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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

  如果该委员会发现任何已注册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已注册的政府证券交易商不再存在或已中止了其作为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业务,该委员会可以以命令形式注销这一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注册。
  “(C)该委员会应当以命令形式对任何与根据本节(a)小节(1)(A)注册或需要注册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或寻求建立这种关系的人提出指责或对其活动或职能施加限制,或中止其营业不超过十二个月,或禁止任何这种人与上述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建立关系——如果该委员会在给予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在纪录中发现,这种指责、施加限制、中止营业、或禁止联系是符合公众利益的;该人从事了或忽略了本款15(b)节(4)段(A)、(D)或(E)小段中所列举的行为或忽略点;在根据本节规定开始从事活动十年之内犯了(4)段(B)小段中指出的任何罪行;或被禁止从事该(4)段(C)小段中指出的任何行动、行为和活动。
  “(2)(A)对于任何没有或没有被要求根据本节(a)小节(1)(A)注册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适当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小节(1)段(A)中规定的方式和理由,对任何这种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提出指责,对其活动、职能或经营施加限制、中止其营业不超过十二个月,或禁止其作为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活动,并可以根据本小节中(1)段(C)中指出的方式和理由对与这种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的人进行处罚。
  “(B)此外,这种相应的管理机构,在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联邦存款保险法第8节(12U.S.C.1818)、1933年房主贷款法第5节(12U.S.C.1464),或国民住房法第407节(12U.S.C.1730)强迫这种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或任何与这种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服从该节中条例及其规定。
  “(C)由于本段(B)小段的目的,任何对于上述条例的违反都应构成根据下列法规发布任何命令的充分基础:联邦存款保险法第8节(b)或第8节(c),1933年房主贷款第5节(d)(2)或第5节(d)(3),或国民住房法第407(e)节或第407(f)节;任何该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客户则应相应地被视为联邦存款保险法第8节(c)中所称的‘存款人’,1933年房主贷款法第5节(d)(3)中所称的‘储蓄帐户持有人’,或国民住房法407(f)节中所称的‘保险会员’。
  “(D)本段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从而通过任何方式影响这种相应的管理机构根据其它任何法律条款对这种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进行起诉的权力。
  “(E)每个相应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除外),在根据本段规定向一个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或与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实施任何处罚后,应当迅速通知委员会,该委员会则应当保存并使公众能够得到该处罚记录和根据本小节实施的任何处罚的记录。
  “(3)已根据本小节(1)或(2)段向其发布了命令,中止或禁止其与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建立关系的任何人,未经相应管理机构同意,实际上蓄意与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建立关系是非法的;如果任何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已知或在具有适当关心情况下应当已知这一命令,该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未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意,允许该人与其建立关系,或与该人保持关系是非法的;
  “(d)(1)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所有记录在任何时候或随时都要服从该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的相应管理机构的代表的合理定期的、特别的或该相应管理机构认为在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或其它促进实现本款目的方面是必要的和适当的其它形式的检查。
  “(2)由任何相应的管理机构收到的来自或关于任何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或与它们有关联的个人的信息可以由财长或收到机构提交该委员会、财长、任何相应的管理机构,以及任何自我管理机构。
  “(e)(1)任何已根据(a)小节(1)(A)或需要据此向该委员会注册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影响任何政府证券交易、或诱发或试图诱发任何政府证券的买卖都是非法的,除非该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是根据本款第6节注册的国内证券交易所的委员,或是根据本款第15A节注册的证券协会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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