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该委员会或相应的管理机构可以规定那些根据本小节要求该委员会或相应机构仅存文件,这些文件可由原发文清算机构、转帐代理人或市政证券交易商保留,或发给另外的相应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或制定该规定的相应的管理机构(因情况而定)应当继续能够在提出要求后得到该文件。
(i)证券丢失或失窃——现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3(a)节(15U.S.C.78g(f),修订如下——
(1)在第(1)段“市政证券交易商”后加上“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
(2)在第(1)(A)段第二次出现的“委员会”之后加上“以及,在政府证券情况下,向财政部”。
(3)在第(3)段——
(A)在“(3)后加上“(A)”;
(B)加上以下新段:
“(B)为了执行本小节第(1)段的职权,该委员会及由其指定的机构应当和财政部达成协议,根据该协议该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将收到、保存并发布财政部具有或将具有的关于失踪、丢失,伪造或失窃证券的情况。”
(j)竞争责任,公开制定法规规定——现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3(a)节(15U.S.C.78w(a))修订如下——
(1)在第(2)段每个“委员会”之后加上“及财政部长”;
(2)在第(2)段“委员会的”后加上“或财长的”;
(3)在第(3)段第一、第二和第四个“委员会”后加上“及财长”;
(4)在第(3)段第三个“委员会”后加上“或财长”。
(k)命令和法规的司法检查——现将证券法第25节(d)(1)(15U.S.C.TU(d)(1))修订如下:在结尾句号前加上下句:“以及财长,如果他是根据本款第15C——采取行动”。
(1)投资公司:取消资格——现将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9节修订如下——
(1)去掉第(a)小节第(1)段和第(2)段并代之以下述内容:
“(1)在十年内犯有有关买卖任何证券的重罪或过失,或因其作为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投资顾问、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的行为而犯有重罪或过失的任何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作为任何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销售商或雇员;
“(2)由于任何经营不善的原因,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发出命令、判决或裁定永远或暂时禁止其作为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投资顾问、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任何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任何作为与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销售商或雇员、或根据商品交易法要求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或禁止其参与或继续其与任何上述活动有关的或与买卖任何证券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或”;
(2)在第(b)小节(2)中的“本款后,”之后加上“或商品交易法的”;
(3)在第(b)小节(3)中的“本款后,”之后加上“或商品交易法的”。
(m)投资顾问:取消资格——现将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节(15U.S.C.80b——3)修订如下——
(1)在第(e)小节(2)(B)中去掉“或受托人”并代之以“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受托人、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
(2)去掉第(e)小节中的第3段,并以下述代替:
“(3)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发出命令、判决或裁定永远或暂时禁止其作为投资顾问、包销商、中间商、交易商、市政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政府证券交易商、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或作为任何投资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或根据商品交易法应注册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联的人,或禁止其参与或继续任何及上述业务行为有关或与买卖任何证券有关的行为或活动”;
(3)在第(e)小节第(4)段的“本款”之后,加上“商品交易法”。
103 关于财政部当局扩大问题的研究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