众国担保的债务的标准。这类法规应只适用于非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作为受托人、保管人或其它为客户而不是为自己持有这些债务的存款机构,这些法规应当为用于足以分离这样持有的债务,包括属于再卖和再买而买进或卖出的债务。
  “(2)违反第一段中规定的法规,则构成根据下述法律发布命令的充分基础:已确定法令5239节(a)或(b)(12U.S.C.93(a)或(b);联邦存款保险法第8(b)节或第3(c)节;1933年房主贷款法第(5)节(d)(2)或第(5)节(d)(8);国民住房法第407(e)节或第407(f)节;或联邦信用协会法第206(e)节或第206(f)节。这种命令可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发给有关存款机构,由国民信贷协会管理委员会发给联邦保险的信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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