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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

  “(2)在与财长磋商以后,如该委员会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需要,该委员会可以以规定或命令形式有条件地或无条件地对于该规定或命令中指定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或集团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免予本小节(1)段管理。
  “(f)(1)除本小节(2)段,本节中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以根据任何其它法律条款损害或限制该委员会、财政部长、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货币监督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住房贷款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以及政府国民抵押协会的权力。
  “(2)尽管本款中规定了其它条款,该委员会仍没有任何权力对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或任何与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因对本节条例或其下设规定或法规有任何违背或违背危险而根据本款对其进行调查、要求其提交报告,或对其采取任何行动,除非该委员会是该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适当管理机构。上一句话中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被解释以限制该委员会对于除本节以外的本款其它条例及其下设规定或法规的违背和违背危险的管理权力。
  “(g)(1)财长根据本节发布命令及提出和采纳规定应当于1991年10月1日前结束。
  “(2)所有命令和规定——
  “(A)如已由财长发布或采纳,
  (B)如果在(1)段规定的日期有效,应依其条件继续有效。”
  102 适应性修订
  (a)豁免证券的定义——现对证券法第3节(a)(12)段〔15U.S.C.78C(a)(12)〕做如下修订:
  “(12)(A)‘豁免证券’这一概念包括——
  “(i)本小节42段中定义的政府证券;
  “(ii)本小节29段中定义的市政证券;
  “(iii)由银行保存的并依其作为受托人、执行人、管理人或监护人的地位将所得到的资产专用于集体投资和再投资的共同信托基金或类似基金的股权或分享物;
  “(iv)由银行保存的单一信托基金或集体信托基金的股权或分享物,或由保险公司通过合同形式发行的任何证券,这些股权、分享物或证券是因本段(c)小段中定义的合格计划而发行的:
  “(v)对于其它证券(可以包括除其它以外的非注册的、其市场主要是在本州内的证券),该委员会可以根据它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需要的规定和法规,或者无条件地、或者依指定条款和条件、或规定期限对那些其条件不符合‘豁免证券’的证券免于履行本款任一或更多条例。
  “(B)(i)尽管有本段(A)(ii)小段的规定,但鉴于本款17A节的目的,政府证券仍不应被视为‘豁免证券’。
  “(ii)尽管有本段A(ii)小段的规定,但鉴于本款15节、15A节((g)(3)小节除外)和17A节的目的,市政证券不应被视为豁免证券”。
  (C)鉴于本段A(iv)小段的目的,“合格计划”这一概念是指(i)符合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第401节资格要求的股票红利、养老金或盈利分摊计划;(ii)符合该法典第404节(a)(2)关于雇员贡献扣除要求的年金计划,或(iii)该法典第414(d)节中定义的那种由雇主专门为雇员或其受益人的利益而建立的政府计划。该计划目的在于将本计划项目聚集的资金的本金和收入分配给这些雇员或其受益人——如果在优先满足偿还这些雇员及其受益人的债务的情况下,该计划中本金和收入的任何部分都不可能用于、或转移到这些雇员或其受益人专有利益以外的,不包括本小节(i)(ii)(iii)条款中的任何计划——即(I)包括了那些部分或全部雇员属于该法典401(c)节所含义的雇员,或(II)是由以该法典403(b)节指出的年金合同出资的计划的其它用途。
  (b)相应管理机构的定义——现对证券法第3节(a)(34)加以修订——
  (1)在(F)段后面增加下面新的一段:
  “(G)在涉及到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或与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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