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
(1986年10月28日)
第一节 简称及决定
(a)简称——本法可简称为“1986年政府证券法”。
(b)决定——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需:使
(1)为这种交易以与其有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
(2)对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
(3)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帐务记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政府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第一款———政府证券中间商和交易商
101 建立政府证券管理权限
现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交易法”)进行修订,在原15B(15U.S.C.780—4)一节后加入下节:
“政府证券中间商和交易商”
“15C.(a)(1)(A)任何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已注册的中间商和交易商或金融机构除外)利用邮政或任何州际间的商业手段或工具来影响任何政府证券交易,或诱发或试图诱发买卖政府证券都是非法的,除非这些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是根据本小节第(2)段要求所注册的。
“(B)(i)任何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如果是已注册的中间商或交易商或金融机构,利用邮政或任何州际间的商业手段或工具来影响任何政府证券交易,或诱发或试图诱发买卖政府债券都是非法的,除非这些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向适当的管理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本机构是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当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中止这类业务时,它们应当向适当的管理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再充当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
“(ii)上述通知格式的内容包括关于一个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的金融机构和任何与这个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因为,根据法规,在与相应的管理机构(包括该委员会,即证券交易委员会--译者注)磋商以后,联邦储备理事会将确定在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方面是否必要或适当。上述通知的格式及内容包括关于一个作为已注册的中间商或交易商的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和与这个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因此,根据法规,该委员会将确定在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方面是否必要或适当。
“(iii)每一相应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除外)都应使委员会得到依据本小节规定发给它的这类通知,该委员会应当保存并使公众得到这类通知和依据本小节规定所收到的通知。
“(2)受本小节(1)(A)段注册要求约束的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可向该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以得到注册。注册申请的格式、内容和文件应包括关于上述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以及任何与这些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有关联的人。因为,根据法规,该委员会可以确定在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方面是否必要或适当。在提出此申请后的四十五天内(或在申请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该委员会应当——
“(i)颁发注册书给予注册;或
“(ii)提出处理意见以确定是否应拒绝注册。处理意见通知拒绝注册时,应在考虑并给予听证机会的情况下提出拒绝理由,并应在提出注册申请120天内作出决定。在该处理意见的决定中,该委员会应当以命令形式批准或拒绝注册。如果该委员会具有正当理由并宣布其判定的原因或宣布经申请人同意的延长期限的原因,该委员会可以延长作出处理意见结论的期限至九十天。
如果该委员会认为符合本节要求,该委员会可给予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注册。如果该委员会不能作出这种决定,或者该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注册后,其注册可能会被根据本节第(C)段吊销或注销,则该委员会可不予注册。